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公证书去哪里办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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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公证书去哪里办理

出生证明公证书去哪里办理

篇一:

出生公证书如何办理

  想学法律?

找律师?

请上出生公证——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

已在国

  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

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

  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

当事

  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

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

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

  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

  凿的证据。

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2eb321bf83d049649b6658d8?

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

  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aad16a2350ed4c3186ef

  1eb0071f657c&sign=2f8797e80b&zoom=&png=10972-&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

  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

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

  根据使用地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

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

  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

  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

  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

  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

  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

  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

在国外出生的人,如

  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办理出生公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出境

  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明但出生地在我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如没有医院出生

  证明,出生地又不在我的,本处暂不受理);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如办理到美国、泰国、法国、奥地利、新加坡使用的

  出生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照片;相片是粘贴在公证书上,根据申

  请人要求公证书的份数决定,如申请人要求三份公证书,则要提供四张相片(公证档案须一

  张相片留底)。

  5、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明:

  1、居(村)委会,证明上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及父母

  的情

  况。

  2、

  因办理适用于美国的出生公证书须附加中英文相符公证书一并使用,故实际为两份公证,

  收费为(137.5x2=)275元一式三份,如当事人需要增加副本,另外加收20元/本。

参考:

  根据[86]司公字第66号《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送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需证明译文与原

  文相符事的通知》的要求,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的译文页后,须另页出具译

  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并符相应的英译文。

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适用

  (91)司公字第96号《关于出生公证书加贴照片的补充通知》的要求,须在公证书上加贴照

  片。

  有关制发涉外公证书副本的问题,公证处按照司复[20XX]16号《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

  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要求,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制发公证书副本。

篇三:

  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

  年月日篇四:

出生证明如何办理出生证明如何办理?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

  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

  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XX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

  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

  登记。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篇二:

出生公证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出生公证办理材料及流程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4)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出生地的公证处。

  注意: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篇三: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办理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

  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

  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

  权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出生医学证明

  委托授权书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

特授权

  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

  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篇四: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

  程图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备注: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

  儿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

  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

  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

  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到签发机构填写

  《江苏省补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

  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

  存根复印件、原接产机构提供的《接产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

  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签发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

  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

  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

  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卫生部、公安部  规定的通知>>卫基妇[20XX]45号)。

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

  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省卫生厅转发

  的通知(苏卫社妇〔20XX〕5号))。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

  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

2、该

  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

  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

  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XX〕189号)。

篇五:

出生

  证明办理流程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

  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

  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

  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

  (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

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

  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

但在出

  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

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

  发。

《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

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

  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县(区)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

  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

  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

  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

  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

  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以

  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

  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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