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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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交制度

第三章外交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外交准则

外交准则,具体是指从事外交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各国所公认的、构成外交基础的、作为自身行动依据的基本原则。

一般而言,外交准则属于外交哲学的范畴。

在外交实践中,不论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代表的外交人员,都绝对不可以使自身的所作所为与外交准则相背离,否则就会世人必非之,各国共讨之。

外交准则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其一,外交准则必须是被各国公认的,对各国都具有拘束力的原则。

其二,外交准则必须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构成外交活动基础的原则。

外交准则的形成,是一个与外交实践同步发展的漫长过程。

严格地讲,外交准则是在近代外交发展的后期才基本形成的,但是在当代外交实践中,外交准则仍然在不断地发展、完善。

一、传统的外交准则

一般认为,外交准则大体上是在近代外交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在当代外交实践中所通行的外交准则,大体上依然与其基本相似。

在外交史上,形成于近代外交发展过程中的外交准则,通常被人们称为传统的外交准则。

1主权平等的准则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主权与居民、领土、政府等其他要素一样,都是不可缺少的。

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其拥有平等权。

一个国家拥有平等权,便意味着它在国际法上与其他国家拥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拥有平等权,是一个国家独立的基本标志。

实际上,平等权是独立权的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

在外交上,主权平等准则的主要含义,就是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进行外交活动时,必须严格地坚持所有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对其他主权国家必须真正地完全平等相待。

因此,该准则有时亦称平等的准则。

主权平等的准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项保护弱小国家的准则。

根据它的要求,在外交活动中,不论大国小国、强国弱国、富国穷国,原则上必须一律平等。

实际上它同时也具有反对国家之间一切不平等现象的含义。

主权平等的准则在外交实践中的直接体现,就是要求在外交实践中,各国的外交代表必须真正以平等身份相互对待。

在各国的外交代表之间讲究身份平等,其实就是对它们所代表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的一种肯定。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准则

解决国际争端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方式,即和平的方式与非和平的方式。

这两种不同的解决方式,都曾得以广泛地实践。

所谓非和平的方式,又称强迫的方式。

它的基本做法,就是每当国际争端发生之际,或是当其尖锐化之际,通常直接地使用武力,或是以使用武力相威胁,以期使国际争端得以平息。

采用这种方式,往往会直接危机世界和平,甚至会制造战争,因此它在国际社会一向都是不受欢迎的。

所谓和平的方式,就是要求有关各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摈弃使用武力或以使用武力相威胁,而是采用非战的、外交的方式,使之获得和平的、不流血的解决。

在国际法上早有明确的规定,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关各国均应采用和平的方式。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准则,简称和平的准则。

其基本的内容,就是要求世界各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必须严格恪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只能以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使其获得解决。

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各国应当相互合作,想方设法,并且不遗余力,不搞三心二意。

3共同同意的准则

外交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一种单方面的行动。

外交的特征之一,就是相互交往,而这种相互交往主要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

所以说,外交活动大都是两个国家之间所进行的一种双边活动。

有时,它甚至是多国之间所进行的一种多边活动。

共同同意的准则,简称同意的准则。

其主要含义是:

一个国家在开展外交活动时,如欲达到自己的目标,取得一定的成就,必须要首先取得其交往对象国的同意。

也就是说,只有双方共同同意,外交活动才能够顺利地进行,才能够真正地奏效。

遵守此项外交准则,在外交实践中具有多重重要的意义:

其一,它表明外交要求有关各国之间的合作与配合;其二,它表明外交要求有关各国之间进行友好协商;其三,它表明外交要求有关各国之间努力达成一致;其四,它表明外交要求有关各国之间不应采取压迫、威胁等非和平协商的方式。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外交的开始,还是外交的结果,如果未经有关各国自愿的、共同的同意,那么这种外交便不能够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外交。

4恪守诺言的准则

在外交上,一直都讲究言而有信、一诺千金。

在外交上言而无信、背信弃义的行为,向来都被视为极端可耻的表现。

哪个国家的外交一旦同言而无信、背信弃义挂上了钩,它在国际社会上通常便会难以立足。

恪守诺言的准则,简称守信的准则。

它的主要要求是:

在外交实践中,每个国家都必须言而有信,认真地遵守自己所作出的一切承诺。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一个国家置国际法于不顾,随意背信弃义、不守信用。

二、新中国的外交准则

严格地讲,外交准则是对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

各国在外交活动中对其均须认真地加以遵守。

但是,世界各国也有权利提出普遍适用的外交准则,以便使其更加趋于完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由新中国正式提出的外交准则。

目前,在国际上它已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周恩来在1953年12月接见印度来华谈判代表团时首先提出的。

他曾经说:

“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

”《周恩来外交文选》,1版,63页。

此后,这一原则正式出现在次年中印、中缅的外交文件中。

时至今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它是普遍适用的外交准则。

而国人也已普遍公认: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

”韩荣璋等:

《周恩来外交战略》,6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则正式规定:

我国要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发展同各国的新型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

和平共处是目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前提,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必要条件,平等互利是发展国家间各种关系的基础。

只有做到了它的前四条,才能真正地实现和平共处。

它们相辅相成,彼此紧密关联,缺一不可。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首要原则。

它既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内容,也是其核心之所在。

在这项原则里,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

主权平等,早已是外交的一项基本准则,并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

新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里所作出的贡献,就在于明确地提出对于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仅在口头上要承认,而且在行动上也必须相互尊重。

更为重要的是,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国与国之间必须是相互的。

每一个国家,不仅应当要求别国尊重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且自己也必须对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给予应有的尊重。

2互不侵犯

互不侵犯,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必然引申,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得以真正实施而制定的。

所谓互不侵犯,在此具体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相符的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简而言之,互不侵犯原则的实质,就是要制止侵略,制止滥用武力,制止战争。

遵守互不侵犯原则,是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最好的遏制方式。

它的必然推论,就是要求各国认真恪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准则。

3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也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直接引申。

既然各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当普遍受到尊重,而各国人民又拥有自由选择自己国家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权利,那么就不允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允许以任何手段强迫别国接受本国或另外一国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允许一国将本国意志强加给另外一个国家。

具体而言,干涉内政在国际法上是有所指的。

所谓干涉,在此是指一个国家对于另外一个国家的事务所进行的过问、介入或制止。

一般来讲,一个国家干涉另外一个国家的事务,实际上就是做了它本不该管、本不该做的事情。

中国政府一向倡导并坚持不干涉原则。

毛泽东曾经进行过庄严的宣告:

“中国必须独立,中国必须解放,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不容许任何帝国主义国家再有一丝一毫的干涉。

在中国政府所坚持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里,不允许别国干涉我国的内政与我国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一直都受到同等重视,并且在我国的外交实践中并行不悖。

4平等互利

平等互利原则,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前三项原则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发展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友好关系所制定的原则。

应当肯定,这一原则乃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必然发展和直接体现。

这是因为,在国际社会里,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只能是平等的、互利的。

在外交实践中,遵守平等互利的原则,首先就要求在法律上、政治上注重各国之间的真正平等,不允许所谓“外交依附关系”的存在。

同时还须注意平等与互利必须具有实质上的内容,而不是口头上的、形式上的东西。

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原则,实质是上述四项原则的必然结论。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之间如果都能够真正履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诸原则,必然就可以确保彼此之间的和平共处。

严格地说,和平共处最初只是列宁提出的一种政治思想。

作为外交准则,则是新中国与印度、缅甸诸国一同首倡的。

在当今的外交实践中,它已得到广泛的认可与运用。

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是:

国与国之间在彼此关系上,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现有的社会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及使用其他方法改变他国的社会制度;应当在遵守国际法各项原则、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发展友好的外交关系,努力实现和睦共处。

遵守和平共处原则,要求各国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各国应当和平地共存;其二,各国应当和平地往来;其三,各国应当和平地解决争端。

它们互相补充,互相依赖,浑然一体,不可分割。

第二节 外交惯例

外交惯例,一般指的是各国在外交活动中皆应遵守的、约定俗成的常规做法。

在外交制度中,外交惯例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而在外交实践中,离开了外交惯例的存在,外交活动便会“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其后果将难以想像。

外交惯例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它为外交活动提供了是非标准。

外交活动的具体操作,总要有一个是非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

其二,它为外交活动奠定了现实的基础。

其三,它为外交活动制定了基本规范。

外交惯例通常可以分做两类:

一类是成文的外交惯例,另一类则是不成文的外交惯例。

各国在外交实践中不论对哪一类型的外交惯例,皆须认真加以执行。

外交惯例的具体内容极为庞杂。

在外交实践中,外交承认、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外交制裁与外交报复等等,通常都是各国在外交场合里必须认真遵行的外交惯例。

一、外交承认

外交承认,又叫国际承认。

有时,它被简称为承认。

在诸项外交惯例中,外交承认是基础之中的基础。

因为在各国之间若无外交承认,就不可能进行正式的外交往来。

在国际法上,所谓承认是指国际社会承认一定事态或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制度,就是给予一个特定的团体以特定的资格。

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宣示性、确认性的行为。

严格地讲,承认是以国际社会的组织不完善为其存在前提的。

正是因为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政府,其组织化程度很低,所以才需要它的各个成员分别承认和确认一定事态或法律关系的变更。

1外交承认的内容

就其内容而论,外交承认实际上应当被分为两种,即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

国家承认,通常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外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里具有主权国家存在的资格。

从本质上讲,国家承认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另外一个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实体的一种确认。

一般来说,国家承认,主要是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下出现:

其一,被承认国新近建立;其二,被承认国变换本国政体;其三,被承认国更改国名或国号。

政府承认,一般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对另外一个国家中央政府的惟一性与合法性的承认。

从本质上讲,承认另外一国的政府,表明承认国承认该政府在国际社会里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并且愿意与其建立和发展正常的外交关系。

一国中央政府获得别国承认的条件,是该政府必须对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其控制权。

这一规定,在国际法上称为“有效统治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承认大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现:

其一,被承认者以合法的方式组成新政府;其二,被承认者以革命或政变的方式进行了政权更迭;其三,被承认者的国家新近建立。

2外交承认的方式

在外交承认的具体实践中,有许多不同的方式可以采用。

按照具体划分标准的不同,外交承认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其一,按照承认的正式与否,可以将它分为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其二,按照承认的明示与否,可以将它分为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其三,按照承认的有无条件,可以将它分为有条件承认与无条件承认。

其四,按照承认国的多寡,可以将它分为个别承认与集体承认。

3外交承认的效果

外交承认在正常情况下必然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重要效果。

具体而论,正式承认与非正式承认的效果往往不尽相同。

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承认。

它的实际效果较之于非正式承认必然要宽泛得多。

非正式承认是一种不完全的承认。

与正式承认相比,其实际效果往往比较狭窄。

在一般情况下,其主要效果有:

一方面,承认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性协定,并且可以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另一方面,被承认国在承认国享有司法豁免,而被承认国在其国内立法、司法方面的权力和其他内部性的行政措施,同时也获得承认国的承认。

二、外交关系的建立

由于外交关系的建立必然是两国之间的一种相互性行为,所以国与国之间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又叫作相互建交。

有时,它也被人们简称为建交。

外交关系,在外交实践中通常是指国与国之间进行国际接触,通过谈判、会议、签订条约、发表声明等具体方式,最后正式确定两国官方建立正规的、长期的、友好的关系,并且彼此之间互派常驻对方首都的外交使节,以维持双方之间正常而连续的联系。

由此可见,外交关系的建立,通常都是通过建交国之间互派常驻使节来实现的。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不向建交国派遣常驻使节。

在外交实践中,外交承认是相互建交的必要前提。

在许多情况下,二者有可能同时进行。

1建立外交关系的资格

与其他主权国家普遍建立外交关系,是每一个主权国家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其国际地位得以确认的一种方式。

一个主权国家假定与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未曾建立外交关系,那就不仅在国际社会上举步维艰,缺少伙伴,而且就连自己作为国际社会正式一员的资格,恐怕也难以获得广泛的认可。

建立外交关系的资格,通常是指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所应具备的特定身份。

不具有建立外交关系资格者,显然就不能在外交实践中与别国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随着外交实践的不断发展,在目前情况下,一些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实际上已被承认具有建立外交关系的资格。

一方面,它们已经可以被动地接受主权国家所派遣的外交代表。

例如,我国就已向联合国和欧洲联盟分别派驻了外交使节。

另一方面,它们也可以向主权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主动地派遣自己的外交代表。

虽然在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是否享有建立外交关系资格的问题上还存在争论,然而在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中实际上对此已予以确认。

2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

建立外交关系,除了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之外,往往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不能满足条件者,同样难以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一般而言,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具体上又有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之分。

所谓一般条件,是指对建交对象所提出来的普遍性要求,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其一,必须遵守外交准则;其二,必须正式承认本国;其三,必须正式承认本国政府。

所谓特殊条件,在此是指对建交对象国所提出的某些特别性要求。

不同的国家因其自身的状况不同,向建交对象国所提出的特殊条件往往各不相同。

例如,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防止台湾省从中国分裂出去,在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时,中国政府均要求对方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不支持“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与“台湾独立”;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政;等等。

这些都属于各国与中国建交的特殊条件。

3外交关系的形式

外交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

正式的外交关系;非正式的外交关系。

正式的外交关系,一般是指郑重其事地以对外宣告、互派正式使节的方式所建立的外交关系。

在国际法上,所谓外交关系,即指正式的外交关系。

具体而言,正式的外交关系又分为完全正式的外交关系与不完全正式的外交关系。

完全正式的外交关系,是指建交双方互派各自代表本国国家元首的特命全权大使作为本国的使节。

而不完全正式的外交关系,亦称半外交关系,则是指建交双方互派各自代表本国外交部长的代办作为本国的使节。

显然,完全正式的外交关系在级别、正式程度上都较不完全正式的外交关系为高。

根据派遣使节的具体办法的不同,正式的外交关系又存在以下几种具体的形式:

其一,派遣常驻使节。

即由派遣国在接受国领土上设立使馆,并派遣外交使节在此常驻,以便其持续地执行派遣国的外交任务。

其二,派遣兼任外交使节。

即派遣国委派驻接受国邻近国家的使馆馆长兼任接受国使馆馆长的职务。

其三,派遣共同外交使节。

它是历史上存在着的一种建立外交关系的特殊形式。

其做法是,在接受国之内,由多国同时任命同一人为各方共同的外交使节。

这一做法现在已不再沿用。

其四,派遣特别使节。

特别使节,亦称临时使节。

由特别使节所率领的外交使团,称为特别使团或临时使团。

在国际交往中,作为本国中央政府的正式代表,职业外交官向来备受人们的尊重与各国的优遇。

为了确保职业外交官得以合法有效地行使职责并且维护其人身安全,国际法规定:

给予其特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又称外交优遇。

它是为了使职业外交官以及外交使团作为派遣国的正式代表能够独立、合法、有效地履行职务,而使其在接受国之内享有特殊的、规范的国际法地位,即给予其一定的特殊权利,并免除其某些接受国本国公民所应尽的义务。

从本质上看,豁免亦为特权,故此外交特权包括豁免权在内。

从外交实践的角度来讨论外交特权与豁免,关键是需要界定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并了解其规范的基本内容。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外交特权与豁免不被滥用,必须明确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地点等三个方面。

对这三个方面,有关国际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其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对象。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对象,指的是哪些人员应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是出国之时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外交部长。

三是使馆的行政及技术职员。

但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能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

对其关税的豁免,也仅限于其赴任时所运入的物品。

四是使馆的事务职员。

他们是指派遣国政府所雇佣的司机、厨师等人。

他们的豁免权仅包括执行公务的行为豁免管辖,受雇所得报酬免除捐税和免于适用接受国保险办法。

五是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

该类人员的受雇所得报酬免除捐税。

其他方面,仅在接受国批准的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六是行政及技术职员的家属。

他们可分别享有与行政及技术职员相同的特权。

但承认这一特权,要以他们不是接受国国民为前提。

其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地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地点,一般是指其合理生效的具体空间。

在其适用地点之外,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会成为一纸空文,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依照外交惯例,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地点,对外交代表及其家属而言,主要是在其接受国国境之内。

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在第三国境内通常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我国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核准,下述人员在我国国境之内,可享有若干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是各国政府派来中国的高级人员。

二是外国派来中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

三是途经中国或者临时停留于中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四是依照国际公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五是上述各类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另外,我国对于根据民间协定而设立的外国驻华商务代表机构也给予有限度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内容

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一系列重要的相关国际法文献中,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内容作出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并广泛地被付诸于各国的外交实践。

具体而言,职业外交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主要有如下六项基本内容:

一是职业外交官的人身不可被侵犯。

二是职业外交官的安全必须被确保。

凡有证据表明某一职业外交官的个人安全受到威胁,其派遣国可要求接受国提供特别的保护。

三是职业外交官享有行动及旅行自由。

四是职业外交官享有管辖豁免。

五是对职业外交官可免除个人捐税。

六是对职业外交官可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

其二,给予外交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内容。

一般而言,给予外交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内容,总的来说是要维护其国家尊严,并且有利于其执行公务。

具体说来,外交使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如下六项:

一是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二是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三是通讯自由。

没有通讯自由,使馆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故使馆必须享有通讯自由。

它的具体含义有:

接受国应准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而进行的通讯活动;使馆可使用一切适当的通讯方法;接受国应保护使馆通讯自由。

四是使用国旗与国徽。

外交使馆有权在接受国使用本国的国旗与国徽。

外交使馆所使用的国旗、国徽以及馆牌,被视为使馆尊严的象征,接受国应当予以保护。

五是免税。

在一般情况下,外交使馆免税具体是指:

使馆不动产免税;使馆动产免税;若干规费和手续费收入款项免税。

六是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

在一般情况下,接受国应依照本国法律与规章,准许使馆公用物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其他捐税。

对于使馆运进运出的公用物品,各国通常按照对等原则免除查验。

但使馆免税运进的物品原则上不得转让。

其三,职业外交官与外交使馆所应承担的义务。

在明确上述职业外交官与外交使馆外交特权与豁免基本内容的同时,还必须明确职业外交官与外交使馆所应承担的下列义务:

一是尊重接受国的法律与规章;

二是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三是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四是使馆官员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

四、外交制裁与外交报复

在外交实践中,外交制裁与外交报复一直都客观存在着。

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一个主权国家为了表示本国对其交往对象的不满所采取的一种外交行动。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们都是你来我往,相互进行的。

对于各国而言,外交制裁与外交报复并非是其动辄便可以采用的外交活动方式,但也不是永远可以一相情愿地对其进行回避的。

外交制裁与外交报复在其动因、形式、特征诸方面颇有一些不同之处,所以不可一概而论。

1外交制裁

所谓外交制裁,通常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外交领域内采取主动行动,对另外一个国家予以惩处,以维护本国的尊严,或者公开表示本国政府的愤怒与不满。

从总体上讲,外交制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外交制裁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且是一个国家对另外一个国家的行为。

个人行为永远不能被视为外交制裁。

其二,外交制裁仅限于外交领域之内。

虽然一个国家在制裁另外一个国家时往往会在多个领域内同时进行,但是只有在外交领域内实施的制裁性行动,才能称之为外交制裁。

其三,外交制裁尽管是一种惩罚性行为,但它的具体做法必须是和平的、非暴力的、约定俗成的。

其四,外交制裁一般都起因于某一个具体的事由。

它通常都是在外交交涉失败后所采用的。

2外交报复

外交报复,是指针对其他国家对本国的伤害性行为,在外交领域内所进行的一种回应。

直接地说,所谓外交报复,就是一个国家在外交领域内采取外交行动,对别国进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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