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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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协会章程

长塘村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长塘村工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由长塘村境内从事工业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桥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湘东区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

促进行业发展和行业协作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办协会承担的各项任务。

(二)在行业内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诉求和愿望。

为企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三)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横向联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各类技术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技术人才,以提高企业员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六)利用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行业组织优势,维护本村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其它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村境内从事工业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属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

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七)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八)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对第十八条第

(一)、(三)、(六)、(八)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情况特殊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会长、副会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会费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

会费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

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本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三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湘东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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