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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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建立并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在检验检疫部门职能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规定,结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安徽局)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检验检疫职责在进出境口岸、特殊监管场所以及企业检验现场进行区别应对。

第三条本预案所指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涉检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件:

检验现场发生涉检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等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不包括化学反恐事件。

(二)涉检危险化学品重大违法行为:

检验发现涉检化学品为禁止或限制生产、进出口的产品或含有禁止或限制生产、进出口的产品而涉检对象无相关资质的。

(三)涉检危险化学品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检验现场发现涉检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四)检验现场发现涉检危险化学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及境内外发生的影响我省同类进出口产品危险特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科学有效、加强合作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五条安徽局设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局相关业务处室以及各分支机构相关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处置安徽局辖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负责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和安徽省委省政府有关应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工作部署。

第六条安徽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办),由省局检验监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

应急处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徽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督查各分支机构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建设、协调落实情况;

(三)组织成立安徽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组织系统内外专业技术力量对特别重大或疑难问题进行调查和技术认定;

(四)与海关、海事、边检及地方消防、安监、疾控、急救、环保、公安、港航等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就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工作;

(五)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协调组织就特别重大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涉及检验监管方面问题统一进行对外信息发布。

(六)负责安徽局辖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存档、专题会议的召集组织、信息及总结报告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局长领导下的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预案制定适合本辖区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业指导书或工作规定,并报省局备案;文件应当包含本单位相关人员职责、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络配合程序、相关物资后勤保障等内容。

(二)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向省局检验监管处或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报告处置结果等。

(三)建立与当地海关、海事、边检、消防、安监、疾控、急救、环保、公安、港航等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当发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将信息传递到相关专业执行部门,以最大限度的控制危害程度;

(四)建立本单位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应急配合机制,明确职责。

当发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能够协助专业执行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五)开展辖区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根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性质,对潜在的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风险及时预警。

(六)经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就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涉及检验监管问题向地方政府以及新闻媒体进行信息通报、发布。

第三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八条 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在发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属分支机构分管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检验检疫人员如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时现场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尽快向所属分支机构分管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包括:

(一)现场有中毒人员、伤亡人员的;

(二)现场监测化学毒物浓度的仪器报警的;

(三)现场已发生爆炸、燃烧或严重泄漏的;

(四)涉检危险化学品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检验时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六)检验中发现涉检危险化学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组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立即通报省局应急处置办,情况紧急时先电话通报。

需要地方相关应急部门处置或协助处置的事件,要同时向相关的地方部门进行通报。

省局应急处置办应当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并反馈处置意见,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在指导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省局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必要时可通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三类。

信息报告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重大或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电话报告形式,后补充书面材料。

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初次报告后应当进行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初判、事件描述(包括危险品种类、名称、数重量等信息)、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等)、波及范围、性质初步判定、现场处置人员状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二)阶段报告: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随时上报事件发展动态。

阶段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潜在威胁及影响、人员伤亡情况、下一步措施等,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三)总结报告:

在突发事件处置行动终止后向领导小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全面报告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分析事件原因、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评价原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新的危险源,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十二条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对外信息发布,应当经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由应急处置办向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进行信息通报、发布。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如遇本预案第三条第

(一)项情形,应当对现场采取下列信息核实与先期处置措施:

(一)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当向省局检验监管处或应急处置办进行初次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向当地海关、海事、边检、消防、安监、市场监管、疾控、急救、环保、公安、港航等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协助处置。

涉及人员伤亡的,应首先向地方救护部门进行通报。

同时会同事件发生地现场负责人,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采取必要可行的减少危害的技术措施。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首先要确保个人和公众的安全健康,其次,处置过程中注意证据保护。

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包括:

对可疑污染的水、食品、空气和其他物品等快速筛查;对现场其他物品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初步评判及分类;对相关人员进行初步排查,收集、分析受污染人群特征、发病体征与症状等;初步判断导致事件发生的化学品种类、释放方式和释放地点等;采集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以备实验室检测。

第十四条 如遇本预案第三条第

(二)项情形,应当对现场采取下列信息核实与先期处置措施:

(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发现疑似禁止或限制生产购买的危险化学品或含有禁止或限制生产购买的危险化学品而无相关资质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应急处置工作组同时拍摄相关危险化学品公示标签、包装等情况,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现场取样。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得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携带必要防护和取样设备赶赴现场,抵达现场后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取样,并核查必要的单证和工艺技术文件进行初步判定。

第十五条 如遇本预案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对现场采取下列信息核实与先期处置措施:

(一)检验现场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验检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组应立即进行情况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立即上报省局应急处置办;

(二)相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如转换为公共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如遇本预案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参照上述措施实施。

第十七条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制性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本次突发事件进行分级。

普通级:

指事件尚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处于检验检疫机构控制能力范围内。

重大级:

指事件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已超出检验检疫机构控制能力范围。

第十八条发生普通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启动本预案,迅速开展处置行动,并按照报告程序向领导小组汇报。

发生重大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工作组首先报告事发辖区内的安监、公安、消防等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同时报告领导小组。

随后,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处置行动。

领导小组视情况向安徽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不同危险特性及事件征候按以下要求进行分类应急处置:

(一)发生化学物质爆炸泄漏时,应做好以下措施:

1.对现场实施封控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止现场所有能够产生火花的作业,除可利用的防爆电器的电源以外,切断现场其他电源。

2.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等专业部门对爆炸物、燃烧物进行处置。

在专业部门到达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隔离防护和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发生二次故事故。

3.疏散现场人员,采取隔离保护措施,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源和手段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和医学排查。

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对受伤严重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4.对现场人群进行问询调查,了解现场事件发生情况,登记相关信息。

5.配合公安及现场主管部门,迅速开通绿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保证专业救援队伍能以最快速度到达事发现场。

(二)发生有毒化学物质释放征候时,应做好以下措施:

1.对现场实施封控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迅速关闭现场通风设施,防止化学品毒物进一步扩散,并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等专业部门。

2.疏散现场人员,撤离至指定安全区域,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源和手段对疑似中毒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和医学排查,调查是否存在化学品毒物中毒的可能。

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对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3.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疑似化学品转移至专门容器,移至人员稀少的地方等待进一步处理,必要时移交专业部门处理。

4.对现场人群进行问询调查,了解现场事件发生情况,登记相关信息。

5.配合公安及现场主管部门,迅速开通绿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保证专业救援队伍能以最快速度到达事发现场。

6.专业部门到达之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将现场事件发生情况和本部门已进行的工作情况向其报告,由专业救援队伍对污染源和现场化学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于已明确种类的化学品,由专业救援队伍负责转移、封存、销毁。

(三)发生氧化性、腐蚀性化学物质释放征候时,应做好以下措施:

1.对现场实施封控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防止氧化性和腐蚀性化学物质进一步扩散,并立即通报当地安监、消防等专业部门。

2.疏散现场人员,撤离至指定安全区域,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疑似化学品转移至专门容器,移至人员稀少的地方等待进一步处理,必要时移交专业部门处理。

3.对现场人群进行问询调查,了解现场事件发生情况,登记相关信息。

4.配合现场主管部门,迅速开通绿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保证专业救援队伍能以最快速度到达事发现场。

5.专业部门到达之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将现场事件发生情况和本部门已进行的工作情况向其报告,由专业救援队伍对污染源和现场化学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于已明确种类的化学品,由专业救援队伍负责转移、封存、销毁。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组对以下4个条件均予以确认后,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处置行动的建议,经领导小组核实后实施终止行动。

(一)事件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事发现场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二)没有出现新一轮或连环式化学品突发事件;

(三)经对疑似中毒人员进行医学诊断排除了有毒化学品中毒,对因爆炸、燃烧、泄漏受害者进行有效诊治;

(四)本次事件危害因素不会造成新的现场人员被污染或受到伤损。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安徽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化学品突发事件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有效供给;加强专业人才储备,对相关检验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组织人员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涉检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档案,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监测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救治用品及器具、警示设备等应急物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分支机构应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检测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置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对以下情况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的;

(二)化学品突发事件防范处置保障不力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化学品突发事件的;

(五)组织实施不力,导致化学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和国际影响的;

(六)对化学品突发事件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不听从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由安徽检验检疫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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