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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之委托合同法律条款

委托合同法律条款

【篇一:

民事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2015瀛字102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民事诉讼、仲裁)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事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总商会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钟建全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

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

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何芳为甲方因和邓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下列第1、5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

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非诉讼。

第二条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1项:

1.特别授权:

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

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署各类法律文书,代为进行

财产保全,变更担保物,置换担保物,代为退费。

2.一般授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

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和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和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详见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2.差旅费

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和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

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诉讼代理费用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经甲乙双方商定,代理费按如下方式收取:

7.1本案收取代理费共计人民币:

(大写):

合同签订当日,甲方一次性支付本案所有相关费用(合法范围内任何方式支付),该条款视为本合同最终付款条款,若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以此条款为准。

7.2甲方完全履行上述7.1条款后,本合同自动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篇二: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事宜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和该事宜相关的法律事务。

1.2.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2)

1.?

诉讼仲裁案件?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2.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一般授权。

3.?

执行案件?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以下方式或按约定收取律师费,双方的律师费约定如下:

rmb人民币

1.5.其他费用

乙方承办律师在为甲方办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及经甲方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以上统称办案费),实报实销。

1.6.支付

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其余律师费等待案件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

根据以上第1.4条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先行支付

上述费用可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西路支行

开户名称: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银行帐号:

1001298009005598744

1.7.联系信息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85号科投大厦502室邮编:

200030

电话:

联系人:

电邮:

客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邮:

1.8.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在合同期间内,律师开展工作后,无论案件以何种方式结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和解、撤诉、客户放弃权利、客户单方撤销委托等)均视为律师事务所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事项,按约定的律师费全额收取。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

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7)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2.3.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和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客户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和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2.4.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和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和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和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时情况,客户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费用清单和支付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在结案后向客户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6.不保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7.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8.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1.协议的解除

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以合理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到客户的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如果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就约定全部金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如已支付,将不予退还;如系风险代理,按风险代理可预期全额律师费金额的80%支付律师费。

2.10.通知

和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

2.11.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接受委托方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2.12.签署

本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

律师事务所必须加盖公章。

2.13.附件

本合同附件《法律风险告知书》为本合同当然组成部分,客户应仔细阅读。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客户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法律服务合同之附件)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好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

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和本律师事务所而非法律个人签订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或服务费时,本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时间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但请您及时领取;

五、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他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

六、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执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以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八、如果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和本律师事务所联系。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签署合同。

客户确认:

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客户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篇三: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范本】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范本

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维护甲方的著作权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顾问,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施?

自治区、直辖市成员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全面维护甲方的著作权合法权益。

2、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侵犯和损害甲方的著作权及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行为;

(2)违反和甲方签订的有关著作权合同的违约行为;

(3)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条:

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乙方有权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代为提起诉前赔偿请求,进行调解;代理行政投诉;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的授权权限内,就甲方委托的事项对加入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施?

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进行转委托。

甲方要求乙方转委托的各受托核心成员所和各施?

市、自治区版权保护协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乙方进行转委托时对受托成员所可以特别授权,也可以一般授权。

第三条:

代理方式

1、乙方的代理方式为全风险代理。

即乙方自行负责垫付办案差旅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购买盗版图书或盗版音像制品费用、公证费用及公证人员差旅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和其它办案开支(含文书打印费、复印费、查阅档案费)等打盗维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垫付的前款费用经调解(含诉前调解)或经法院判决结案由侵权人承担的,执行到甲方帐上后,由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2、乙方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或败诉的责任。

甲方对乙方因败诉或不能执行等因素未能收回所垫付的费用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如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乙方律师费用

1、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赔偿金总额的——?

%;

2、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的其它合理诉讼费用;

3、甲方在侵权人承担的赔偿金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乙方应获得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发现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包括但不限于恶意串通第三方损害甲方利益时,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的委托和单方终止对乙方转委托的授权,并有权追究乙方和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的法律责任;

(3)甲方享有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第六条

第二项所约定的义务的权利。

2、甲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应当将掌握的反盗版信息及其他和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乙方。

甲方对提供的权利来源等证据材料及其它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将有关作品的防伪特征整理成书面材料送交乙方;

(3)甲方应当将要求乙方维权的图书样本或音像制品样本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比和识别盗版图书或盗版音像制品;

(4)甲方应当认真执行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第2款和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对甲方委托的维权事项享有知情权;

(2)乙方根据打盗维权的需要对甲方今后出版图书或制作音像制品设计防伪标识享有建议权;

(3)乙方享有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义务的权利。

2、乙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商业信誉,不得恶意串通第三方和以任何其它方式损害甲方利益;

(2)乙方应当将在打盗维权过程中掌握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给甲方;

(3)乙方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在新出版的图书最后一页登载乙方的律师声明,律师声明的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或者在音像制品的包装盒上标注乙方的名称和维权电话,以利于乙方开展维权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和侵权人进行诉前调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时必须在诉前调解或调解协议达成前,就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如赔偿金额高于甲乙双方商定的赔偿金底限时可以不经过甲方书面认可。

3、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应当将所有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诉前调解书送交甲方存档备查。

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不得和侵权人私自达成调解,不得私自收取侵权人的财物。

无论是判决或调解(含诉前调解)的执行,均必须先将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承担的其他合理诉讼费用执行到甲方指定帐号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应当在中国律师反盗版网上为甲方的正版作品进行宣传,发布甲方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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