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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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单位类别:

受委托组织

执法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

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5、《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8、《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

199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2002.11.1

行政

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2.1

 

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5.6.1

2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0.7.1

3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3.1

4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0.10.1

5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4.10.1

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0.1

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12.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交通施工资质预审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1项)

1、市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二)行政处罚(共81项)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6、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9、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

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10、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1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2、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4、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等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6、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 

17、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8、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19、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 

21、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2、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10%的处罚。

” 

 23、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4、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5、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影响施工安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2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7、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8、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9、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0、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3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3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3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38、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3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40、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1、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4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43、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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