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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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担保评审与审批

(四)反担保措施

(五)担保收费及签定合同

(六)发放贷款

(七)正式承保

(八)保后管理

(九)代偿和追偿

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信用担保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借款申请书;

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

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生产经营情况;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其他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客服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反担保人材料清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担保申报书》的附件,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担保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五)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经初审后,对正式受理的担保项目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和一名助理对担保项目做审保调查。

第四章、担保评审与审批

第七条公司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

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

第八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调查报告》。

第九条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

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

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商)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

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

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

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各类资产的比例情况);

5.资金结构(各类资金的比例情况);

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1、担保对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三资、私营等各类中小企业法人经济实体以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公司担保业务的服务对象

2、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实体资格)并已通过年检;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2)、属于本公司担保范围的银行资金项目,一般须满足下述条件:

a、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注:

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烂帐,待摊费用,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b、申请企业的有效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c、申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d、该企业没有不良在保记录。

3、公司受理担保项目后,即开展项目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基本风险度评估;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公司就上述情况进行查询或实地调查。

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因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时,可终止初审;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可暂缓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初审工作完成后,公司内部开展项目的详细评审,包括业务部内部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

担保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从受理项目起,一般在5—10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或做出不予担保的答复)。

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同意承担企业担保的批复;

(2)交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3)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

(4)通知的有效期(三个月);

(5)其它事项。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

第十六条、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

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八条、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六章、担保收费及签定合同

第十九条、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委托抱枕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收取。

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

若逾期支付,按日息万分之十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费用收取标准:

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确定费率,具体标准按:

担保费=担保金额x担保时间(年)x年担保费率计算,年保费最低费率为担保金额的1.8%。

第二十一条、每宗担保收费按上述费率计算低于2000元时,应按不低于2000元收取。

对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需要借新还旧或展期续保的项目,每操作一次,保费加收50%。

逾期项目担保费收取应直到还款之日止,逾期期间的担保费按正常保费按年息3%计收。

第二十二条、企业签署《担保费认缴单》后,公司在与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反担保合同)基础上,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第七章、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上述合同签定后,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发放审批手续,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签发《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

第八章、正式承保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到放款通知后,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正式履行保证责任,应尽量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章、保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担保期间,风险管理部门应监督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对其抵(质)押物进行检查,并完成下述三项工作:

(一)、总体检查。

1、检查贷款用途。

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是否被挪用或变相挪用,是否套用贷款或私自高息对外拆借贷款;

2、检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主要检查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检查其还款能力或还款资金是否落实;

3、检查抵(质)押物。

主要检查抵(质)押物存放、保管完整性,预测市场变化对其变现能力的影响。

(二)、细节检查。

1、行业风险方面

(1)、行业的成长性预测

a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

b行业重大技术革命,替代品的出现对行业的影响;

c国外产品进入的影响

(2)、国家政策的变化

a国家政策保护性增强,还是降低;

b国家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是否影响行业的发展。

(3)、消费行为、消费心理变化对行业的影响

2、财务方面

(1)、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资产的流动性及变现能力水平;

(2)、存货变化及分析;

(3)、应收账款的变化及分析;

(4)、流动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及分析;

(5)、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的结构平衡情况;

(6)、银行开户情况及贷款情况;

(7)、企业的销售额、成本、收益情况。

3、经营者风险方面

(1)、主要领导人或核心人物发生变化或存在变更的潜在因数(患病、死亡,或行为异常);

(2)、高级管理层之间出现严重分歧,只能部门间缺乏有机协调;

(3)、管理层对企业的发展缺乏战略性计划,或无力按计划履行承诺,或无力按计划履行承诺,或无力实现预期的经营计划;

(4)、投机心理过重,风险过大,或极端保守;

(5)、陷于诉讼纠纷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4、经营管理风险方面

(1)、经营活动是否发生显著变化,主要产品是否发生变化,业务性质改变程度;

(2)、内部管理水平,内部风险程度;

(3)、有无盲目投资行为;

(4)、获利能力、市场份额的变化情况;

(5)、国家政策波动对投资产品的市场影响;

(6)、企业财务记录和经营控制情况;

(7)、被担保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程度;

(8)、是否接到其他银行的资信咨讯调查;

(9)、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有无重大突破,是否不断补充引进新的管理手段。

5、与协议银行、省信保机构的关系方面

(1)、在银行存款的变化情况,以月度日均存款和结算量考核;

(2)、定期向本机构和协议银行通报经营管理及内部变化情况,信息沟通的程度;

(3)、重视本机构及协议银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程度。

(三)、若有上述任何一类早期预警信号出现,则应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出控制风险的方案及措施。

第十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六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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