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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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

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统一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标准,正确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星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测绘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实施的房屋面枳计算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房屋面积计算包括: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一章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节房屋建筑而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而积,套内墙体面积,套

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是指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

积。

第八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

面积。

第九条房屋使用而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

的内墙而水平投影计算。

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而积。

第十条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规划确定的室内地坪土以上

或规划设定的层次计算自然层。

第十一条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次。

第十二条厉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以下层数之和。

第十三条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儿层。

室内地坪±0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第十四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所有面积计算过程中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而积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共有建筑而积分摊系数保留至

小数点后6位以上。

第十五条计算方法采用坐标解析法或采用儿何图形公式计算面积。

第十六条房屋面积计算中边长测量中误差与限差

房屋面积的精度等级

边长测量的中误差

边长测量误差的限差

•级

±(0.007+0.0002D)

土(0.014+0.0004D)

二级

±(0.014+0.0007D)

±(0.028+0.0014D)

三级

±(0.028+0.002D)

±(0.056+0.004D)

注:

表格内D为边长,以米为单位。

当IK10米时,以10米计

当实测数据与理论数据在以上误差范围内可以按理论数据计算。

商住、综合楼采用二级精度;其余房屋采用一级精度。

第十七条房屋而积测算的中误差与限差

房屋面积的精度等级

房屋面积中误差

边长测量误差的限差

一级

土(0.01x/s+0.0003s)

±(0.02屈+0.0006s)

二级

土(0.02屈+0.001s)

土(0.04后+0.002s)

三级

土(0.04岳+0.003s)

±(0.08后+0.006s)

注:

表格中s为房产面积;商住、综合楼采用三级精度;其余房屋采用二级精度。

第二节房屋预测而积的计算

第十八条房屋预测而积是指商品房期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证销售时,根据国家规定,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按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行为:

是开发商销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

第十九条测绘人员根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图纸(电子文档)对图形中标定的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核定,当两者相符吋,可采用图纸尺寸计算。

第二十条当采用建筑施工图采集边长时,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校核不符时,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修正图纸并进行签章。

第二十一条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建筑物内外墙所注记的尺寸加上设计标注粉刷的厚度,设计无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统一加0.015m粉刷厚度。

第二十二条根据预测房屋的特殊性,避免纠纷,在提交预测成果时,委托方必须对每幢房屋的用途、结构、层次、阳台的封闭情况与分层分户图上标定的共有而积部位及分摊状况进行仔细校核,并签字盖章,以确保可靠正确。

第二十四条开发商在建造与销售过程中,经有关部门同意,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及时通知委托测量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节房屋建筑面积按全部计算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第二十六条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架空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楼梯间、电梯(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车库的升降机房等按房屋的自然层数计算面积。

第二十九条房屋内的复式层、跃层与房屋屋顶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而积计算。

第三十条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或屋面底板跑楼面净高在205米以上(含2.05米,下同)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房屋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场、地下仓库、地下车间、地下储藏室等及其相应出入口,屋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当架空层地面修整为平地或地面为斜面可利用时,按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或按净高在2.05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当斜面坡度较大无法使用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等,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及大型车间内的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实际层数计算。

第三五条与房屋相连,其顶盖不超过本层上盖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

上盖和有柱的走廊,按其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两幢房屋Z间属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半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七条挑楼、全封闭阳台、(全封闭阳台按规划审核的设计图纸或规划竣工验收时认可的现状为准)、全封闭的或有柱的挑廊、走廊、檐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而积计算。

第三十八条屈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九条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十条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车棚、货棚、站台、加汕站等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十一条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半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多层,按多层计算)。

第四十二条机械车库、仓库(内部无结构层)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第四十三条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四条突出主体外墙的凸窗,(窗底板与楼地面结构相连的窗台,有二层墙体且高度大于2.20米,凸窗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五条主体墙体内的F1窗,(窗底板与楼地面结构相连)底板相连的窗台,有二层墙体且高度大于2.20米,凹窗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六条有玻璃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当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已有设计数据或实际测星数据并与实地结构相联时,按幕墙外圉水半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乂有幕墙时,以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在预售房屋面积计算时还没有设计数据时,幕墙框架突岀主体结构距离一律按50毫米计算,竣工后计算而积可按实测或原数据计算。

第四十七条天棚、有柱的门斗、门廊不论顶盖高度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凹进的外墙,顶部为第二层建筑底板,两边为房墙体、外边未封,在房屋主墙体以内部分,应作为内通往走廊,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十九条通往复式层,假层(阁楼)、夹层的楼梯间中空,均视为楼梯中空部分,并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节房屋建筑而积按一半计算的范围

第五十条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半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外伟I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韦I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围护结构大于上盖宽度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而积计算。

走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一半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十一条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门斗、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五十二条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而积:

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而积的一半计算。

围护结构超过上盖投影时,拨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上盖投影超过围护结构时,按禺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三条底层阳台按平台上围护结构的外闱水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为准。

围护结构大于上盖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四条一栋房屋的上下层阳台水平投影线不重叠时(即左右错开),当重叠部分长度Ml.5米,按重蒂部分的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

当重叠部分长度VI.5米时,应视为无顶盖露台。

第五十五条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楼梯所经层次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六条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七条临街楼房挑楼下的有柱走廊,不作为主要人行道路(廊边有人行道)的,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五十八条建筑物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凹进的外墙,顶部为第二层建筑所盖且两边为房屋墙体,突出主墙体部分未封的,应为门斗部分,按上盖水平投影而积的一半计算。

第五节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圉

第五十九条层高在2.20米(不含2.20米)以下的房屋。

第六十条层高在2.20米(不含2.20米)以下的技术层、夹层、插层、架空、车库层、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第八十一条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等。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两幢房屋之间无匕盖的架空通廊。

$0.2米本层室内地面的飘窗。

无顶建筑,房屋顶层的平台、防雨的挑檐、挑台、天面、天而上的花园、泳池及用作休闲或建造的景观建筑等设施。

第人十五条房外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等。

第六十六条独立烟囱、亭、塔、池、油(水)罐、储仓(圆筒)、地下人防干、支线等构筑物。

第六十七条房屋自然层内的阁楼(自行加建),气屋和房屋内用作通风、隔热、防雨采光的天井、通天等。

第八十八条不与房屋相连,用于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第八•十九条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第七十条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以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不属结构内)

第七十一条

等单层房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顶盖高于本层的无柱走廊、檐廊以及未封闭阳台等。

房屋主墙体外的保温层、防潮层等其它装饰性材料的贴面。

进深VI.0米的未封闭阳台。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临街楼房挑廊下

的底层部分,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十八条阁楼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与阁楼不和通),其层高小于2.2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十条活动房屋、临时建筑和无上盖或幢内部分已倒塌的房屋。

第七十八条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内的花园、通道其上盖高度超过本层楼层高度的玉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十条用作公共休闲的亭、塔,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第八十一条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章特殊问题与部位的处理原则

第八十二条特殊墙体及部位的处理原则:

(一)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

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半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枳;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二)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

当房屋墙体向内凹时,按层高(高度)2.20米以上部位计算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而积。

第八十三条架空层的处理原则:

(一)架空层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架空层内的楼梯间(包括门厅、大堂等)计入架空层。

(二)架空层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本层次为局部架空层的,如楼梯间(孩心筒)对架空层不开门,由周部单元使用时,楼梯间(核心筒)应作为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如楼梯间(核心筒)对架空层部分开门时,应在分层分户图上标定架空部分与使用功能的具体位置,其楼梯间(核心筒)部分纳入本层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架空层部分划入架空层建筑面积。

第八十四条在建筑物内(屋顶除外)的花园处理原则:

(-)房屋楼层内花园外立面为全封闭,且上盖高度大于2.2米时,花园按房屋外墙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房屋楼层内花园外立面为不封闭,且上盖高度大于2.2米时,花园按房屋外墙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当立面未封时,花园延伸至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算。

(四)房屋楼层内的空中花园,为独户专用(在门户内)时,其面积计入户套内而积:

空中花园与任一楼梯、楼道或共有通道相通时,空中花园面积列为不分摊共有面积。

(五)对花园的使用与分摊情况,当买卖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专用楼梯、电梯的说明计算:

(-)专用电梯(楼梯)是指由建筑物内(功能区与功能区)一层或连续几层均不开门使用,专门为楼层上某一功能所使用的电梯(楼梯)。

(二)一层或一〜二层复式房不使用的多层或高层住宅的电梯(楼梯)不属于专用电梯(楼梯)。

(三)对于有裙楼和塔楼的建筑,塔楼内专用楼梯中应为整个(核心筒)部位,包括电梯(楼梯)过道等。

(四)当室外楼梯从一功能区进入另一功能区时,,其一功能区不开门时,视为另一功能的专用楼梯;当各功能区均开门时,应作为非专用梯。

第八十六条室内外楼梯的区别与处理:

(一)利用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楼梯,有扶手栏杆,无墙体封闭的,不论建筑物外墙是否开门;与楼梯相通否,均视为室外楼梯。

(二)在建筑物外墙以外设置专用楼梯,有局部层次不使用楼梯用墙体分隔,则不论楼梯有否墙体封闭,均视为室外楼梯。

(三)在建筑物外墙以内的各种楼梯、电梯定性为室内楼梯;在建筑物外墙以外,用墙体封闭的非专用楼梯定性为室内楼梯。

(四)直通顶层的观光电梯,视为室外专用电梯,如各层使用并兼向外观光的电梯,视为室内电梯。

(五)室内楼梯和顶部有盖的室外楼梯,不论是旋转或折蒂形楼梯,均将其中空部分计入梯间而积并分层计算建筑而积。

(八)单独在大堂或门厅中设置旋转或折叠形楼梯所形成的整个中空部分,应属大堂或门厅屮的一部分,则将这部分面积计入大堂或门厅的面积内。

大堂或门厅中超过一层楼梯的,按所经层次计算。

(七)在多层住宅房屋中,对一〜二为复式(廉加式)房屋或特殊性房屋中,在底层单独为某套或某层建造的室外楼梯,应计入本套或本层套内建筑面积中。

其幢内楼梯不论是否开门,应作为幢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八)地下室入口不论在该栋建筑物外墙之外或该栋一层中分隔出部分作为出入口的,其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均列入地下室共有建筑面积。

(九)利用房屋作为汽车坡道,进入房屋自然层内的车库,按自然层内超过2.2米以上部位计算面积:

依据自然地形作为汽车坡道,具有上盖、围护且高度超过2.2米的按一层计入车库建筑面积。

第八十七条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处理原则:

(一)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是指穿过建筑物内的人行或汽车公共通道,当通道上空高度不大于一层楼面且超过2.2米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当通道上空高度超过一楼层面时,其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作为公共道路、或本宗地内其它房屋用户的主要通道,列为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三)穿过建筑物内的通道仅为本栋服务的,则列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第八十八条建筑物间的架空通廊处理原则:

(一)两幢房屋之间属永久性的有柱架空通廓地面投影部分,当上层顶盖不超过一层时,按柱的外伟I水半投影面积计算。

上盖高度超过一楼层面时,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架空通廊地而投影部分作为公共道路、本宗地其它房屋的主耍通道或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通廊地面投影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十九条建造在房屋天面上建筑的处理原则:

(一)屋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作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屋顶的不明途的房屋、更衣房、景观房(共有)、工具间等列为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用于美化、装饰性的亭、阁及休闲用的有盖走廊;裙楼屋顶上供塔楼幢与幢、区与区之间住户通行的有盖走廊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屋顶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梯间等顶盖(等或整个屋顶)上部,为其造型或美化,设计成尖顶、拱顶或其它形状顶盖的,其扩大部分(超出房屋外墙)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十条地下(地面)大型车库的处理原则:

(一)地面上为多幢房屋,地下为整体车库,当地下车库列法确定与各幢的独立位置时,地而上各幢,可分别设置独立的幢号。

地下室整体另设单独幢号,房产图上房屋间相连部分用虚线标定,并注明幢号。

(-)当地面上各单幢,与地下相同部分设计为同一整体并全楼梯、电梯等共有部位相通的,可以把地下与地上相同部分,作为该幢的一部分,进行统一计算面积。

该地下室设计中有明确部位,且为该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可作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三)整个地下车库除去各幢的相同部分,其剩余部分可单独建幢并计算面积。

或划入任一幢房屋内与本幢房屋一起计算。

(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楼层数计算建面积。

(五)房屋一层内专门为地下室设置的楼梯间、地下车库的升降机房、地下室的出入口等通道应计入地下室的共有建筑而积。

进入屋面车库的地而车•库升降机房,按自然层数计算而积,并计入屋面车库的共有建筑而积。

(八)底层车库层^<2.2米,利用该层周部与上层作为共享空间部位的,不论其高度均计入下层面积,其共享部分的层高按车库的设计层高计算。

第九十一条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处理原则:

(一)对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测时,必须供规划核准图,并图上有标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与实际面积。

设计单位也在设计平面图上注明设计位置与实际而积。

(二)房屋中所设置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与地下室、车库、车棚、人防工程及室内层高V2.2米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三)地下部分不得设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四)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进行独立测量,计算而积。

其面积不计入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内。

第九十二条在多层或髙层建筑中,各层共有的通风井、管道井或烟道井,按其通过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当层内各套均有时,计入套内建筑面枳,当层内局部套内拥有时,作为本层或功能区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第九十三条在各类建筑物中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凸出部分,顶部为第二层建筑所盖,其二层以上部位设计定性为阳台,其底层设计为门厅、门廊的,底层与二层相同部位,应定性为阳台。

按阳台标准计算建筑而积。

第九十四条当一层商铺、车库设置卷间门或玻璃门和外阳台既有矮墙乂有栏杆围护的,以外墙主体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十五条在大型综合楼中外墙为落地玻璃窗时,内设安全防护栏杆或矮墙隔断的,当玻璃与围护实体W主墙体厚度的,计算建筑面积;当玻璃与用护实体〉主墙体厚度的,以栏杆或矮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第三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第九十人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与确认:

(一)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内共有建筑面积的确定,由开发商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申报,经房产测绘机构对申报材料与房屋的共有部位进行认定和计算。

并最终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三)全幢共有建筑而积:

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此类共有建面积应由全幢进行分摊。

(四)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是指专为某一功能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此类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进行分摊。

(五)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由于功能设计不同,各层内的共有建筑面积有时也有不同,此类情况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面积,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

(70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楼戒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比较更杂。

一般要进行二级、三级,共至更多级分摊。

因此在对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之前,应根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图纸和设计方案与申报材料,对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决定其分摊层次及归属,为房屋销售合同提供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

第九十七条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而积:

(一)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电梯、提物井,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机电设备用房等。

(二)为本幢服务的变电(配电)室、泵房、消防控制室,地下室消防水池、大楼的监控室、值班警卫室、设备用房,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三)幢内共有的公共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共有楼梯、电梯、内外廊等。

(四)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半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五)层高超过2.20米的设备层和其它符合核减建筑面积中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九十八条不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一)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穿过房屋的通道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等。

(二)已出售给权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三)第一层架,用于停放午辆或用作公共开放空间部分的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内的分共车库、停车场、以及车位等。

(五)大楼内不明用途的房间。

(六)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

(七)商住楼中供住宅使用的在商业房中(无门)的楼梯间(不包含核心筒部分),没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买卖双方无协议约定的,作为不分摊共有建筑而积,不分摊给商业或住宅任一方,

(八)用作公共休闲的亭、塔、马路旁人行走廊,绿化带场所的共有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无实用功能的房屋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九)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等。

第九十九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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