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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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监督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及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施工安全活动实施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层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机构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建立考核制度,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等。

第六条【监督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技术建设,充分利用省级监管平台开展监督工作,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条【层级监督】设区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按照重点监控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模式进行。

第八条【机构条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具备与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五)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九条【人员条件】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程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程序公开】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安全监督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监督程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熟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向建设单位发放《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四)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首次监督,明确监督工作相关事宜,提出工作要求;

(五)按照监督计划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并根据监督情况实时调整;

(六)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七)整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四)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五)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安全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移交报当地执法主管部门处理;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监督方式】安全监督的方式为监督抽查,监督机构应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其中1人为监督组长,以监督组形式对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监督措施】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责任主体提供有关项目安全管理文件和安全管理记录档案;

  

(二)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

对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当地执法主管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责任主体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五条【监督频次】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类别、施工难度和工程重要性等确定安全监督抽查频次,安全监督的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

(三)独立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五)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六条【项目对接】房屋市政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时对接到“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系统)。

第十七条【任务分配】监督机构负责人根据新建工程项目情况和监督工作安排,将新建项目任务分配到相应的监督科室或监督小组。

第十八条【信息化工作】监督人员应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和手机APP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包括熟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制定监督告知、监督计划、监督抽查、限期整改、停工整改、中止监督、终止监督、项目标准化考评等工作。

第十九条【监督告知】监督小组接到新办工程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监督告知书》,实施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计划】监督组根据工程类别、施工难度和工程重要性等,编制《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依据、监督措施、监督组人员、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首次监督】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下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

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工作】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监督告知会后5日内将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安全管理概况上传至安全监督系统。

督促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及时上传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危大工程实施进度、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抽查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督抽查】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抽查前,应通过安全监督系统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家论证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抽查内容,准备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监督人员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第二十四条【抽查整改】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三、四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安全监督抽查现场反馈单》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一、二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除前、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抽查整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未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立即停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实施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抽查整改】《安全监督抽查现场反馈单》《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应通过安全监督系统下达至项目部,由施工、建设或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签收,并抓紧制定整改方案。

  第二十七条【抽查整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施工单位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照片或视频)上传安全监督系统。

安全监督机构在系统上核查整改完成情况,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八条【抽查整改】被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或停工整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核查,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照片或视频)上传安全监督系统。

安全监督机构在系统上核查整改完成情况,并派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抽查整改】现场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处理,应按照现场反馈是大多数,限期整改是少数,停工整改和违法违规立案查处是极少数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中止监督】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工程进度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机构对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中止监督】对于停工超过30天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安全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三十二条【恢复监督】中止施工的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确定具备安全复工条件后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终止监督】项目已经完成施工许可及备案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四条【终止监督】对于已经完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安全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三十五条【标准化考评】监督机构对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向项目施工企业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工程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设单位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信用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安全信用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情况、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监督档案】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导出监督过程记录,包括各类监督文书、抽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标准化考评通知书等,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依法受理涉及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权限处理或移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追责行为】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免责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责任主体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六)按照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不适用范围】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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