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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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

第一册建筑工程

总说明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1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以及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及代表性的设计、施工等资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

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见下表:

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费用名称

计费基础

定额人工费+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综合单价

1+2+3+4+5+6

1+2+3+4+5+6

1

定额人工费

 

 

2

定额材料费

 

 

3

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4

企业管理费

(1+3)×费率

1×费率

5

利润

(1+3)×费率

1×费率

6

一般风险费

(1+3)×费率

1×费率

(一)人工费:

本定额人工以工种综合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定额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定额人工单价为:

土石方综合工100元/工日,建筑、混凝土、砌筑、防水综合工115元/工日,钢筋、模板、架子、金属制安、机械综合工120元/工日,木工、抹灰综合工125元/工日,镶贴综合工130元/工日。

(二)材料费:

1.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净用量以及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定额材料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3.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4.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费用,该“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但其消耗的燃料动力已列入材料内。

2.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中小型机械的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四)企业管理费、利润:

本定额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标准是按公共建筑工程取定的,使用时应按实际工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对应的专业工程分类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五)一般风险费:

本定额除人工土石方定额项目外,均包含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指的一般风险费,使用时不作调整。

六、人工、材料、机械燃料动力价格调整:

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料动力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市场价格确定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不同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价差不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的计费基础。

七、本定额的自拌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砂石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粗骨料的粒径规格不作调整。

八、本定额中所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

九、本定额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但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道路修整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未包括的绿色建筑定额项目,按《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执行。

十一、本定额的缺项,按其他专业计价定额相关项目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位的,均以“mm”为单位。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者“×××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2013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规范”)。

本定额仅列出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人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册

A土石方工程(O101)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土壤及岩石定额子目,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2.人工及机械土方定额子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岩石按照不同分类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岩石分类详见分类表。

岩石分类表

名称

代表性岩石

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开挖方法

软质岩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3.强风化的坚硬岩;

4.弱风化~强风化的较坚硬岩;

5.未风化的泥岩等;

6.未风化~微风化的:

凝灰岩、千枚岩、砂质泥岩、泥灰岩、粉砂岩、页岩等

<30

用手凿工具、风镐、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较硬岩

1.弱风化的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

熔结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白云岩、石灰岩、钙质胶结的砂岩等

30~60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

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片岩、硅质板岩、石英岩、硅质胶结的砾岩、石英砂岩、硅质石灰岩等

>60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及爆破法开挖

②岩石分类按代表性岩石的开挖方法或者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确定,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3.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

4.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

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5.凡设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7m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沟槽项目;凡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且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150m2以内,执行基坑定额子目;除上述规定外执行一般土石方定额子目。

6.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7.土方天然密实体积、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和虚方体积,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天然密实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虚方体积

1

0.87

1.08

1.30

注:

本表适用于计算挖填平衡工程量。

8.石方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石方体积折算表

石方类别

天然密实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虚方体积

石方

1

1.18

1.31

1.54

块石

1

1.43

1.75

砂夹石

1

1.05

1.07

9.本章未包括有地下水时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10.平整场地系指平整至设计标高后,在±300mm以内的局部就地挖、填、找平;挖填土石方厚度>±300mm时,全部厚度按照一般土石方相应规定计算。

场地厚度在±300mm以内的全挖、全填土石方,按挖、填一般土石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

二、人工土石方:

1.人工土方定额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2.人工平基挖土石方定额子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类别

深2m以内

深4m以内

深6m以内

土方

2.1

11.78

21.38

石方

2.0

13.9

20.21

3.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深度超过8m时,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4.人工凿沟槽、基坑石方,深度超过8m时,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5.人工挖基坑,深度超过8m时,断面小于2.5m2时执行挖孔桩定额子目,断面大于2.5m2并小于5m2时执行挖孔桩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9。

6.人工挖沟槽、基坑淤泥、流砂按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

7.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8.人工平基、沟槽、基坑石方的定额子目已综合各种施工工艺(包括人工凿打、风镐、水钻、切割),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9.人工凿打混凝土构件时,按相应人工凿较硬岩定额子目执行;凿打钢筋混凝土构件时,按相应人工凿较硬岩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8。

10.人工垂直运输土石方时,垂直高度每1m折合10m水平运距计算。

11.人工级配碎石土按外购材料考虑,利用现场开挖土石方作为碎石土回填时,若设计明确要求粒径需另行增加岩石解小的费用,按人工或机械凿打岩石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25。

12.挖沟槽、基坑上层土方深度超过3m时,其下层石方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

100m2

土方深度(m以内)

4

6

8

增加工日

0.67

0.99

1.32

三、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石方项目是按各类机型综合编制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2.土石方工程的全程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1)土石方场外全程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弃方区重心之间的可以行驶的最短距离计算。

(2)土石方场内调配运输距离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循环路线的二分之一计算。

3.人装(机装)机械运土、石渣定额项目中不包括开挖土石方的工作内容。

4,机械挖运土方定额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采用降水措施后,机械挖、运土不再乘以系数。

5.机械开挖、运输淤泥、流砂时,按相应机械挖、运土方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

6.机械作业的坡度因素已综合在定额内,坡度不同时不作调整。

7.机械不能施工的死角等部分需采用人工开挖时,应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挖土石方工程量(m³)

1万以内

5万以内

10万以内

50万以内

100万以内

100万以上

占挖土石方工程量(%)

8

5

3

2

1

0.6

8.机械不能施工的死角等土石方部分,按相应的人工挖土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人工凿石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

9.机械碾压回填土石方,是以密实度达到85%~900/编制的。

如90%<设计密实度≤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如设计密实度大于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6。

回填土石方压实定额子目中,已综合了所需的水和洒水车台班及人工。

10.机械在垫板上作业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助机械费用按实计算。

11.开挖回填区及堆积区的土石方按照土夹石考虑。

机械运输土夹石按照机械运输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

12.机械挖沟槽、基坑土石方,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13.机械进入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增加的土石方工程量并人相应定额子目工程量内。

14.机械凿打平基、槽(坑)石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用人工摊座或者上面有结构物的,应计算人工摊座费用,执行人工摊座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

15.机械挖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执行机械挖石渣相应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

1.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³”计算。

3.挖土石方:

(1)挖一般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加放坡工程量计算。

(2)挖沟槽、基坑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或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加工作面及放坡工程量以“m³”计算。

(3)开挖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自然地面(场地平整的按平整后的标高)高度计算。

(4)人工挖沟槽、基坑如在同一沟槽、基坑内,有土有石时,按其土层与岩石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按土层与岩石对应深度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4.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m³”计算。

5.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土方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

如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石方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

人工挖土

机械开挖土方

放坡起点深度(m)

土方

在沟槽、坑底

在沟槽、坑边

土方

1:

0.3

1:

0.25

1:

0.67

1.5

(1)计算土方放坡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2)挖沟槽、基坑土方垫层为原槽浇筑时,加宽工作面从基础外缘边起算;垫层浇筑需支模时,加宽工作面从垫层外缘边起算。

(3)如放坡处重复量过大,其计算总量等于或大于大开挖方量时,应按大开挖规定计算土方工程量。

(4)槽、坑土方开挖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6.沟槽、基坑工作面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设计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建筑工程

构筑物

基础材料

每侧工作面宽(mm)

无防潮层(mm)

有防潮层(mm)

砖基础

200

400

600

浆砌条石、块(片)石

25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者

400

混凝土垫层支模板者

150

基础垂面做砂浆防潮层

400(自防潮层面)

基础垂面做防水防腐层

1000(白防水防腐层)

支挡土板100(另加)

 

 

 

7.外墙基槽长度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槽长度按槽底净长计算,其突出部分的体积并人基槽工程量计算。

8.人工摊座和修整边坡工程量,以设计规定需摊座和修整边坡的面积以“m2”计算。

二、回填:

1.场地(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

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以“m³”计算。

2.室内地坪回填:

主墙间面积(不扣除间隔墙,扣除连续底面积2m2以上的设备基础等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m³”计算。

3.沟槽、基坑回填:

挖方体积减自然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

三、余方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余方运输体积一挖方体积一回填方体积(折合天然密实体积),总体积为正,则为余土外运;总体积为负,则为取土内运。

B地基处理、边坡支护工程(0102)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强夯地基:

1.强夯加固地基是指在天然地基上或在填土地基上进行作业。

本定额子目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费用,如设计要求试夯,另行计算。

2.地基强夯需要用外来土(石)填坑,另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每一遍夯击次数”指夯击机械在一个点位上不移位连续夯击的次数。

当要求夯击面积范围内的所有点位夯击完成后,即完成一遍夯击;如需要再次夯击,则应再次根据一遍的夯击次数套用相应子目。

4.本节地基强夯项目按专用强夯机械编制,如采用其他非专用机械进行强夯,则应换为非专用机械,但机械消耗量不作调整。

5.强夯工程量应区分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及夯击遍数分别计算。

(二)锚杆(锚索)工程:

1.钻孔锚杆孔径是按照150mm内编制的,孔径大于150mm时执行市政定额相应子目。

2.钻孔锚杆(索)的单位工程量小于500m时,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3.钻孔锚杆(索)单孔深度大于20m时,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深度大于30m时,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4.钻孔锚杆(索)、喷射混凝土、水泥砂浆项目如需搭设脚手架,按单项脚手架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

5.钻孔锚杆(索)土层与岩层孔壁出现裂隙、空洞等严重漏浆情况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按实计算。

6.钻孔锚杆(索)的砂浆配合比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

7.预应力锚杆套用锚具安装定额子目时,应扣除导向帽、承压板、压板的消耗量。

8.钻孔锚杆土层项目中未考虑土层塌孔采用水泥砂浆护壁的工料,发生时按实计算。

9.土钉、砂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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