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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政策问答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

 

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概述

(1)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2)

三、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

四、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9)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政策

(10)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概述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2.我省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答: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4.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区别是什么?

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补充,拓展和提高其创新、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整体素质的教育培训活动。

继续教育是学历教育后人们成长、成才的“加油站”。

从某种意义上说,学历教育的终点,就是继续教育的起点。

5.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6.继续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答:

用人单位应该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不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而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处理。

7.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统筹规划,审批备案培训项目,按有关要求开展年度公需科目学习。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有关培训项目的规划和学时登记的审核工作。

用人单位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记录。

各级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本级委托人事代理的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考核、登记等有关事宜。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8.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哪些?

答: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学习包括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9.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10.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培训的方式有哪些?

答:

(一)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2)自学类: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

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学时。

(3)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

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

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

11.如何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答:

在省里统一出台具体的学时管理办法之前,暂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并登记:

培训进修类学习按实际学时登记,每人每天不超过8学时。

自学类主要针对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由用人单位对自学类学时进行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折算类包括成果、论文著作类和服务基层活动,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其中,成果和论文著作根据获奖、发表的等级来登记,国家级每项/篇/本计15学时,省级每项/篇/本计10学时、市级每项/篇/本计5学时;服务基层活动以实际参加的内容为准进行登记,每次计10学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也可登记继续教育学时,具体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9号)规定办理。

12.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对收费问题有何规定?

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确需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13.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经费有何规定?

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部门(单位)要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

原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文件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执行。

《条例》规定,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14.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拒不改正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文件规定,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取、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统筹用于本地区的继续教育。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

15.继续教育工作与相关用人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16.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

“工程”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围绕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在装备制造、节能与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10个经济重点领域,在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律师公证及法律服务、社会工作等6个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在现代物流、研发、旅游、养老、医疗、金融财会、知识产权、食品安全、商务服务及人力资源管理等11个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

通过知识更新促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工程”引领示范作用,提升我省重点发展领域人才优势。

17.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什么关系?

答: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工程,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者不能混淆。

18.“工程”包含哪些重点项目?

答:

知识更新工程包括:

高级研修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岗位培训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四个重点项目。

19.什么是高级研修项目?

答:

高级研修项目以培养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具有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特点,分为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和省级高级研修项目。

每年,国家和省人社部门围绕重点领域筛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项目,组织专家对选题进行评审论证,审批下达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20.高级研修项目经费有何规定?

答:

国家高级研修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资助,每期19万元。

省高级研修目由省财政资助,每个拨付经费10万元,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或承办单位自筹,结余经费退回拨付单位。

具体经费使用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6号)要求办理。

21.什么是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

答:

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是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有关培训机构,在10个经济重点领域、6个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11个现代服务业领域,以更新专业知识、掌握先进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培训项目。

可采取集中面授、前沿理论研讨、案例教学和模拟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

22.什么是岗位培训项目?

答:

岗位培训项目主要针对高中级骨干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以理念更新、知识拓展、技术适应,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和职业道德养成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项目,可采取岗位轮训、学习交流、体验模拟、实地考察、在线学习等方式开展。

23.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是指依托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培训机构等施教机构中,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培训项目、专家师资、教材资源、数据库开发、施教机构和研究课题等建设,打造在线学习平台,推进专业技术人才交流。

24.如何申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答:

省直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8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推荐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并颁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匾牌。

25.如何申报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后续成果进行追踪。

根据检查考核结果,从省级继续教育示范基地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四、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26.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

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专业技术人员由此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登记机关撤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27.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如何处理?

答: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8.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摊派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摊派财物的,由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9.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用人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用人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因继续教育活动产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因继续教育活动产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政策

1.《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

2.《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4.《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8号)

6.《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8号)

7.《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6号)

8.《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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