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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序言

1.本条款中如无特别约定,“贵单位”指投保人,“我公司”及“保险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本条款是贵单位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贵单位要仔细阅读本条款的内容。

在确保贵单位对本条款的内容均明白无误,且对贵单位所不能理解的内容已经向我公司提出询问,我公司对贵单位所询问的问题均解答清楚,而且对我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均向贵单位明确说明后,贵单位可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3.为了我公司正确评估是否接受贵单位的投保请求,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收取标准,贵单位应当向我公司如实的说明贵单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4.本条款内容中所用的标题如果明确约定了具体内容,则合同双方应遵守该内容;如果标题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则该标题仅作为阅读指引,不构成对合同内容的规定和解释。

第一章我公司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载明的其保险金额扣除任何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余额。

在我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我公司均按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其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二条保险金的给付

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二章第八条所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我公司将在十日内(含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即我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年度、保险合同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届满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情形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期满后,如果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公司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公司可以依照续保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决定。

第四条说明义务

特别提醒:

贵单位只有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完全了解后,才能最好的保护贵单位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贵单位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所有不明白、不清楚事项向本产品的销售人员了解清楚。

第二章贵单位的权利

第五条贵单位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

一、本合同生效后,贵单位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当贵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贵单位的证明文件;

(四)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如贵单位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我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刻起,本合同终止,我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贵单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本合同生效后,如贵单位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贵单位与我公司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贵单位可以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

如贵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贵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公司,如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则贵单位增加被保险人的申请,于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如贵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贵单位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刻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贵单位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如贵单位要求的合同解除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合同解除日零时起丧失。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公司不接受对受益人的任何变更或其他指定。

被保险人或者贵单位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贵单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及受益份额,但须及时书面通知我公司,由我公司记录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将把身故保险金给付给我公司最后纪录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任何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贵单位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不同,贵单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由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三)公安部门或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六)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宣告死亡的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公司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给我公司。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三)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我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其他

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在必要时,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认为申请给付保险金所需的上述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申请人应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申请人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等效证明和资料,以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未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则视为其已放弃要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三章贵单位义务

第九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贵单位及被保险人应向我公司如实告知我公司询问的事项。

如贵单位及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有权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贵单位及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贵单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十条贵单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一次足额交清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计收。

第十一条贵单位应向我公司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贵单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公司,以方便我公司及时支付保险金。

如果通知延迟,贵单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我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如贵单位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

如贵单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贵单位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贵单位。

第十三条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的通知义务

一、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时,贵单位应于该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含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

我公司根据危险程度的变化,确定变化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是否属可保范围,若属可保范围的,我公司重新核定其保险费交费标准。

如经核定后交费标准发生变更,则自我公司接到通知之日起,向贵单位退还或增收相应未满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属不保范围,则我公司对其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通知义务的,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增加并属可保范围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不保范围,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我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对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四条贵单位应向我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详细资料

贵单位应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四章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保险金受益人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拒捕、服用或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贵单位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

凡符合我公司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在5人以上(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且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我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我公司对本保险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我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

我公司应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生效日为准。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释义

团体: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手续费:

是指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酗酒:

是指酒精摄入过量。

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

酒精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艾滋病:

是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是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等级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二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级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级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六级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3)

10%

附表人身残疾程度与保险金比例给付表

 

(1)失明:

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

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

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

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

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

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

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

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

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

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

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

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永久完全:

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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