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两城秦家庄中心街硬化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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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两城秦家庄中心街硬化工程施工合同
日照市两城秦家庄中心街硬化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输局
承包单位(乙方):
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工程经采购选定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综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日照市两城秦家庄中心街硬化工程
2、工程地点:
日照市两城秦家庄
3、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4、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5、承包方式:
总承包
二、工期要求
本项目整体计划工期为30日历天,开工时间以采购人发布的开工通知为准。
三、合同价款
1、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确定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玖仟玖佰元整元(¥:
1839900.00元)。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四、工程质量与材料设备的采购
1、乙方按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工程一次验收合格。
凡出现偷工减料现象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一至五万元赔偿费,并且全部返工;对于返工确有困难,又不影响安全,不影响使用的,将扣除该分项的全部工程量。
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3、施工期间乙方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原件交甲方保管。
4材料设备的采购:
暂按由承包人采购,但发包人保留供材权,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决定任何材料由发包方供应。
4.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磋商文件规定的质量价格标准、规范的规定,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价格在采购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否则不予进场;对弄虚作假及擅自降低材料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磋商文件规定的质量价格标准、规范规定的,后经查明的,立即要求拆除撤换该材料,并处以双倍差价罚款另加发现一次处罚3-5万元罚款,于工程进度款中抵顶进度款,最终在结算中扣除该罚款。
(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种和等级。
(3)随时按发包方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4)对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确认。
(5)在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6)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7)承包人应将它与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发包人。
4.2清除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发包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
(1)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
(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4.3相应材料与设备的检验检测费及承包方所承担的所有工作系统调试费综合考虑在所报总价中。
4.4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外界因素(如:
周围村民或单位围堵,周边道路阻塞影响等),均由承包方负责协调并保证工程顺利完成。
4.5对于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弃方运输的土方和石方暂按由承包方处置,甲方保留优先处置权。
五、设计文件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2、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核对。
六、甲、乙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1、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甲方代表姓名:
2、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乙方代表姓名:
七、工程质量检查
1、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督人员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
八、质保期、付款方式
1、质保期:
1年。
说明:
质保期为供应商磋商报价表中承诺的质保期。
2、付款方式:
在质量合格情况下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核准的完成工程量4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资料齐全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值的97%,剩余款项缺陷责任期满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
九、验收
1、本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2、由甲方及验收部门出具质量验收报告。
3、工程交竣工施工单位须提报完整的交竣工资料。
十、工程分包
1、乙方承包的工程,不经甲方允许不得转包。
2、确需分包的工程,乙方应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在2天内批复。
3、分包工程不能解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应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4、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与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存在严重不符或者暗中委托他人施工,而造成施工质量差,经查明确实存在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己完成的工程量,根据甲方及验收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其响应文件的报价据实结算,中标履约金不予退还。
十一、环境保护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要求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二、安全施工
1、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为保护工程,保证施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乙方应设置照明和防护、警告信号和看守。
4、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不可预见费用,由甲、乙双方经出资方核准后签定补充协议约定。
4、所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四、违约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3、工程所用材料暂按由乙方采购,但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
4、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当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15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
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而未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5、项目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必须经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否则在项目结算时不予考虑。
十五、质保期满后维修服务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十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质保期结束价款付清后即告终止。
十七、合同的组成及补充协议
磋商文件及答疑、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采购代理机构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建设单位):
(公章)乙方(承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日照市两城秦家庄中心街硬化工程(项目名称)本项目发包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山海天农村公路生命安防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日照市两城秦家庄中心街硬化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托书
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输局
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浩代表本单位委任为(日照市两城秦家庄中心硬化工程)的项目经理。
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田浩)(签字)
年月日
抄送:
(监理人)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
补充内容:
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施工做法相类似项目的单价,并在单价分析中置换主材价格,其他子项不动,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根据鲁建发[2011]3号文《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编制,本工程报价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版本)《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版本)《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年版本)《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版本)(2016价目表)【营改增】,以及日照市现行的与消耗量定额相配套《费用定额》及文件、规定等;市价人工单价按建筑、装饰、安装56元/定额工日;市政、园林50元/定额工日计,2016价目表,按有关城建工程结算标准生成新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并按照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让利。
本工程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调整;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统盘考虑措施费用及总承包服务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未予考虑的措施费项目除外。
招标控制价中已包含规费和税金,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单独计算。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得突破招标控制价,所报各综合单价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市场行情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控制幅度,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0%的,招标人有权依据招标控制价认定综合单价。
涉及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农民工工资、工程结算等内容按照日建发【2016】37号《日照市城建项目包保签证管理办法》、日建发【2013】5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工程结算管理的通知》、日建发【2016】25号《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施工过程中遇政策性调整时,执行城建工程结算标准。
2.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材料价格调整范围:
水泥、商砼、沥青、中砂、石子、钢筋、塑钢排水管、球墨铸铁管。
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时可调主要材料价格必须明示。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调整原则:
材料价格调整结合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价格确定。
3.1投标时可调价材料单价低于编制采用价格: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基准价等于编制采用价格;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等于投标报价。
3.2投标时可调价材料单价高于编制采用价格: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基准价等于投标报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等于编制采用价格
3.3竣工结算需调整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签字确认,施工期间未签字确认价格,结算时执行同期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最低价格;信息价未包含的价格参照上年度结算价格下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