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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WHGT-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物业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

物业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物业,租赁面积为平方米,该物业用于经营等。

该出租物业用途以乙方经核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租或合作等变相变更或新加承租人的行为;若确需要更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益加以确定。

第二条租债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

1、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所租用物业的使用管理费为:

每月每平方米单价¥(大写:

),单月租金为¥(大写:

),年租金(12个月)共计¥(大写:

)。

2、租金浮动:

甲乙双方确认自第年起(包括本数),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直至合同期满结束。

3、租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6个月为一周期支付租金,房屋先交费后使用,乙方交纳租金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6个月租金。

此后每一期的租金支付时间均为下一个支付周期开始前日以内。

4、乙方在交纳租金的同时,需向甲方交纳¥

(大写:

)的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无拖欠费用,未对所租用物业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经甲方确认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则甲方无息退还。

5、本合同甲方特许乙方使用该出租物业顶层及墙面制作或安装本企业标识或企业广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向任意第三方出租转让或以任意其他方式允许第三方进行其他商业广告的发布,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顶层及墙面的使用权,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申请使用。

6、乙方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自行办理广告及招牌的发布安装手续,乙方自行承担广告发布安装的所有安全责任。

安装或放置广告设施不得违反或超出建筑物本身的设计规定安全系数,若造成物业损失或人身伤害、相邻权人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7、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

甲方银行账户:

甲方银行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物业交付条件

乙方租赁物业由乙方自行装修,并负责所有装修及其费用;乙方在装修前10日内向甲方提出装修申请并报装修设计方案。

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在施工前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审核同意,并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文书。

在进场装修前3日内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大

写:

)后乙方方能入场装修。

甲方在交付房屋时须保证租赁房屋的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对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相关配套设施、管线、线路等进行破坏或改变其现状,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租赁合同,并提前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已支付租金、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仍需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如乙方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未予以赔偿,则甲方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五条保险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公众责任、财产、火灾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建立系统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管理,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工作,为乙方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2、为确保甲方物业的治安、消防、安全经营,加强用电管理,保障正常供电,创造优美清洁、卫生的经营环境,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还包括《物业风险协议》(附件一);《治安、消防、安全经营责任书》(附件二);《用电管理协议》(附件三);《卫生保洁责任书》(附件四)。

上述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实施,并对违反协议和责任书的行为给予处罚。

3、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日/月)的免租装修期,自

年月日起年月日(不需免租装修期,请在此处填写“无”,空白视为无免租装修期;甲、乙双方约定免租装修期的,双方所持合同文本均需按约定填写免租装修期时间,如仅有一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填有时间,免租装修期不发生效力,如双方所持合同填写时间不同,以甲方所持合同的时间为准),免租装修期不对乙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的时间及数额产生任何影响,乙方所付租金从免租装修期届满的次日开始扣减。

4、甲方应当于乙方支付首期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保证金后日内向乙方交付物业。

甲方需提供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等证照,乙方办理完相关证照后交甲方审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5、甲方有权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办公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有权按本合同规定,依照国家相关物业管理规定附加适当水电损耗收取乙方使用的水电费、物业使用管理费。

(二)乙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交付物业时,乙方应当与甲方确认物业既有的水表、电表底数以及电信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如乙方未对上述水表、电表底数和相关费用进行书面确认,上述水电、通讯等费用及金额以甲方认定的读数、费用为准。

2、乙方接收物业时应当进行检查并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验收证明,如乙方未签收书面验收证明,又未于接收物业2日内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的物业完好合格。

3、乙方办理完租用手续后,对租用物业进行装修时应按规定自行到消防部门进行装修消防等备案工作。

4、乙方租用甲方物业开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5、乙方应维护租赁物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按照乙方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即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抵押物业、炒作和哄抬物业租赁价格,转让经营权,双方共同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的商品或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经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调整,乙方在限期内未做调整,应承担向甲方支付年租金20%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6、乙方如进行商品销售的,必须保证所经营的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经营国家禁售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进行物业装修等应遵守甲方关于物业装修的规定和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用的物业进行改造,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附属设备。

乙方租用甲方物业应做到“来装去留",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致使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拆除和改动损坏物业的装修装饰,或报经相关部门核准的增加的不可移动房屋结构或设施,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物业装修装饰、增加结构部分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8、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保证金提前充抵为物业租金。

乙方交纳租金后,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交付的租金或其他相关费用,若乙方合同期满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物管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合同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补足。

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事由被甲方部分扣减或扣减完毕后,乙方应当向甲方补交保证金,补交保证金的金额按第三条第4款执行,乙方拒绝补交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并无需退还乙方已支付房租,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还需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对高于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否则甲方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9、如乙方租用物业需安装广告及招牌的,乙方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承担广告发布、安装、维护的所有安全责任;安装或放置广告设施不得违反或超出建筑物本身的设计规定安全系数,因乙方广告及招牌设置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其法律及赔偿责任。

10、租赁期内,乙方用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绿化维护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收的,乙方向甲方交纳上述费用后,由甲方向相关单位支付。

11、合同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甲方不同意继续租赁时,乙方应于日内将物业归还甲方,逾期归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年租金2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年租金4倍乘以逾期天数支付物业占用费。

12、遵守甲方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办公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监督。

第七条租赁合同的变更

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因特殊原因要将物业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由乙方及第三方同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交由甲方审核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转租手续。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物业转租、转让的应承担向甲方支付年租金20%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已支付房租及保证金甲方无需退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还需对高于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时交付物业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负责赔偿乙方所交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因素导致不能按时交付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经营期内,如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发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的,甲方可视情况于500元—5000元范围内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按实际损失对甲方进行赔偿(乙方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先行扣除),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后仍拒绝整改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物业。

乙方在物业承租期内,因违反规定未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纳违约金的,或被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将取消续租权,乙方所交付的租金及物业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还需对高于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情形如下:

(1)利用承租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的。

(3)严重违反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拒不服从物业统一管理的。

(4)超出物业租赁面积占道经营、阻塞通道,影响经营秩序的。

(5)在物业内及周边乱张贴转租、转让广告。

(需张贴类似广告的应统一在市场管理处安排的公示栏内张贴)。

(6)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

(7)在物业范围内乱倒建筑垃圾和杂物的。

(8)因乙方违规或不当经营行为对甲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因违法活动导致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的。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和物业管理费或/和物业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内乙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并被政府部门下令取缔或撤销经营权的;销售假冒商品或进行价格欺诈而被政府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仍未能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其物业租赁合同,乙方已支付租金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还需对高于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均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物业年租金20%的违约金,如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需对高于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且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租金及物业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还需对高于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

7、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拒绝返还甲方物业的,参照本合同第六条

(二)乙方责任第11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物业占用费。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1、若因政府规划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物业进行改造和拆除(非人为因素和不可抗拒因素),甲、乙双方必须服从安排,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搬离该物业。

在承租期间,由乙方进行物业的装饰装修改造,改造新增的房屋构结构、不可移动设施等按照本合同第六条

(二)乙方责任第7款执行。

乙方自行改造新增的可移动设施、地面附着物、绿植等由乙方自行移除,可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或拆迁公告公示的原则及标准执行,如无法拆除移动,不可移除部分归甲方所有。

乙方承租物业在改造和拆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乙方不及时拆除和搬离该物业导致政府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因乙方承租物业产权属甲方所有,该物业拆除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该物业所有权人的补偿或赔偿与乙方无关。

2、甲、乙双方的各种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各自依法交纳。

乙方的有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特种经营项目许可证等,自行办理。

3、乙方在使用物业的过程中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要求甲方维修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费用。

4、甲方、乙方均应保证在本协议中预留的住所地、手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真实有效,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采用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等方式通知乙方,甲方采用传真、邮寄方式通知乙方的,以乙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地址和传真号码为准,乙方变更地址或传真号码须即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依据本协议中乙方提供的地址和传真号码而发出的通知,自邮寄或传真发送之日起三日后或通知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甲方做出的通知以短信、电子邮件到达乙方上述地址的视为送达;如电子邮件或短信发送后因乙方所留电子邮箱、手机号不真实、被注销、欠费、转借他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接收或被退回的,视为通知已经送达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增订补充合同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包含了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于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现居住地):

电话:

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

物业风险协议

现就《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一些未尽事宜,增加下列条款,若本协议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提及事项以原合同条款为准,本协议为合同的组成部份。

有关乙方租用物业的风险责任:

1、乙方有责任就现承租物业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有效的保险,内容包括:

“乙方财产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火灾险等,乙方违反本约定未办理相关保险的,发生事故后所有因此产生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该物业内部免受火灾、雷暴、台风、暴雨或类似情况的破坏。

在恶劣的天气状况下应确保所有对外的门或窗门紧闭。

3、如果该承租物业任何部份因火灾、台风、暴雨、虫蚁、天灾或其它任何非甲方原因而毁坏或损毁,或者该物业任何部分非因甲方的失误或任何行为导致被相关部门宣布为危险物业、不可通过或不适合使用的,或者发生物业被指令关闭的情形,因上述原因导致物业租金、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受到损失及该物业修复完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支付,如乙方拒绝修复的,甲方可决定代为进行修复,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法追偿。

4、乙方不得对物业作出任何可能增加甲方投保风险的行为。

不得作出导致该物业就消防、雷暴、台风、及其它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或/和第三者进行索赔无效的行为;乙方必须全面承担向甲方赔偿任何因乙方违反本条款给甲方物业造成的所有损失。

甲方不就该物业所有或任何乙方存放于该物业内的货品或财物承担任何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应自行负责该物业内的财物的安全并投保保险。

乙方不得违反本段规定扣留任何由保单产生的赔款。

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任何可能涉及物业及其设施发生保险事故或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信息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当火险或其它有关物业的保险通过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的赔款无论以佣金、折扣或其它方式作出,赔款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甲方无需向乙方进行说明。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二

治安、消防、安全经营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云南省消防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各项规定,加强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火灾,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及盗窃案件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经营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以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以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经营规定。

一、治安管理、安全经营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做到文明经营,以德经商,礼貌待客,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商场公共设施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物业各项经营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管理。

2、维护社会治安和物业内的经营环境,不得组织、煽动扰乱物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危及社会治安。

3、根据昆明市工商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经营证照齐全,个人证件齐全、有效。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进入市场或存放于物业内。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进入物业或存放于物业内。

5、严禁吵架、打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严禁吸毒、贩毒、传播淫秽物品,赌博等违法活动。

严禁在物业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

6、若乙方违反以上5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不得在物业内带养小孩,若带领小孩在物业内玩耍、打闹、嬉戏,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带养的未成年人不遵守物业规定,在楼梯口玩耍、攀爬扶梯、栏杆或爬高等情况下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由乙方和其监护人负责。

8、乙方带领的未成年人不遵守物业规定,造成设施损坏,应由乙方及监护人赔偿。

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及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9、乙方经营期间,应看管好自己的钱物、商品,不得托人看管,商品应放在自己的店内,因看护不当或店内无人造成钱物、商品被盗或商品损坏,责任自负。

结束经营后,不准在物业内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10、乙方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经营,否则发生财务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11、乙方歇业离场时,必须把财务收回锁于租用的物业内,并将门窗关闭,财务放在店外未收进店内或未锁门,发生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12、严格遵守物业的开关门时间,早上准时开门营业,因迟到开门营业,一旦发生店内被撬或有人翻入,店内物品被盗,责任自负。

下午准时关门停业,因提前关门走人,一旦发生店内被撬盗或有人翻入,店内物品被盗责任自负。

13、歇业后乙方及从业人员必须按时退场。

歇业后确需在物业内工作的应提出申请,到物业管理部办理“歇业期间进入物业审批表”并报保安部审批认可,经审批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和批准的范围内工作。

14、歇业后仍逗留物业的人员或在物业内不遵守歇业留场审批手续规定的人员,保安人员可劝其离场或劝其遵守有关规定。

不听从劝说者,保安人员有权予以清除出场,态度恶劣危及商场安全的,可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15、对不服从上述管理,并屡次违反物业规定的,甲方有权扣罚乙方的合同保证金,扣除金额由甲方确定。

二、消防管理规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1、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消防意识。

请牢记火警电话119,发现火情,有义务及时报警和扑救,物业保安部电话,消防控制中心电话。

2、严禁在物业内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各种炉具、电炊具、微波炉、电磁炉、电暖器具等,经检查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甲方有权收缴燃烧物品和所使用的各种用电器具,并处以500至2000元人民币罚款。

乙方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甲方将解除其租赁合同,收回物业。

3、因经营确实需要动用明火和使用电器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操作规程,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手续并配备消防设备,制定安全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批准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如因不当操作或突发事件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4、严禁侵占公共通道和消防疏散通道,严禁在商场的所有门口及各疏散通道和楼道口堆放任何物品和停放车辆(含自行车),严禁将自行车、电动车骑入商场内。

5、严禁在消防栓、灭火器、防火卷帘门下及电器开关箱下面堆放任何物品,商品摆放应在物业指定的划线范围内。

通道间距按消防规定要求划定。

6、爱护消防器材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在非火情情况下动用灭火设备和操作消防报警灭火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消防电话,乱按消防报警按扭、防盗报警按扭)。

7、严禁在物业内(含仓库)存放各类化学易燃、易爆物品。

按照市政府规定严禁在物业禁止吸烟处和公共场所吸烟,乙方必须制止客户在自己租用的物业周围或仓库吸烟,乙方必须配备5公斤手提灭火器并摆放在显眼位置便于使用。

8、严禁乙方在营业期间对物业进行任何改造施工或装修。

歇业后乙方要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向甲方提交申请,并提供装修方案,若使用电、氧焊,必须按照物业规定到物业管理部办理动火许可证,以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装修改造严禁遮挡和破坏消防设施,施工中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施工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不得留下火灾隐患。

严禁私拉乱接,擅自改变和增加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确需改造用户必须由甲方安排专职电工施工。

若违反以上规定的甲方有权扣除物业保证金。

9、仓库内用电设备只能是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为日光灯或节能灯等冷光源灯具。

并且每盏灯功率不能超过60W,所有供电线路必须穿PVC管进行布设。

灯具离货物距离不得少于50厘米,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在仓库内使用电气设备搞加工及使用电炉、电炊、电暖器具、微波炉、电磁炉等,仓库内必须按照规定配备两只以上5公斤的手提灭火器,摆放在显眼便于取用的位置。

必须留出消防通道,距离不得少于100厘米。

严禁占用仓库外的通道或在通道处进行加工。

综合以上九条消防管理规定,若有违反者,公安消防机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甲方有权警告,提出整改要求或给予处罚,直至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的已支付租金、物业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不予退还,若因违反以上规定,发生火灾及治安事件,乙方必须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三

用电管理协议

为加强用电管理,保证物业用电安全,保障乙方正常用电,特制定用电管理规定如下:

一、负责“”乙方租用物业供电并负责用电管理,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用电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电费。

二、甲方负责乙方电表箱以前(含电表箱)的供电系统和供电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乙方负责电表箱以后部分线路和用电器的管理和维修。

三、甲方根据乙方用电负荷为乙方用电配置电表箱。

乙方需要增容应先向甲方申报,由甲方根据线路负荷情况确定能否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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