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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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政教〔2014〕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进一步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需求,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当持河南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根据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我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分制,本科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专科标准学制二年或三年。

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标准学制加三年(含休学),专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标准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计划提前毕业的本科生,应在入学第二学期安排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由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统称为课程,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

第十一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选修课遵循“先选后读”的原则,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改动,但可在选课结束前办理退课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可申请免听部分选修课程,但应参加课程的实践教学,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课程考试,最终考核成绩高于等于75分或中等及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申请课程免听,须在选课时,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课程免修:

(一)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者可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后续大学英语相关课程。

(二)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及以上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计算机类课程一门。

申请课程免修,须在开课前,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体育课和实验课、实习、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不得免听、免修。

第十六条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列入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的学分均指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本专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将请假条交予任课教师。

无故不参加者,按缺席处理,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三天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请假手续均须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并向任课教师销假。

请假期满仍不能在校学习者,应当按照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要遵守各项考勤纪律,一门课程的缺课学时超过该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直接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不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要求进行。

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纳入教务管理系统管理。

学生选定的选修课无论考核结果及格与否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五级制即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分别相当于0—59分、60—69分、70—79分、80—89分、90—100分。

第二十六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

必修课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一)考核成绩低于30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考核不及格。

(三)考核中擅自缺考。

(四)重修考试不合格。

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试,只能参加后续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在开课前按规定办理课程重修手续;每学期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不得超过2门,重修课的时间冲突部分要办理免听手续;但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七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

(二)重修课考核与其他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时,可申请重修课程缓考。

(三)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同时提交校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方能生效。

必修课缓考后,只有参加补考一次结课考核机会;选修课缓考后就失去了本次结课考核机会,可申请重修,并可在申请重修时申请免听。

第二十八条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考核的学生,需办理体育课缓考或免试手续。

学生应在考前向体育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校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体育学院和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下列特殊情况,成绩记载方式如下:

(一)考核中擅自缺考,成绩记为零分,并标注“缺考”字样。

(二)考核中违纪或作弊,成绩记为零分,并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

(三)免听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或中等以下者,成绩按0.8倍的考核成绩并向下取整或不及格记载,其他情况,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标注“免听”字样。

(四)免修课程,成绩记载为85分或良好,并标注“免修”字样。

(五)免试课程成绩记载为60分或及格,并标注“免试”字样。

(六)缓考课程成绩标注“缓考”字样。

(七)重修课程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八)补考课程按补考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

第三十条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的两个月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办理复查手续。

复查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学院长负责,课程所在系(室)主任组织,非任课教师两人以上进行复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和结果,该课程成绩记载以复查成绩为准,并标注“复查”字样。

第三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平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身体素质变化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伤、病等经指定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上课的学生,必须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保健课的学习锻炼。

第三十三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60分以下绩点为0,60分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100分绩点为5.0。

五级制不及格绩点为0;及格绩点为1.5;中等绩点为2.5;良好绩点为3.5;优秀绩点为4.5。

重修或补考考核通过的课程绩点按1.0计。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记载成绩的课程全部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三十四条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做为转专业、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选、优秀毕业生评选等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缴纳学费。

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未考核课程应办理退课手续,不记载成绩。

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休学、保留学籍者复学,应于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指定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由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复学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具有学籍的非定向本科在校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由学生申请,学校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结束时进行,每专业转出学生数一般不超过专业人数的7%;根据教学资源情况,每专业接收转入学生数一般不超过专业人数的15%。

第四十四条符合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修满本专业相应学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的学分,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

(二)确有专长,且条件允许,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转专业学生必须思想品德测评达到良好及以上,满足拟转入专业的一些特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按不同情况进行:

(一)学生统一进行转专业报名申请,转出学院负责报名申请资格审核。

(二)对于申请转入人数远多于接受人数的专业,学校或学院可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考试,考试方式、内容和成绩使用办法在启动转专业工作时公布。

(三)在学院内转专业的,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四)跨学院转专业的,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所有转专业手续由教务处统一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并根据具体情况将学生编入转入专业相应班级。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

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学习年限计入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转专业或转学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转专业或转学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由转入学院和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课程对等为原则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通过认定的课程方能纳入毕业资格审查。

第四十八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要及时查询本人学分认定情况,并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认需补修课程,制定课程补修计划;补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只能参加后续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在开课前按规定办理补修手续,但按第一次修课对待。

每学期补修、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总门数不得超过3门,时间冲突部分要办理免听手续。

第四十九条转学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试读、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五十条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毕业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本科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专科低于8学分(含8学分)者,转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间暂保留学籍。

试读期间,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本科达到30学分及以上、专科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可解除试读。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条件者,或试读期间又达到试读条件者,或解除试读后再次达到试读条件者,予以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院每学期结束后审查是否有学生达到试读或解除试读条件,于下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发放试读通知书或解除试读通知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非试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取得的学分达不到已执行教学计划安排的总学分的80%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

学生要及时查询课程考核成绩,为更好地完成学业,建议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与审核工作每学年开学初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五十四条试读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可根据具体情况编入同专业其他班级,参加后续教学计划安排的有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五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不及格课程(不含重修或补考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者。

(二)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条件者,或试读期间又达到试读条件者,或解除试读后再次达到试读条件者。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教育教学内容者。

(四)未获批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七)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应当退学者。

第五十六条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要经校长会议研究通过,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七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按《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同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大于等于50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同时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二)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50分者。

第六十二条只有毕业设计(论文)一项不及格而结业者,如未达到最长在校学习年限,须续肺腑标准学制为二年,在校最长年限),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可在下一学年向学校申请补做一次毕业设计(论文),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但需缴纳一年学费。

第六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在《河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教[2012]31号)基础上修订,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九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有关条款的具体执行办法。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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