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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代理人协议

代理协议

甲方:

(下称甲方或公司)

乙方:

(下称乙方或代理)

鉴于:

1.迈家集团拥有“”品牌商标,系“”许可经营体系中的授权许可人。

2.迈家集团授权上海品牌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品牌推广、合同签订、经营指导及技术培训等相关事宜。

3.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就“”项目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向乙方进行了全面的介绍。

乙方经过对“”项目多方考察、核实及市场明确定位后,结合自身条件、当地市场环境与资源等多方面情况,协议与甲方进行“”民宿项目合作事宜。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订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甲、乙双方均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独立法律主体,双方不存在任何投资、雇佣和承包关系,乙方也不是甲方分支机构。

甲乙双方无论在本合同签定前、合同履行期内或是合同终止后,均不对对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合同等任何纠纷承担责任。

2.乙方所属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甲方对其劳动、劳务、雇佣等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向甲方交纳“”区域代理费后,即取得本协议约定区域范围内的品牌代理经营资格,可以在约定区域内进行招商工作,享受招商返利,详见《招商政策》中代理返利标准。

4.乙方自觉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切实强化“”的建设与管理,业务上接受甲方的督察和指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5.“”商标作为合作门店的店招及相关产品宣传,乙方不得使用“”商标及名称作为个体商号或企业名称办理工商登记。

如乙方因办理工商登记,需要提供书面文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具体书面用途和内容),甲方仅以限定的用途和内容提供文件,协助配合乙方办理合作门店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条:

代理经营范围

1.乙方的经营范围是其中不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城范围是

2.乙方直营店经营地址是乙方代理经营地址为省市(县)区,如需签约后再确定具体地址或在代理区域内开设分店,乙方确认详细门店地址后须通报甲方官核通过。

变更地址时,需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变更。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获得甲方""商标及相关企业标识的使用权。

乙方答置本协以系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使用上述店面,乙方需另行寻找店面,不能以店面为由不履约。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登记、注册、使用与甲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装演或设计、广告语、城名等,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区域代理费用

1.乙方在协议签署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3980元/间,乙方拥有客房共计间,合计代理费金额元)正式取得了“”区域代理资格。

费用包括:

培训费40%(加盟后可享受终身免费培训,食宿自理)、商标使用费20%(包含甲方为乙方进行网站宣传等)、咨询服务费10%、商业秘密使用费10%、工程咨询费20%(房间设计费)。

2.管理费

管理费为¥3元/天/间,在下一年合同生效前缴纳。

双方合同期满,若乙方有意续约的,需提前9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并支付给甲方管理费,逾期未续约、未支付管理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作,则本合同自动到期终止。

3.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乙方完整履行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遵守本合同及各项手册规定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及其他各项要求,同时确保乙方各项债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和履行,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保乏金¥元。

保证金主要用于

(1)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地支付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

如乙方违反本款的规定,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欠缴部分及相应滞纳金或利息;

(2)如甲方接到乙方顾客对乙方的投诉,情节严重并且经调査认定,乙方应向顾客赔偿或退款,但乙方拒绝或拖延的,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向该顾客直接进行支付;

(3)保证乙方按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完全、完整、及时地履行各项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违反本款的规定,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及相应利息。

甲方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相关保证金后,有权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上述差额部分。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补缴通知起十日内向甲方补足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应将店内带有“”的品牌标识、logo、店招除,并拍照回传公司。

在乙方没有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国内市场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宣传。

2.为乙方安排系统的经营、管理规范培训和技术培训,为乙方提供两人次的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发结业证书。

3.负责制定新产品开发与指导乙方消耗品采购。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代理区域内的“”门店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统一经营模式、统一技术培训、統一品牌形象、统一服务规范经营体系进行经。

6.有权对乙方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进行审核修改,以保证甲方的整体形象及利益。

7.为提升品牌形象和乙方效益,甲方应不定期进行品牌宣传。

8.乙方逾期不交纳管理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甲方对于乙方发生的任何诉讼和争议不负有连带责任。

10.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作协议,并取消乙方区域代理商资格。

(1)乙方仿冒、滥用甲方的注册商标,损坏甲方的形象;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整体运营体系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向其他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4)乙方在合作商之间传播负面信息、虚假信息、组织或参与聚众滋事、毁损甲方商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甲方权益的。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代理区城内合作门店发展权

A.乙方签约并交纳相应的代理费用后即具备选定区域内“”代理资格,享有区域总代理的权利,有权在代理区域内发展“”品牌合作店。

B.乙方代理区域内发展的“”合作店,均直接与甲方签订合同,由甲方收取相关合作费用后将合作协议书,七日内拍照告知乙方存档。

C.乙方不得在其代理经营区域外经营发展。

2.享有区域门店经营督导、检查权

A.乙方具有对所辖区域内门店进行督导、检查的权力与义务,对于经营宣传有违规现象、私自在外采购消耗品的合作商,乙方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操作不规范的合作店可要求去乙方直营店进行复训学习。

B.乙方对代理区域内合作商进行处罚、要求复训学习的,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营运部报告。

乙方代理区域内作商因违反公司营运规定而须缴纳的罚款,由乙方向合作商收取,如合作商不配合的可向甲方申请从其保证金中扣除。

3.自办专营分店的权利和义务

A.在代理区域内,代理商在不影响其他“”商圈保护的前提下,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自主开办至少一家“”样板店,用于经营和展示形象,否则按违约处理。

B.如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开办多家自营店面,则按照其房间数补充相应的加盟费用。

4.向代理区域内合作门店进行供货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应当在与甲方签约合作后的三个月内,在代理区域设立管理中转储备库房,并根据实际需求分别设立储物室。

乙方库房的仓储条件和仓储方式应当保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防止乙方消耗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库房建没和仓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对拒不执行本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C.在代理区域内,代理商必须按照区域内合作门店的需求,及时、足量的向合作门店进行消耗品供应。

5.乙方享有甲方商标及VI的使用权;享有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及新产品、新技术引进的权利;共经营活动、广告宣传、促销工作指导的权利。

6.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外派人员的差旅费及食宿费。

7.乙方自营店面应在开业前完成如下工作:

(1)选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3)到甲方培训中心参加开业培训;

(4)招用符合数量和专业技能要求的人员,并经过甲方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5)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书面开业申请,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8.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统一设计要求、统一制作、统一施工、统一广告宣传等要求,不得任意更改。

9.乙方开业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大堂及客房3张/间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乙方不得私自转让区域代理权。

11.乙方开业后不得擅自停业,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停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未正常营业,并且无任何书面解释,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当地“”代理权及品牌经营权,乙方的区域保护自动取消,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有权在该区域内另寻其他代理商或另设其他合作店,由此导致的冲突,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商标及VI的声誉,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许可标识的适用范围:

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或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许可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13.乙方若发现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侵权或损害行为时,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保证甲方权益。

14.甲方意向合作商到乙方参观考察,乙方应配合积极接待。

15.乙方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应在发布前报甲方审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1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和争议及重大決策事项,应在三日内告知甲方,甲方对此有权提出建议或指导,但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7.乙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经营活动,采取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

18.乙方在经营大堂内明显位置悬挂自己的营业执照。

19.为便于甲方统一管理,乙方使用的收银系统必须由甲方指定的软件供应商提供。

20.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注册了含有“”字样的公司名称或商号,则自本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注销或变更相关公司名称或商号。

第六条:

代理补贴及返利

1.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供应商购买相关酒店消耗品;

2.乙方答的后其区城内新发展的合作店面,自该店合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代理乙方获得的返利有乙方自行依法纳税。

第七条:

保密及竟业禁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解除、终止后两年内,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泄露从甲方处获得的任何资料、信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

但为了履行本合同而必须提供给相应雇员的除外。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或未实际履行,双方承诺,就对方坡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有违反,权利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约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另行议定的补充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的叁日内,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为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做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但若乙方已经实际使用了甲方的经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实际履行了约定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的则不再享有并不得行使该单方解除权。

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依据本条款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则其基于本条以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条例所享有的单方解除权即告消灭。

双方一致确认该条款之约定是公平、合理的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的。

3.乙方履行义务后,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甲方提出免费延长续约的书面申请,双方续约重新签订合同。

4.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可终止合同。

5.本合同因故(包括但不限于期限届满、停业或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不再是甲方的合作方,因此有义务遵守和完成所有下列约定及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带有甲方的所有物品,并永久停止使用甲方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民宿关林技术和其logo,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各项手册、培训资料、广告及促销资料以及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的一切专有资料及商业秘密,不得有任何复制和保留;

(2)拆除甲方Vi或其他标识,不能拆除的,应在甲方的监督下,销毁有关物品;

(3)禁止继续使用与甲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标识、装潢设计、广告宣传以及甲方授权行使和使用的其他一切权利和物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区域代理费和保证金不予退回;

(1)擅自转让区域代理权的;

(2)擅自在甲方批准的经营地点以外开设并经营“”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向第三方转让、转和的;

(4)擅自进行分店许可、授权他入开设“”的;

(5)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的

(6)终止合同时,未拆除带有甲方“”标识的商标、商号、门头等的。

(7)因乙方原因,在合同签后六个月内未开业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购置非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消耗品;

(9)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偷漏税、严重欺诈或以其他形式严重侵犯顾客合法权益;

(10)因破产、停业、注销、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收到行政处罚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2.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纠正,如乙方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区域代理费用和保证金不予退回;

(1)未按约定按期、足额的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的;

(2)擅自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中登记、使用“”名称或商标的;

(3)擅自登记注册、使用与甲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装潢设计、广告宣传语、域名等,或以其他形式侵犯甲方各项权利,情节尚不严重的;

(4)未按甲方的技术标准、装潢设计标准以及各项操作手册中的其他规定的;

(5)拒不接受甲方检查、指导和监督的;

(6)未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开展经营,情节尚不严重的;

3.甲方出现下列情况的,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纠正,如甲方拒不纠正,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甲方拒不提供商标、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使用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严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

4.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许可经营费用的**%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损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涉及本合同权利义务变化的或其他必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递,收到方应签收。

如无法向他方直接送达或收到方不予签收的,可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2.双方保证,下述的联系人、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下述地址的,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甲方联系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乙方地址

指定联系人:

指定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所有条款中所涉及的金额均为实际付款金额。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甲乙双方均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品牌及管理技术和协议书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同意接受其约東。

双方确认,任何一方的其它资料(含甲方的宣传册、网站、电视广告等)、说明性文件,都不是本合同条款,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附件:

1、开店服务流程单

2、必配物资清单

3、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紧急联系人与电话: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约地址:

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授权书

 

授权书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兹授权管理中心全权代表北京迈家集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五星国际民宿”项目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签署履行合同、经营指导及技术培训等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授权!

授权人:

上海迈家集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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