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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业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公司、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五九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劳动合同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以书面形式订立。

六、劳动合同的分类。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员工由企业部(人力资源室)招聘,保卫部门审查,经体检、安监部门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企业部签订劳动合同。

(二)员工试用期自录用之日开始计算,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员工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生效时间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间或约定条款为准。

(四)公司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和员工需填写如下条款:

1、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员工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岗位;

5、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五)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公司有权依据《奖惩规定》对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进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

(六)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服从工作岗位的变更。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已满。

(二)双方协商一致。

(三)员工退休或死亡。

九、劳动合同续签。

(一)企业部(人力资源室)在员工合同到期三十日前通知员工本人,由员工所在部门与员工沟通并确认是否续签合同。

(二)员工所在部门将与员工确认后结果上报企业部审批。

(三)企业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平时表现决定是否续签。

(四)双方均同意续签的,在合同到期日后三日内续签。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文件。

(二)工作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无故旷工超过规定时间的。

(四)全年出勤率低于70%的。

(五)将火种带入井下并在井下吸烟的。

(六)泄露公司秘密的。

(七)对其他员工施加暴力或威胁,妨碍其工作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集团公司奖惩办法规定其它事项的。

十一、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保存。

(一)企业部(人力资源室)是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

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相关的管理工作。

(二)人力资源室要建立员工花名册,员工花名册的内容包括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录用时间、工作岗位、户口所在地、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后由牙克石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备案,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四)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一份由企业部(人力资源室)保管,一份由员工保管。

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应配合企业部(人力资源室)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十二、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企业部。

 

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更好地选拔、聘任、使用干部,建立干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能在适合的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各尽其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干部是指担任主管级以上的行政职、专业职、技能职干部。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干部实行择优竞争上岗,培养并考核,打造一支能够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干部队伍。

第四条干部管理部门为企业部。

第五条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的设定。

(二)干部职数合理规划。

(三)干部的任免、培训、考评、调动。

(四)及时了解各级干部的思想动态、意见和建议,向集团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对策。

(五)建立、健全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对后备干部的储备、培养、选拨。

第六条干部分为行政管理职类、专业技术职类、技能操作职类。

(一)行政管理职类:

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工会主席)、集团总工程师;公司经理/部长/总工程师、公司副经理/副部长/副总工程师;主任、副主任、主管。

(二)专业技术职类(含各专业系列):

技术顾问、高级师、主任师、主管师、师、助理师。

(三)技能操作职类:

技师、助理技师。

第七条任职条件:

(见下表)

行政管理职

专业技术职

学历

个人品质

级别

任职年龄

级别

任职年龄

经理/部长/总工程师

男55岁、

女50岁以下

顾问

男60岁、

女55岁以下

大专以上

具有较为广阔见识和视野,且有优秀的品格。

副经理/

副部长/副总工程师

高级师/主任师

男55岁、

女50岁以下

大专以上

行政管理职

专业技术职

学历

个人品质

级别

任职年龄

级别

任职年龄

主任/矿长

男55岁、

女50岁以下

主任师/主管师

男55岁、

女50岁以下

大专以上

有良好的品格。

副主任/副矿长

主管师/师

中专以上

主管

师/助师

中技以上

第八条干部任用方式:

级别(含专业职)

选拔方式

任职年限

任免管理机构

考核方式

集团副总以上

总经理提名

4

集团公司

事业方针书

经理/部长/总工程师

竞选/指定

3

事业方针书

副部长/副经理/副总工程师

推荐∕竞选

3

事业方针书

主任/矿长

推荐/自荐/竞选

3

事业方针书

副主任/副矿长

推荐/自荐/竞选

3

事业方针书

主管

推荐/自荐/竞选

2

企业部

人事考察

第九条干部免职:

机构改革、工作失误、自动离职、退休、任职年龄限制、工作调动、违法。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负责财、物、购买等工作的干部免职或解聘时,均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十一条被免职的干部,应在15天内办理完全部交接工作,被免职的干部不再享受原待遇。

第十二条对干部的处理(降职、免职、辞退等)必须慎重、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干部辞去所任职务,需提前一个月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对擅自离岗造成损失者,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后备人才选定以大学生为主,并参照个人实际工作经验,由企业部拟定后备干部培养计划(职数),各单位、部门上报企业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对后备人才进行定向培养(附件2)。

第十五条干部岗位职数。

为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职能部(室)管理岗位只设正职,生产、技术、安全单位(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可以设副职。

第十六条干部考核。

详见公司《评价制度》与事业方针书考核办法。

人事考察是干部管理的必要手段,企业部根据集团公司工作安排,可随机对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所有干部均需保持旺盛的进取创新精神,不断汲取新的知识与信息,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干部培训与学习,并对培训与学习有针对性的考评,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企业部。

 

附件1:

干部行为准则

一、忠诚原则:

忠诚企业,以主人翁的姿态,事事处处维护公司利益,坚决与损害企业利益的各种现象作斗争。

二、敬业原则:

热爱企业,安心本职工作,对工作全力以赴,尽职尽责,不计个人得失,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廉洁原则:

不以权谋私,不损公肥私,不徇私枉法,不贪污受贿,不为亲属谋取特权。

四、自律原则:

自觉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打麻将(赌博),不出入酒吧、歌舞厅等,不在娱乐场所和有业务关联的人员谈业务。

五、民主原则:

走群众路线,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自以为是,不专权武断。

六、实效原则:

对待工作讲求实效,不弄虚作假,不搞花架子、形式主义。

七、协作原则:

发扬团队精神,工作上密切配合、协助他人工作。

八、公正原则:

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九、创新原则:

不因循守旧,加强学习,解放思想,开拓进取。

十、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

 

附件2:

后备人才登记表

上报单位____________填表时间____________

一、自然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

岗位

拟任岗位

入公司时间

学历

专业

曾任最高职位

二、评价情况:

年度评价

当年_________前一年________前二年___________

领导能力测评

测评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特长/爱好

长处

 

不足

 

培养方向

 

三、跟踪培养计划:

 

起止时间

培训内容

(或岗位职务)

培训部门

实施情况

评语

今后建议

评价者

附件3:

干部考察记录

被考察人姓名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姓名

岗位

与被考察人关系

 

谈话记录

个人品德:

工作思路:

工作方法:

管理思路、创新性:

上升空间:

谈话人:

记录人:

姓名

岗位

与被考察人关系

 

谈话记录

个人品德:

工作思路:

工作方法:

管理思路、创新性:

上升空间:

谈话人:

记录人:

姓名

岗位

与被考察人关系

 

谈话记录

个人品德:

工作思路:

工作方法:

管理思路、创新性:

上升空间:

谈话人:

记录人:

姓名

岗位

与被考察人关系

 

谈话记录

个人品德:

工作思路:

工作方法:

管理思路、创新性:

上升空间:

谈话人:

记录人:

意见

 

单位负责人:

人力资源室主任:

结论

 

企业部部长:

企业部总监:

说明:

1、本表为行政干部提升时,对被提升者进行考察的一个方面;2、被调查人应达到3-5人,范围为上级、同级、下属;3、考察内容包括个人品德、能力、创新性、管理思路、亲和力、上升空间等。

附件4:

领导能力测评表

被考察人姓名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考察纪录

考察期限

所在岗位

评价结果

品行品德

廉洁奉公

公正公平

工作作风

事业心

原则性

责任心

纪律性

民主作风

协作精神

以身作则

管理能力

推动能力

决断能力

应变能力

表达能力

创新能力

协调能力

可塑性

 

所在单位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室意见:

企业部意见:

集团领导意见:

奖惩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公司生产和工作秩序,激励员工工作热情和创造性,提高员工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创新意识,以及提高干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按职尽责,避免营私舞弊、工作失职,提升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现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干部问责制。

(三)奖励不重复,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程序】履行工会审议程序并公示。

第四条【范围】适用全体员工。

第五条【奖惩机构】执行奖励与处理,由主办机构实施,参与机构配合。

类别

主办机构

参与机构

审批机构

备注

奖励

日常奖励

各矿(矿、室)

自行履行审批程序

特别奖励

单位

企业部

总经理会议

基层上报材料审批

处罚

日常处罚

各矿(矿、室)

自行履行审批程序

500元以上

单位

企业部

总经理或经理会议

基层上报材料审批

降、免职

企业部

工会、行政部

总经理或经理会议

基层上报材料审批

违纪解除

企业部

工会、行政部

总经理或经理会议

基层上报材料审批

第六条【奖励范围】

(一)在安全管理中及时发现、杜绝事故隐患的。

(二)工作创新提出重大改革方案对集团公司业绩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保护公司财产,使公司利益、员工人身安全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工作中革新、改造提升效率、节约成本的。

(五)在公司、社会上见义勇为或为公司赢得社会声誉的。

(六)本岗位工作(生产)定额完成较为突出,成为员工表率的。

(七)工作创新及积极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或成果显著的。

第七条【奖励种类】以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集体奖励按人均数额以示鼓励,分配权由单位(部门)负责。

(一)精神激励:

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公司通报、电视台、文化专刊等予以认可和宣传。

(二)物质奖励:

奖金、奖品、实物。

(三)特别奖励:

奖励金额(含实物)较大,工资晋级、国内外旅游、参观学习等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公司年度先进评比(个人、集体)以评比文件为准。

第八条【处罚种类】处罚有赔偿损失、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视情况可一项或与行政处理相结合。

(一)赔偿损失:

原则上按现值赔偿。

(二)经济处理:

日常管理经济处罚由单位(部门)执行。

(三)行政处理:

1、检查:

提交书面检讨书。

2、警告:

在单位(部门)内通报批评,即要求立即改正。

3、降职、降级:

在实施降职、降级的同时,依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岗位(职务)。

4、停职:

停职期间发生活费。

5、劝退:

即提前解除合同。

6、辞退(终止、解除):

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违纪产生影响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特别处理:

因工作失职、监守自盗、违规违法,处罚金额较大,行政处理较重的,由企业部人力资源室会同行政部稽查大队提交处理方案上报经理会批准。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其他处罚办法】原安全生产制定的《安全处罚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经济处理不重复。

第十条【管理者责任】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视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所在部门管理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干部问责制】对违章指挥生产、营私舞弊、工作失职的实行经济与行政处理相结合。

第十二条【申诉】给予员工的惩处,员工有权向本部门、企业部(人力资源室)、公司工会申诉,申诉必须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对员工申诉的答复,必须由企业部(人力资源室)负责并在一周至十天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资料保管】奖励与处理资料及考勤、加班、工资等资料由企业部(人力资源室)收集并保管,属于集团公司奖励与处理由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奖励与处罚材料】对于奖励、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必须按规定奖罚,材料要实事求是,要重证据,不得弄虚作假,程序要规范。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比照相近条款奖励与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企业部。

 

附件3:

奖励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部门

 

工作岗位

 

拟授何奖励

 

奖励原因

 

部门意见:

单位审核:

主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经理)批准:

附件4:

处罚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部门

 

工作岗位

 

违纪时间

 

违纪地点

违纪事实

 

处理决定:

部门意见:

单位审核:

主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经理)批准:

附件5:

员工申诉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部门

 

工作岗位

 

处理结论

 

你认为

不正确

的理由

 

面谈记录

 

双方签字:

谈话人申诉人:

年月日

企业部(人力资源室)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批准:

工伤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管理,确保伤残员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参照《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适用范围

(一)新工伤适用范围:

凡2007年度(含职业病)以后发生的工伤称之为新工伤,即已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其费用已纳入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员工。

(二)老工伤适用范围:

凡2007年度以前发生的工伤,其旧病(工伤、职业病)复发所发生的医疗等相关费用,称为老工伤(含未参保员工)。

(三)老干部治疗、住院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工伤协保医院

(一)新工伤协保医院:

五九、牙煤医院、牙市人民医院、中蒙医院、林业总院。

(二)老工伤协保医院:

五九、牙煤医院、牙克石市人民医院、中蒙医院、林业总院、牙克石或呼伦贝尔市疾病控制中心。

三、管理责任部门及费用管理

工伤管理部门为企业部人力资源室,主要负责新、老工伤救治、伤残等级的鉴定、旧病复发(含职业病)的管理工作,以及费用审核、政策解释等。

(一)2007年度以后发生工伤的员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费用标准以外的由个人承担;老工伤(含未参保员工)比照《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费用标准由公司承担,超出政策以外的由个人承担。

(二)新、老工伤本人住院治疗的,依据医院证明,企业部审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报销,按财务规定办理。

(三)因病情需要去外地治疗(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参照公司财务规定,按员工出差规定执行。

住院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人数由企业部依据医院结论确认,原则上不超过1人,需要2人的应出具医院证明并咨询、听取劳动部门鉴定意见。

(四)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待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依据政策,即生活护理费按对应的三个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老工伤参照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四、新工伤管理

(一)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部门领导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安监部、企业部领导报告,企业部核准属实并出具医疗介绍信,配合发生事故部门将工伤人员送往协保医院抢救治疗。

(二)安监部在确认工伤后24小时内,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向企业部通报,并由企业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遇公休日先口头报告)。

(三)安监部会同企业部、工会,代表集团领导前往医院探望,了解对工伤员工抢救治疗情况(伤情、用药、护理等)。

需要转院治疗的凭医院转院证明。

(四)工伤员工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即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工资待遇(依据病情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员工或单位应当7日内向呼伦贝尔劳动鉴定中心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出12个月,确认结论做出前仍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合计不超过24个月)。

(五)工伤认定工作,由公司或工伤员工家属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材料报牙克石、呼伦贝尔市劳动工伤认定部门审核、审批,并对工伤做出伤残鉴定结论。

(六)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待遇改按政策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旧病复发的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按当地政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停发工伤津贴。

伤残等级5—10级按相关政策办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5—6级的伤残人员,能够从事工作的可适当安排工作,不能从事工作的,由公司按月支付享受伤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公司停发伤残津贴,本人亦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7—10级的工伤人员必须返岗工作,如不愿继续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的,原则上不办理因工伤提出解除合同。

(七)工伤员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

(八)工伤员工再次发生工伤,按新鉴定的伤残等级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呼伦贝尔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先按《道路安全交通法》和相关法规处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老工伤管理

(一)老工伤旧伤复发或病情危急需要住院,由其家属到企业部申请,经集团领导批准可暂借其部分现金到指定协保医院鉴定治疗、抢救,同时企业部或工会派人前往医院了解是否属于因老工伤引起的疾病、个人身份、需要住院时间、护理人数、用药等情况。

确因旧病复发,经协保医院认定因医疗设备、技术不能治疗,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医院做出诊断意见(转院证明),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到呼伦贝尔市医院诊断治疗,仍需转院至外省市治疗的,必须履行审批制度。

参照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发生的医疗等费用,由工伤员工自行承担:

1、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不予报销;

2、非指定协保医院发生的医疗等费用不予报销;

3、零售药店购药不予报销;

4、到外地住院治疗参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5、未能履行企业内审批手续而自行治疗所引起的各项费用不予报销;

6、本人要求外地专家来医院治疗所发生的专家治疗费不予报销。

以预借现金结算的,不应当承担的费用,工伤员工报销费用时公司应予以扣回或在工资中扣除。

(二)老工伤需要康复性治疗的,应个人书面申请,经企业部领导批准并派人陪同到指定协议医院诊断,根据主治医生诊断意见,确实需要康复性治疗的,而五九医院具备治疗条件的,应回五九医院或牙煤医院就近康复性治疗。

老工伤病情稳定或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部开具书面用药证明(原则上3-7天用药量)在五九或牙煤医院治疗。

(三)无生命危险住院治疗(含一般性手术)原则上不超出一周,费用不得超出2000元;确需住院手术治疗的原则上不得超出半个月,费用不得超过4000元;特殊情况另批。

(四)需要长期康复性治疗正常用药维持病情的,可采取药费承包方式拟定协议双方签字,药费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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