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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总则

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

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立项

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2.6为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计划性,协会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二次汇总项目建议。

3起草

本阶段为落实项目计划至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阶段。

3.1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制修订标准计划后,由秘书处转发到各技术工作委员会;

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

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标准,并在组内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2标准起草组所有成员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3.3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3.4鼓励各单位提交文稿。

文稿由秘书处转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及起草组。

在起草阶段其文稿重要内容被采纳的会员单位可列入起草单位。

4征求意见

本阶段为标准征求意见至形成标准送审稿阶段。

4.1征求意见可选择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

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对技术比较成熟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可采用函审形式。

4.2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征求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发函至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并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该标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一并回复至秘书处,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秘书处将回函意见汇总后转给标准牵头单位,由标准起草组根据回函意见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4),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

4.3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会议形式征求意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列入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七个工作日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

会议讨论中应注意该标准中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讨论结果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4)和会议纪要,在会议上通过。

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将会议纪要发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及秘书处。

4.4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起草组按纪要要求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

并经标准起草组成员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4.5秘书处自收到标准送审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4.6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通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应返回起草阶段重新修改、起草。

注:

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按协会有关知识产权规定(待制定)办理

5.审查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到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阶段。

5.1完成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相应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技术委员会确定。

原则上应采用会审形式。

对在征求意见中没有大的技术修改和争议,技术比较成熟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可采用函审形式。

5.2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函审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秘书处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附件5)发至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函审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

参加函审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函审单的内容要求回复意见至秘书处,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函审意见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后,送交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函审意见写出"函审结论"(附件6),并发至参加函审单位。

标准起草组根据“函审结论”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函审结论的意见相一致。

5.3技术工作委员会确定以会议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列入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七个工作日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根据会议审查结果起草会议纪要及标准主要修改意见,在会议上通过。

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发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组的会员单位及秘书处。

经工作组审查后的标准送审稿,需提交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5.4标准起草组按纪要要求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稿。

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

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5.5秘书处自收到标准草案报批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并对标准在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修改。

5.6标准起草组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应反馈到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并在网上公示,由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复核标准草案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5.7最终完成的标准草案报批稿,经技术工作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秘书处按照标准报批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由协会行文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6批准、出版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报批稿报批到标准正式出版阶段。

6.1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草案报批稿批准发布后,秘书处负责送标准出版单位出版。

6.2若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修改意见,由协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实施

本阶段为标准出版后标准信息的发布、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意见的反馈和收集阶段。

7.1标准出版后,由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宣贯标准。

7.2标准实施过程中,秘书处对于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反映给相关技术工作委员会,技术工作委员会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标准的修订建议。

8复审、废止

本阶段为对现行标准定期复审,直至一项标准废止的阶段。

8.1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应对其研究范围内的现行标准定期进行复审。

一般每五年复审一次。

复审应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上讨论确定这些标准是否应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

8.2技术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标准,由秘书处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将标准复审结果公布。

8.3对于复审中确定需要修订的标准,由技术工作委员会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进入标准立项阶段。

对于技术发展较快或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标准,技术工作委员会可随时提出修订计划。

9快速程序

9.1快速程序适用于如下标准制修订项目:

--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标准项目;

--修订现行标准的项目;

--将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

--将参考性/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行业/国家标准的项目;

--将通信标准类技术报告转化为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或通信标准的项目。

9.2快速程序(代号:

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

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

C)的简化程序。

9.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

修订现行标准、将参考性/指导性技术文件变为行业/国家标准、将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将通信标准类技术报告转化为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或通信标准的项目,可采用C程序。

9.4在提出标准项目建议时应明确是否采用快速程序,并在“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中注明,最终由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时确认。

10项目的调整与终止

10.1在执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技术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对计划项目提出调整建议,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1)特殊情况下,可对计划项目的名称、内容、牵头单位或参加单位进行调整;

2)根据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对项目计划采用的程序(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进行调整;

3)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在某阶段中终止。

10.2对需调整的计划项目,均应由标准起草组按要求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并将申请表送交技术工作委员会。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调整的项目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秘书处行文报送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当调整标准项目申请未被批准前,仍需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附件1标准制定程序流程图

附件2

标准制定程序的分阶段及代码

阶段

分阶段

00

准备工作

20

主要工作

开始

60

主要工作

结束

90

决定

92

重复早期阶段

93

重复目前阶段

98

放弃

99

继续工作

10

立项阶段

10.00

秘书处收到新标准项目建议提案

10.20

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检查、分类、编号,交“技术工作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10.60

协会通过新标准项目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0.92

新标准项目建议返回提案者进一步明确

10.98

否决新标准项目建议

10.99

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NP)

20

起草阶段

20.00

秘书处转发标准项目计划

20.20

标准起草组起草

20.98

标准项目被终止

20.99

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WD)

30

征求意见阶段

30.00

秘书处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

30.20

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

30.60

提出意见汇总处理表(VR)

30.92

标准征求意见稿被退回

30.93

重新征求意见

30.98

标准项目被终止

30.99

完成标准送审稿

(CD)

40

审查阶段

40.00

秘书处收到标准送审稿

40.20

“技术工作委员会”审查。

40.60

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40.92

标准送审稿被退回

40.93

重新审查标准送审稿

40.99

完成标准报批稿

(DS)

50

批准阶段

50.00

秘书处收到标准报批稿

50.20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0.92

标准报批稿被退回

50.93

重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0.98

标准项目被终止

50.99

批准发布行业/国家标准(FDS)

60

出版阶段

60.00

秘书处登记发布文号,送标准出版单位印刷

60.20

印刷标准

60.99

标准正式出版

90

复审阶段

90.00

秘书处提出应复审的标准

90.20

对标准进行复审

90.92

提出修订标准建议

90.93

标准已被确认

90.99

提议废止标准建议

95

废止阶段

95.00

秘书处将废止标准建议上报

95.20

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95.92

审核没通过

95.99

废止标准

附件3

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项目类型

标准项目

标准预研项目

ICS分类号

..;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技术工作委员会

计划起止时间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指出该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标准的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

项目建议性质为强制性,需指出强制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1.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的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一下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基础;

2.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

该标准项目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如何考虑采用的问题;

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该标准项目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该标准项目与这些标准是什么关系,该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4.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附议单位

(3个以上)

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后附附议文件。

建议单位

意见

 

年月日

工作组意见

 

年月日

技术工作委员会意见

 

年月日

协会意见

 

年月日

[注1]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则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2]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3]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附件4

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共页第页

承担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月日编写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备注

说明:

a.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b.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c.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d.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注:

上述说明附在最后一页下面)

附件5

函审单

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名称:

承担单位:

函审表决单总数:

本单编号:

发出日期:

年月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月日

表决态度:

赞成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理由如下:

 

审查单位(盖公章)技术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说明: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处理。

回函日期,以发信日期或邮戳为准。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审查单位承办人:

电话:

附件6

"函审结论"

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名称

承担单位

组织函审单位

函审时间

发出日期

投票截止日期

回函情况:

函审单表决总数:

赞成:

共个单位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共个单位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共个单位

弃权:

共个单位

不赞成:

共个单位

未复函:

共个单位

函审结论:

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组织函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7

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承担单位意见

技术工作委员会意见

协会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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