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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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铜仁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铜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由院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三个月内,由学生处组织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体检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铜仁学院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铜仁地区人民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铜仁地区人民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注册。

(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且未办理助学贷款等手续者;

(二)无故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者;

(三)每学年因成绩不合格及其他原因受学籍处理,在规定时间未办理相应手续者。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2年),专科基本学制为3年。

学生可以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及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

本科学生允许在3-6年内修完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含休学时间);专科学生允许在3-5年内修完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含休学时间);“专升本”学生允许在2-4年内修完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含休学时间)。

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计。

休学及试读期限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各系及学生辅导员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考勤工作。

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累计后报教务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安排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达到10—15学时,全系通报批评;

1.旷课达到16—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到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到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到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七条学生因病请假须附铜仁地区人民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各系批准,一周以上的经由学院批准。

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各系批准,三天以上由系审核同意,经学院批准。

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系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系办公室备查。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学生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以《铜仁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九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学时占65-80%;选修课学时占35-20%,其中限选课/任选课为4/3)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相应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课。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的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第十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践教学课(含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或22-28课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为4学分。

第十一条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其中包含任选课修满12学分,它由教务处和院团委共同拟定)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一般控制在160学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重修)总学分一般控制在20—25学分之间。

学生通过计划安排和选课,获得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资格。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或口试等。

本科主干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教研室确定,报教务处批准。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也应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

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合格门数。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合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选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占总成绩的3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重考。

每门不合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3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重考次数。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不合格记分。

若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个人申请,铜仁地区人民医院证明,体育系主任及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适当安排保健体育课或缓考。

第十四条课程经重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按规定收取费用,可参加下一年级的修读,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听课者,可以采取自修方式。

生产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各系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参加毕业前举行的该课程重考。

第十六条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修读一门课程,一般要求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教学过程。

学生如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含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3.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理论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务科。

(二)学生因病要求缓考时(因事一般不得缓考),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申请无效)。

系审核签字,教务处同意后,报教务科备案,方可缓考。

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年级下学期开学时举行的重考,并于考试前一周到教务处办理考试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不办理手续者,不准进入考场。

申请未准且未考试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

(三)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生总成绩的评定及不合格门数。

第十八条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其考核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

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

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绩点,良好折算为3.5绩点,中等折算为2.5绩点,合格折算为1.5绩点,不合格折算为0绩点。

(二)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全学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核定毕业成绩的主要学业依据)。

(三)重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绩点记为1。

(四)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六章升级、重考、留降级、退学、试读、免修与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一学期考核课程有二门以下成绩评定不及格,可参加正常重考,重考及格的即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重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安排重修,重修仍不及格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考机会,毕业前重考仍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考核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或二门以上(含二门)主要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8学分以上的,给予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申请留级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一个学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留级或休学而无后续专业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进行选择: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所修专业系内相近的专业,如果学生所修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其它专业(但不能跨大类选择);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的,要修读相应课程并参加考核;

(四)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均达到90分或“优良”以上,思想品德表现良好的,经学院批准可以申请跳级,但跳级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的2%。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考核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主要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10学分者;

(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重考后不合格(已重修合格的课程除外)课程累计达六门(含六门)以上或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者;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在校期间两次留级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退学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计算公共体育课、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任选课等课程在内。

第二十七条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务处在重考后二周内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系填写“学生学籍处理单”(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由院长办公会委托的分管副院长审批。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达到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果一学期累计不及格的专业课程在二门以下(含二门),平时表现良好并未受任何处分的,可申请试读一次。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承诺书”。

(二)试读生必须留级学习,试读时间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试读时无后续专业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办理。

(三)试读期满春秋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或所取得的总学分(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未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终止试读协议,作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五)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在三门以下(含三门),或所取得的总学分(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可解除试读。

(六)试读期满并解除试读者,若再次出现本条第三款的情况,即予以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四)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除书费按实结算外,其他已缴费用不退。

(五)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该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

(六)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七)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果已经修读过并已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修读经历和成绩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核实,开课系组织考核,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免听或免修相应课程。

免听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免修课程既可参加学期考试,也可按免修考试成绩记载。

实验课不能免听或免修,如果免听或免修课程含有实验,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并完成实验报告。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文艺体育及学科竞赛活动,其考试成绩的计算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若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留级或试读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可跟班试读重修。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按照学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入、转出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并下发“转专业文件”;

(二)跨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系内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

(三)转专业申请时间新生在进校后的两周内,其它学生在学期期末前的两周内;

(四)转专业的学生成绩与转入专业所开课程相同的,可以按原专业成绩记载,不相同的应参加转入专业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补修及考核;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培养转为高学历层次培养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跨大类者(招生时的文、理类别);

(四)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特殊情况除外);

(五)应给予退学者;

(六)办学点转入校本部者(与校本部同批次录取的除外);

(七)第二次提出转专业者;

(八)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铜仁学院学籍处理联单》,经所在教学系审核、拟转入系审核、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的,其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定,如果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不一致,须重新修读并跟随下一年级考核,方可获得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按《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15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

第四十二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铜仁地区人民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习时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且交本人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学校存档备案,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申请复学者,须交验退役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患病休学及休学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只负责保留学籍的义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铜仁地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外地学生可寄交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的可以复学;

(三)学生休学的当学年已交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将已交费用的剩余部分转入复学学年,按复学当年学费及住宿费用标准据实结算(每学年按40周计);

(四)休学学生复学无后续专业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九章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四十七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考核及格,获得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含课外学分),德、智、体等方面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含课外学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或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未修满总学分(含课外学分)或各类课程的规定学分者;

(三)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0者;

(四)品德评定不合格者。

因未达到规定课程考核要求和修满相应学分而结业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家长和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不领取结业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后,延长学习时间,注册重修不及格课程。

学生的课程或环节全部重修合格后,原则上一律随下一届学生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延长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结业学生根据结业原因作如下处理: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学科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不及格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申请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三)实习不合格的,如果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一年内可由工作单位开具合格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核准,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能申请授予学位。

第五十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结业后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或参加了仍不合格的,以后不再准许补考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并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只发给肄业证书。

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给学历证明或成绩表。

开除学籍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新生信息、在校生信息和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注册,因此,新生必须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每年九月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必须学历电子注册,注册时必须出具财务处、学生处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注册。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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