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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问题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问题解答

---------------------------------------------------------------------

  问: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问:

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

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

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

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

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

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字号,个体

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

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

不需要。

  问:

个人独资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

没有。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

资即可。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

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是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

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

应当在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问: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

设立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设立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

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投资人身份证明:

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

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

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

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字号查询证明或《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办理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

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

资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

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

书》。

    3、领照人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

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

提交的材料有: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字号查询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交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

个人独资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

不是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

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

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

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

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区

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

个人独资企业可

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

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

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

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

经营特点的字词。

  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

如“北京市红都制衣

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

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

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

哪些自然人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答: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

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

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

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人的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

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

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

企业。

  问:

个人独资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②住所为租赁

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

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个人

独资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个人独

资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

行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

军工业、

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个人独资

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

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

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正式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

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

个人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问: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

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

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

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

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

可以。

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

际”等字样?

  答:

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

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资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住所证明: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独资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

由个人独资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

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个人独资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

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问: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

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投资人因转让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协议书;

    4、投资人法定继承的,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

    5、投资人改变姓名的,须提交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姓名变更的相

关证明;

    6、投资人资格证明:

新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具体

参照设立材料清单);

    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独资企业因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应当提交的法定继承文件指的是什么?

  答:

指证明继承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拥有继承权的合法文件。

  问: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化的情况说明书

(由个人和家庭成员签字);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

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在什么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注销?

  答: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

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

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问: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注意什么?

  答: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注意三点事项:

  1、注销登记的经办人必须是投资人或清算人;

  2、注销登记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

  3、注销登记的审核机关应当是原登记机关。

  问: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的清算报告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

清算报告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编制并签署的反映个

人独资企业具体清算情况的数年文件。

其内容一般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和时间;

  2、清算人的名单、产生方式及其职责;

  3、清算过程和具体安排;

  4、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及其处理;

  5、清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6、清算人履行职责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问: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

1、投资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的)声明作

废的公告(遗失公告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深圳法制报》上刊登,内容

包括“名称”、“注册号”并声明作废);

    4、未遗失和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设立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

明;

    5、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

示原件;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该如何命名?

  答: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

属的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的

名称或者地名,但其所在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与其所从属的企业相同,可以从略;如果同

一个人独资企业在一个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在“分厂”、“分

店”等字样前标明序号。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是投资人本人吗?

  答:

可以。

也可以是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负责主持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

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登记机关核

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

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提交投资人重新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或户籍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注销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在什么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答: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

1、投资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注册的委托书及代理人

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

声明作废的公告(遗失公告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深圳法制报》上刊

登,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号”并声明作废);

    4、未遗失和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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