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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目录

中文摘要、关键词I

英文摘要、关键词II

一、前言1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含义及问题的提出1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现状分析2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2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3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存在天然缺陷3

(四)某些项目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点4

(五)税务部征管部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4

(六)缺乏个人主动自行纳税申报的激励措施4

四、国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经验5

(一)英国的纳税申报制度5

(二)日本的纳税申报制度6

(三)美国的纳税申报制度7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对策8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8

(二)简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9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9

(四)建立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辅助制度9

(五)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举报奖励机制10

参考文献13

致谢15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探讨

摘要: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针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采取了很多措施,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导致个人所得税申报率低下的原因,主要原因有纳税人纳税意思淡薄,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完善,征管部门效率低下,缺乏个人主动自行申报的激励措施等,借鉴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外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议,主要对策有加大宣传力度,简化个人所个税制,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举报奖励机制等。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PersonalIncomeTaxSelf-declarationofTax

Abstract:

Owntaxreturnthetaxpayer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axlaw,taxauthoritiestosubmitwrittenreportsrelatedtotaxmattersofalegalact.China'staxauthoritiesatalllevelsoftaxreturnsforpersonalincometaxontheirowntotakealotofmeasures,althoughsomeachievementsmade,buttherearealotofproblems.Thispaperanalyzesthedifferentperspectivesofpersonalincometaxrateunderthemainreasonsfortheweakpointwiththetaxpayerspaytaxes,personalincometaxsystemimperfect,collectioninefficiencies,lackofpersonalinitiativetoencourageself-reportedmeasures,learnfromtheUnitedKingdom,UnitedStates,Japanandotherforeigncountriesontheirownpersonalincometaxreportingexperience,acompletesetofself-declarationofPersonalIncomeTaxSystem,themaincountermeasurehastointensifypropagandaandindividualsasimplifiedtaxsystem,establishascientificandefficientcollectionandmanagementsystem,theestablishmentofthetaxpayercreditratingsystemsandrewardmechanisms.

Keyword:

PersonalIncomeTax;Self-declaration;TaxAwareness

 

一、前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自年建立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税收管理的完善,公民依法纳税意识逐步增强,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个人所得税收人大幅度增长。

在现代社会,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来源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税种,而且还可以充当调节居民之间收入分配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含义及问题的提出

自行纳税申报(self-assessment),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

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依照实体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

税务行政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税务行政机关加以更正来确定应纳税额。

对于纳税人来说,自行纳税申报既是一种义务又是一种权利。

一方面,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义务,另一方面,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使纳税人获得了一种自主决定权,是对其主体地位的一种确认。

自行纳税申报让纳税人自己确定课税税额,是一种“自我赋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纳税人能够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关系自身利益的纳税事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一改过去的被动地位,成了在核定税款的程序中具有发言权的主体。

因此,个税的自行申报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一种保障。

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均需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个税申报。

这是我国第一次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

按规定,2006年的申报须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但时至今日,个税自行申报在各地均遭冷遇,有些地方甚至为零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初次试水遇冷,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在分析国内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找到完善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现状分析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个人所得税税法专业性较强,政策条文内容多,纳税人不能十分明确地掌握,新的政策的调整、出台和实施,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广泛地反映给纳税人,给纳税人学习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造成一定困难。

对于应纳税额、申报额的准确计算过程,其中所涉及的各项规定及相关税率,纳税人更是了解甚少。

一般纳税人根本不能清楚地了解税款的确切计算过程,更不用说监督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是否合理、计税过程有无错误。

这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也容易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导致其产生不情愿缴税的心理。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与过去社会公众不知税法、不懂税法相反,通过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广泛的宣传和培训,现在大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了解或主动了解税法,但却主观存在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识。

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一出台,社会各界对该政策的出台关注度很高,对可执行性持怀疑态度,不少高收入者怕“露富”,对此项政策也反应冷淡,因此,纳税人不同程度的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

许多纳税人对是否一定要如实申报表示怀疑,部分高收入者认为,税务部门凭现行监控手段不可能完全掌握每个人全部的年收入情况,不可能查到自己头上,先等待观望。

一些应申报未申报的纳税人认为,自己不主动申报,即便被税务稽查部门检查出来,第一次开展这项工作肯定也会从轻处罚。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存在天然缺陷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将个人所得列为11项分类征税,并相应规定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非专业人员理解起来需要一个过程,而申报又是一种综合性的申报,这给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带来一定困难,也给税务机关对申报表进行审核比对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由于法律规定由支付者在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税款,则不论是哪一项目收入,纳税人在每月或在每个收入环节实际拿到手的,都是税后收入。

纳税人不知道其税前收入究竟是多少。

而按照规定,纳税人要自行申报的收入,是税前的收入。

因而,将税后的收入还原为税前的收入,特别是将在多个环节、多个来源取得的各个项目的收入逐一分项还原为税前的收入,并且将各项税前收入及其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加以汇集并分别申报,是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这对于具有一定税收知识的纳税人还可以操作,但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讲,还原税后收入为税前收入不仅不易完成,而且会发生错报现象。

(四)某些项目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点

无法查询利息、股息收入。

利息的计算是以存款取款的日期为依据的,不是自然年度。

而纳税申报要求纳税人填写自然年度里的利息收入。

目前银行不提供个人获得年利息的查询业务,一个人获得的年利息是多少无法准确确定。

在实际申报过程中,有的人在纳税申报表上随意填报了利息收入,原因是他们认为如果不填写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

另外,目前税务部门尚未与证券公司联网,无法知道纳税人填报的股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

(五)税务部征管部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目前税务部门仅能掌握工资薪金达到12万元这部分个人的收入,而对于高收入阶层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不通过工资薪金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劳务报酬、转让财产所得、资本市场收益等等,这些收入基本上是现金交易,分散且隐蔽。

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要全面了解、监控一个人全年所有的收入、纳税情况,靠税务部门孤军作战难以掌握有关信息,有赖于工商、金融、证券等诸多部门的相互配合。

由于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出现了一些税收漏洞。

(六)缺乏个人主动自行纳税申报的激励措施

一般地说,对诚实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奖励,将使其以后主动自行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增强;对逃税的处罚力度较大,则纳税人主动自行纳税申报的程度较高。

目前,我国缺乏促进个人主动自行纳税申报的激励措施,主要表现在:

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体制没有和金融机构、保险、股票等相关体系相联系,导致了多数人在纳税意识上积极性不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后期享受的社会保障没有正向关系,这必然制约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我国目前征管不严格,税收检查查处率、实际处罚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不诚实的纳税个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

这些逃税成功者的示范效应会强化依法纳税者的逃税动机,导致主动申报率的降低。

四、国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经验

(一)英国的纳税申报制度

英国的纳税申报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其税务代理制度的发达和对申报服务环境的重视。

英国的税务代理以其高度的行业自律性著称。

英国《税务管理法》只是原则规定,为维护税务秩序,税务会计师对纳税人制作的纳税申报表等提供帮助。

但英国的税务代理业务并不具有垄断性,至今尚未建立执照管理制度。

而税务专业人士在税务代理方面极大的权威性是通过英国税务协会严格的行业自律得以确立和保证的。

英国税务协会历史悠久,是英国惟一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几乎聚集了全英国所有的税务专家。

协会通过考试、登记入会,职业道德规范、培训及惩戒来保持这一优势地位。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的最大利益服务,同时忠诚于法律,是协会的宗旨。

英国对于纳税申报服务环境的建设和重视也是非常值得一提的。

他们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为其第一宗旨,这完全建立在征纳方与纳税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的税收理念之上。

为了减轻纳税人申报的负担,英国广泛推行网上申报制度。

他们称纳税人为“顾客”虽然遭到了批评,但是他们认为纳税人和一般的顾客不一样,一般的顾客有选择商家的权力,但是纳税人没有,所以为了保障纳税人这一特殊顾客群体的权利,他们应该为其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期使纳税人感觉到“物有所值”。

(二)日本的纳税申报制度

日本的纳税申报制度中也有关于税务代理、网上申报等制度,但是其最有特色的是“白色”和“蓝色”申报制度和税理士制度。

1.“蓝色”和“白色”申报制度

日本实行自核申报纳税制度,即由纳税者本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一年的总收入,扣除有关法定支出,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并主动向税务署申报和缴纳。

除非未申报或不实申报,应纳税额原则上以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书为据。

日本的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对非居民个人实行20%的预提征税办法,一般不必提交纳税申报表;对于居民的所得税则实行独具特色的“白色”和“蓝色”申报制度。

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经纳税所在地的税务署长批准,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

使用“蓝色”申报表者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

例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年可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额。

此外,所得税法、法人税法及税收特别措施法的多数规定,也只适用于蓝色申报。

即使对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都适用的措施,也往往给予蓝色申报者以更多的利益。

相比较而言,那些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者,只能使用“白色”申报表进行申报。

白色申报者不仅得不到蓝色申报者享受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

当然,取得蓝色申报许可者也非一劳永逸,一旦存在法定事实,税务署长可以取消纳税人的蓝色申报资格,降为白色申报者。

2.税务代理制度

发达国家普遍都采用税务代理制度,但是日本却是税务代理的首创国家。

其税务代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明治时代。

现今日本的税务代理制度主要规定在1951年制定的《税理士法》里。

其后经过1980年、1995年两次修订,成为现行有效的税理士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日本现行的税理士法律制度,税理士的业务由以下三项构成:

一是税务代理,包括税务申报、申请、不服提出等,即对除诉讼以外的上述业务进行代理或代办;二是税务文书的制作;三是税务咨询,主要是指就税务代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解答或咨询。

日本的《税理士法》还对担任税理资格的人进行了列举,而且还对税理士的考试、登录、税理是指权利及义务、税理士责任、税理士审查会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三)美国纳税申报制度

1.美国实行的是预扣代缴制度和预估税款申报制度

预扣代缴制度适用于全体雇员的勤劳所得,农业劳动力、国内公职人员以及临时工除外。

凡有固定职业的雇员,其工资、薪金收入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预扣代缴,年终再由纳税人进行申报结算,多退少补(这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制度大同小异)。

外国人在美国按所得总额以单一税率计征的税款,在取得收入时由支付人扣缴,年终不再申报。

预扣代缴范围以外的所得,则由纳税人预估申报,按季分期预交,年终汇算清缴。

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开始时,自行计算预估本年度总所得的概算额,预估税款超过预扣代缴500美元的纳税人要警醒经常性支付,分四季预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该年度的世纪所得额填制纳税申报表,汇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超交额或欠交额。

有欠交额的纳税人,应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补交;如属超交,则可以办理退税手续抵免下一年度的税收。

2.美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扩大的报告的义务

扩大的报告义务是针对一般报告义务而言的,是指纳税人除承担税法规定的一般义务外,还有义务就不明确处或税务机构指定的项目,以及所有与税收相关的内容、事项承担报告或举证的责任。

扩大报告义务主要是针对设计国内外经营环境的纳税人而言,目的是防止纳税人的税收逃避和税收欺诈。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全方位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营造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形成自觉纳税的良好意识,这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效果的基础。

政府与媒体应更多地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用一些直观令人容易接受的道理教育引导公民,譬如在宣传中告诉老百姓,没有税源,就无法搞市政建设美化我们的生活环境,没有更多的税源,就不能使如医疗、教育等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等等的道理。

另一方面可以使那些没有主动申报交税的高收入者感到享受别人劳动成果的羞耻感,更重要的是让那些没有达到交税资格的市民懂得自己生活的改善与那些高收入者的交税是有密切联系的,从而培养起他们对那些交税人的尊重感。

只有在全社会培养纳税光荣,受人尊敬的理念,才能促使广大的高收入者及即将成为的高收入者积极纳税。

(二)简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公平税负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指导思想。

首先,借鉴美国综合所得税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我国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

对纳税人的经常性、固定性的所得进行综合征税,对非经常性、非固定性所得实行分类征税。

其次,简化工薪所得各种费用扣除标准和种类,适当提高低税率的档位,扩大税基,减轻征纳双方的报、查和计算的工作量。

最后,在费用扣除方面,应该摒弃所有公民“一刀切”的做法,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人数、年龄分布、健康状况、婚姻情况等负担因素,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使税负更加公平。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较低,逃、避现象十分普遍,税收流失严重,征管手段乏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征管方式,广泛地采用源泉扣缴制,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同时明确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建立起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以便税务机关监控税源,从而有效地预防税收流失。

另外,还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税基隐性问题,应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而解决这个问题并非单单税务部门所能及,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

(四)建立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辅助制度

首先,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在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以纳税身份证号为基础的纳税人编码制度,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唯一的编码,并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推广纳税人编码在相关领域的强制性应用,例如:

保险、储蓄存款、纳税、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以及其他从事各种活动取得收入和发生支出时都必须填写该号码。

其次,建立和完善个人财富实名制,在继续贯彻储蓄实名制的同时,将实名制推广到涉及个人财富的更多领域。

对于个人从社会取得财富,特别是大宗财产,都要用实际名字登记、存档。

再次,逐步实行非货币化个人收支结算制度即对于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建立一个全国唯一的存款帐户,对其收支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

通过此制度的建立来避免因现金支付多,国家难以完全监控所导致的少申报纳税的问题。

最后,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来自于金融机构、雇主和相应政府部门等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快速、准确地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税务部门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

(五)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举报奖励机制

1.建立合理的申报责任和激励机制

吸取税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变,建立合理的申报责任和激励机制,“要我申报”为“我要申报”,让积极诚信申报者有回报,让偷逃申报者受到惩罚。

税务机关要确定出纳税人信用的划分级次,并明确各个级次界的定标准。

然后,根据纳税人历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察、发票管理、帐簿管理等情况,确定其守法程度,同时结合相关部门对其社会诚信的评价,确定其所属的信用等级。

最后,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管理。

对信用级别高、诚实的纳税人实行简化管理,并给以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对于信用级别低的纳税人则强化管理,使其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的对象。

此外,还可以考虑将纳税人税收信用和个人就业、升职、出国、继续深造等联系在一起,通过信用的波及效应,对纳税人形成激励,进而提高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

由于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众多,且收入的隐匿性强,高收入者个人税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彻底查清高收入者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孤军奋战,不仅税收成本较大,而且要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

要达到高收入者个人应报尽报、应缴尽缴的目的,同时又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设立举报信箱,以方便广大群众的举报。

同时要建立高收入个人举报奖励机制,在奖励标准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

并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对纳税人的举报要专人受理,切实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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