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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论文

论文题目: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主考学校:

武汉大学

专业:

行政管理

准考证号:

900513250933

学生姓名:

陈文嘉

指导教师:

石书伟

工作单位:

武汉大学

2015年2月

摘要

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的一项历史性改革和卓有成效的创举,对于现代国家人事管理、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的发展、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着中国的特色,它是在中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了西方公务员制度形成的一整套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

公务员作为政治与行政系统中特定的一个群体,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特有的作用,也正因如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为了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行完善也是当前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工作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建立,对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借鉴外国公务员制度的优秀精髓,剖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关键词:

公务员、制度、问题、对策

导论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它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而形成的。

尽管各项改革目前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制度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惯性特征,旧的观念、旧的体制、旧的做法仍然留有诸多痕迹。

总体上讲,制度变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明显差距,显得有些滞后。

因而,进一步转变观念、优化体制、改进操作就成为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迫切任务。

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现有公务员管理体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正文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而公务员制度,顾名思义,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形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19世纪中期随着资产阶级的经济地位日益上升,在政治上他们要求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出于稳定政局、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愈要求从事专门事务的官员职业固定。

因此西方的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并使这一制度很快得到推广。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现,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

如果以英国1855年5月21日公布的《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作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也称文官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公务员制度的历史至今不过160多年。

公务员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比如,中国的科举制度便为其注入大量经验。

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推行了这样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当然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特点,各个国家也有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每个国家在制定公务员制度时不仅仅局限于学习仿照其他国家的制度,更多的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本国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考虑,制定出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从最初的提出,不断改进,到后来的日益完善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在这过程中有借鉴、学习、仿照,甚至是完全照搬的过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变化,也会为制度建设的变化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从干部制度到公务员制度

  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经济上是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因此在政治上也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模式。

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干部。

由国家对干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每个干部都要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动和安排任用。

采取单一层级结构,按级别对干部进行管理。

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级分部管理体制。

将全国各行各业的干部融入单一层级式构架之中。

根据职务高低,将干部职务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省)级正职、部(省)级副职、司(厅)级正职、司(厅)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12个层级。

干部之间最大是差异是级别的不同,而不是职业的不同。

所有称为“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分工作性质、职业的不同,都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

干部统一选拔,集中调配,责权分离,不分党政,不分政企。

干部选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的方式。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层次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由干部管理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采取直接或间接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

因此造成了干部管理机制的僵化,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缺少法制和公平竞争,缺乏活力,对于社会发展的应激反应能力比较差。

改革开放以前,干部管理权限虽然经历过多次调整,但这种体制构架基本未变。

 

  我国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着自己独特作用,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起过巨大的作用。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

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从中央到地方,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开始了积极的探索。

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

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

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

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

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在此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至此,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了加强公务员制定建设,我国拟定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了10个配套法规和10个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套法律体系。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原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公务员法》中有18章107条,规定了10种制度:

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辞退休制度、申述控告制度。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它既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又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既继承发扬了我们党的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优良传统,又整合吸纳了新时期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

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所谓“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新公务员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

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

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

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

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

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二、国外部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现代意义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形成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在公务员制度的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的优秀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从而形成三个不同的体系。

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各级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他们由政府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公务员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美国国会、州议会的雇员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公务员法。

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之下设州、州下设郡(相当于我国的县)、郡下设市。

各州有较强的独立性,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例如,在威斯康星州。

人事管理局主要执行本州的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条例及规定。

  美国公务员按职务性质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治任命官员”即政务官,第二类是“职业公务员”,即事务官。

以威斯康星州为例,政务官是州长根据政治上的需要直接任命的,无须经过考试,主要是州一些重要部门的主管,其中一部分人的任命须经州议会的批准。

事务官是经过参加公开的竞争性考试而录用的公务员,他们一经录用,就受到公务员制度的保护,任期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如本人无重大过失,可一直任职到退休。

(也就是和我们现在考录公务员制度是一样的)

1.形成历史长,法规体系比较完善。

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大致由国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总统发布的公务员有关法令以及政府人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章程三层次构成。

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管理主要执行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州长签署的条例以及人事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州人事部门的规定非常详细、非常全面,而且每年都要修改,这个规定也是规范人事行为、处理人事申诉的主要依据。

2.贯彻以能力和业绩取向为本的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要求将官职向社会开放并建立公务员管理规范,它还放开了公务员发展道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

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的招聘、录用、考评、奖惩等都要公开,公众了解、参与程度非常高。

3.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

两者产生方式分别为竞选和考试.工作方式分别为任期制与常任制:

政务官与执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则采取功绩制,不受党派影响,具有独立性。

以威斯康星州为例,公务员队伍比较稳定,但也有流动,每年约有8%的公务员离开或进入公务员队伍。

4.公务员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美国公务员既被政府赋予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考试权、平等求职权等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申诉权等;又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是正直清廉、政治中立、遵守纪律、对国家忠诚、财产申报等。

权利和义务之间保持平衡,杜绝滥用权力。

 在美国,公务员权利可以通过公务员工会来维护,天涯的网友很喜欢以国家主人自居认为公务员是奴仆,因此可以随意辱骂,但在美国,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以及完整证据就随意辱骂政府公务员,政府公务员可以直接起诉你。

最典型的是,在美国如果警察让你停下接受检查时,如果你不配合的话,那么警察是可以开枪的!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实际上最早来源于我国古代的科举制。

对此,虽然日本的官方书面材料上常常避而不谈,但是人事院的先生们私下却是直言不讳的。

日本近代公务员制度于1867年明治维新以后逐步建立,但根据19世纪末制定的明治宪法,那时的公务员不过是附属于天皇的官吏。

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根本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强调行政必须依据法律;它追求民主与效率,以便有效地为国家的经济起飞服务;要求以公开、平等和成绩主义作为录用和提升的准则,以防止裙带关系和不正之风;它强调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即服务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并向公务员提供可靠的身份保障和生活保证,这主要体现在对公务员不得随意降职处分、以及公务员的工作成绩评定制度、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等方面。

日本还通过强有力的人事院来专门掌管中央政府的人事行政,以图确保公正和保护公务员的切身利益。

人事院虽然隶属内阁的管辖之下,但在其行使权限时,独立于内阁。

人事院还负责实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日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十分严格。

录用的对象重点是即将毕业的学生,而极少录用应届毕业生以外人员。

为确保成绩主义原则,录用时实行竞争性考试,并分Ⅰ种、Ⅱ种及Ⅲ种。

Ⅰ种考试以选拔未来的骨干为目的,以大学毕业生为对象,考试程度相当于大学毕业;Ⅱ种考试也主要以大学毕业生为对象,但考试内容比Ⅰ种要简单些;而Ⅲ种考试的主要对象是高中毕业生。

1988年Ⅰ种录用考试的竞争合格倍率是16倍,Ⅱ种为7倍,Ⅲ种为6倍,可见竞争之激烈。

根据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将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两大类。

进一步又可分为“特别职”和“一般职”两种。

在国家公务员中,“特别职”职员包括:

以政治方式任命的国务大臣、政务次官和须经国会承认后任命的其他职员,以及国会和法院的职员、法官等;还包括在防卫厅工作的文官及自卫队队员。

目前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中“特别职”职员共33万余人,其中约30万在防卫厅。

“一般职”职员指:

事务次官、局长、检查官、税务官、外交官、一般行政职员、以及在国立的大学、医院、研究所工作的教授、医生和研究员等;还包括在四种国营企业工作的职员,这四种国营企业是邮政业、国有林业、造币业和有关纸币、邮票、政府公报方面的印刷业,称为“四现业”。

日本国家公务员“一般职”职员约84万余人,其中33万多是“四现业”职员。

日本的地方公务员亦分“特别职”和“一般职”,目前前者近13万,后者约320多万。

日本公务员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指导日本公务员行为的三原则张骏生主编:

《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第186页

一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思想原则,作为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就是无论从事于任何工作,都必须为国民全体利益而奋斗。

二是公务员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应做到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参加党派之争以及相关的政治活动。

三是民主性原则,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均须按民主性的原则办事,做到机会均等。

为使考生都有均等的机会,公开竞争,择优录取,保证了公职人员较高的文化和业务水平。

2.科学地选拔晋升制度。

在选拔之时,分类考试,严把入口。

考试时,考官如认识某考生需事先声明、回避,否则会被追究责任。

晋升公务员之时,日本有一种名为“后期选拔晋升模式”为特点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即职员就职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实行同期同时晋升,在其职历后期再逐渐拉开差距,通常等到职员40岁以后,参加工作至少十几年或更长时才拉开差距。

在日本,这种晋升模式成功地激励公务员长期保持勤奋工作的精神和对组织的忠诚,使公务员不断努力工作和学习,提高自己履行现职和更高一级职位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由于时间较长,它能够较为客观准确地对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作出评估。

3.日本公务员制度的辅助机制。

日本特有的公务员的选拔和晋升制度无疑极大地提高了选拔的公平性以及行政效率。

同时,它也与其他一些法规和政策相辅相成。

一是严格控制公务员数量,日本有关公务员编制管理的法制较为完善,国家有定员法,地方也有类似的条例,这些法律条例有效地遏制了公务员队伍的过度膨胀。

二是在在行政组织之外,日本的民间组织较为发达,对行政起着某种补充替代作用,从而减少了政府行政的负担。

三是政府从经济领域退出,缩减了工作人员。

四是通过激励机制和集体履行职务方式的结合调动起全体公务员的力量,从而可以以较少的人员来履行行政职能。

(三)新加坡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新加坡的公务员制度是在殖民地时期的行政体制上发展起来的。

1842年,新加坡沦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按照自身发展模式,逐步将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模式移植到了新加坡。

二战后,英国政府又进一步完善了新加坡的行政体制。

理性与法治、民主政治与精英治理等西方政治文明理念开始在新加坡生根发芽。

1965年独立后,面对人口异质性强、文化背景多元、对国家认同度低等特点,新加坡第一代领导集体开展了一系列反对全盘西化倾向、捍卫亚洲价值观的运动。

在1982年农历新年献词中,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号召新加坡人保护和弘扬儒家道德传统,大力提倡培养新加坡人的职业道德,并把道德规范纳入公务员的行为体系和考核范围,力图用东方儒家伦理道德陶冶公职人员的品德,通过树立公职人员公正廉洁的形象来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席卷全球的公共管理运动中,新加坡再次对公共行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其中,最重大的改革是1995年5月开展的“面向21世纪的公共服务”运动,由直属于总理公署的专门办公室负责指导和推进。

通过这场运动,随意浪费现象大量消除,公共服务绩效大幅提升,一支反应迅速、责任心强、精益求精的公务员队伍开始在新加坡建立起来。

  具体而言,新加坡的公务员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折衷的公务员管理体制。

新加坡公务员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管理体制的折衷。

所谓折衷制,即是在国家行政系统之外再另设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目前,新加坡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有两个:

一是公共服务委员会。

它是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公务员最高管理机构,直接由总统管理。

二是公共服务署。

它是隶属于总理公署的政府系统内部公务员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执行具体的人事政策,拟定公务员队伍的展规划和负责公务员的培训。

实行这种折衷制的体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务员的服务对象代表来管理公务员,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公务人员的监督,从而有效避免行政系统人事权滥用和公务员管理夹杂政治因素。

2.公开的公务员录用程序。

新加坡的公务员录用在形式上是完全公开的。

高级公务员(管理职位)职位出现空缺,由部门上报招聘计划,公共服务委员会公开发布广告、统一组织招聘;管理职位以下公务员的录用则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但形式也必须完全公开。

在录用程序上,主要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除规定一定的学历条件外,一般不进行笔试。

公务员录用的面试以各种类型的心理测试为主,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能。

而公务员录用的考核则非常严格,不仅要考核被聘用人员的在校学业成绩、个人爱好、财产状况、犯罪记录,而且要审查其家庭情况、社会背景等。

公务员被录用后,还要在两年的试用期内经受品德跟踪考验和工作能力与潜力评估考验,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录用。

由此可见,新加坡公务员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发展潜能和品德素质。

3.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评体系。

新加坡的公务员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评估。

评估由上一级直接对下一级考核,但下级不评上级,同级之间不互评。

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要鼓励各级领导敢于管理,对下属严格要求,使下级对上级有一种敬畏感,树立领导层的权威,提高公务员的执行效率。

4.严格的公务员激励监督机制。

新加坡公务员激励奉行的是“高薪养廉、高薪纳优”原则,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全亚洲乃至全世界是最高的。

除此之外还有绩效花红、GDP花红,占整个薪酬的一半以上。

如此算下来,政府一位部长每年的收入最少在150万新币左右。

新加坡实行高薪激励的目的在于:

一是利用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来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公务员伍队,实现“精英治国”的理念;二是利用公务员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强化公务员自我约束,促使公务员不必贪污也不敢贪污,从而通过“高薪”达到“养廉”的目的。

与此同时,新加坡还建立了严格的公务员监督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国外,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务员的分类分级制度缺乏规范性

世界其他各国基本把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其标准是看是否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即录用方式。

公务员法一般仅适用于事务官。

在我国,《条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原则。

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模式既不是品位分类,也不是职位分类;它更多地是继承了我国古代官吏的品级制度和传统的干部行政级别制度,并吸收了职位分类中制定《职位说明书》的做法,强调职务、级别与工资相联系。

我国公务员职务分类过于简单、笼统,范围太小,职位分析不严格。

国家公务员没有横向的分类,纵向的分类只体现在公务员职务级别的高低上,而且,没有作更细致的划分。

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除工勤人员以外实际上只有一个类别即公务员,这难以体现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层级与工作岗位的多重性和多样性。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些原因,使得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加入公务员队伍望而却步。

(二)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缺乏科学、公正

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随意规定,考试入口缺乏平等性。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缺乏考试信度。

我国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

第一,职位分类的需要。

第二,与教育制度相衔接,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定对应的学历要求。

监督体系不完善,录取缺乏公正性。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

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

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同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

(三)公务员薪酬分配制度不合理

我国公务员工资收入偏低。

我国从1993年起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管理逐步规范化,也进行过几次工资改革,1999年、2001、2006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资,并形成了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但总的来看,公务员总体收入水平还不高。

在我国,公务员的收入分配与工作绩效不挂钩。

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虽然强调德、能、勤、绩,强调严格考核,注重实绩,要求工资奖金分配与工作实绩挂钩,但在具体实施中很难真正体现。

(四)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又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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