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070792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XX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1条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3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是指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当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工资专户”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工资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确保工资专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通过工资专户将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作业工人工资卡。

作业工人工资卡的开办、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4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履行审批、许可、备案等职能的单位。

第5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资专户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资专户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备案等手续时,应核实满足项目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并将工资专户的开立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及拨付工人工资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要求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建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项目施工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拨付工人工资。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工资专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同时将工资专户开立情况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具体比例(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且确保能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款的拨付时间(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按期足额拨付工人工资款到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户,因工程量变更新增的工程款所对应的工资款须同期支付。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施工总承包企业变更的,建设单位须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离场前将工人工资结清。

第八条施工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本市内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在工人进场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实名管理登记,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位工人开办个人银行工资卡(已有工资卡的工人无需办理,但需同时登记)。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工人工资卡,违反规定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用工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算后至少3年。

(三)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工人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可以约定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向工人代发工资,分包企业不需要再开设工资专户。

分包企业没有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发放工资的,双方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开设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比例或数额、工资款拨付期限等;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本实施细则规定,按期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工资专户。

(四)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每个工资发放日期前,应当按月考核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工人本人签名确认后,通过银行“工资专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明细表。

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人工资支付到工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企业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9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应当按月考核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工人本人签名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分包、转包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10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12条工资专户内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在15日内补足。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施工企业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和工人工资结清情况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工资专户。

经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在公示期内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销户意见,施工企业可办理工资专户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开户银行接到施工企业工资专户核销申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销户意见后,准予核销工资专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3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对其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进行公布;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14条在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查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问题。

第15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领域未实施工资专户管理、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应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由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16条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企业便利做好“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资专户资金专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如果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专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工人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八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遵守本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

 

附件:

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竣工验收时间

工资专号账号

开户银行

工人

工资

应发

万元

占工程总价的比例

%

已发

万元

欠发工资

万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该工程项目所涉工人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人,根据规定,已符合销户退款条件,特此申请销户退还工人工资账户资金。

如有反映拖欠工资情况,概由我单位负责处理。

施工总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

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公章)

年月日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申请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互联网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