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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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班2.doc

11月9日导学直播

  一、考情分析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三、票据行为

  

  一、考情分析

题型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单选题

3题4.5分

1题1.5分

3题4.5分

多选题

2题4分

1题2分

 

判断题

0题0分

 

 

不定项

1题8分

1题8分

 

合计

6题16.5

3题11.5分

3题4.5分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含义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一般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给付对价。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2.取得的限制

  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注意】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对价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丁对票据的权利与丙对票据的权利相同:

  1.若丙从乙处合法取得(包括善意取得),由于丙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丁也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

  2.若丙从乙处因盗窃等违法原因取得致使丙未取得票据权利,那么丁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胡某和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黄某虽然是善意不知情的,但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的含义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方法:

按期提示、依法证明

  “按期提示”重在按期,指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及时保全及行使追索权。

  “依法证明”是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应取得“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遭到拒绝。

  2.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丧失票据也意味着丧失了票据权利,因此需要进行票据丧失后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式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方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

提起人

丧失票据的人

相对人

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票据种类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效力

使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

期限:

12天,但挂失支付前已经付款的除外

  1.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2)公式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流程:

  

  【注意1】已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而应提起普通诉讼。

  【注意2】丧失的票据是有效的票据。

如票据因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则该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注意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注意4】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3.公示催告的效力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仅催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并不审理实体权利的归属问题,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票据权利。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三)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的概念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注意和诉讼时效的效力对比,虽然叫票据权利“时效”,但这里的时效更像除斥期间。

  【注意3】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2015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5年6月25日之前

  B.2015年8月15日之前

  C.2015年9月15日之前

  D.2015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期限。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所以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在2015年12月5日之前。

  (三)票据责任

  1.票据责任的含义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责任主体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3.付款流程

  

  【注意1】提示付款的提示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没有约定付款期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有约定付款期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注意2】审核的内容是票据是否符合要求,如背书是否连续,持票人身份是否合法等。

  【注意3】票据的抗辩事由:

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的抗辩:

票据本身的原因,可以对抗任何人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对事不对人

  2.对人的抗辩:

持票人的原因,只能针对特定的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注意4】付款人和持票人都可委托银行办理业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理解:

到期日前付款,也为重大过失。

  【例题·多选题】(2017年考生回忆)下列主体中,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有( )。

  A.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行Q银行

  B.不获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乙公司

  C.签发银行本票的P银行

  D.对汇票予以承兑的甲公司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票据责任。

对票据责任,把握一点,即付款责任。

因此所谓的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指的就是承担付款义务的人。

选项A,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开户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

  

  2.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如无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签章;

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相对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如背书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

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得转让”

非法定记载事项

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注意】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承担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例题·单选题】(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无记载,票据无效。

  

(二)背书

  1.背书的概念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背书的种类

  

(1)转让背书

  

(2)非转让背书

  

  

  

  【注意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注意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委托收款背书还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质押背书还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2】票据可以附加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被背书人:

乙公司

被背书人:

P银行

被背书人:

丙公司

被背书人:

丙公司开户银行

甲公司签章

乙公司签章

质押

乙公司签章

丙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5)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2017年考生回忆)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C.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背书。

ABC表述正确。

选项D的错误在于,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例题·单选题】(2016年考生回忆)下列属于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

  A.“不得转让”字样

  B.背书日期

  C.被背书人名称

  D.背书人签章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票据的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例题·判断题】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三)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承兑流程

  

  【注意】

  1.提示承兑的日期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1)定日付款

  如:

6.1付款6.1前即可

  

(2)出票后定期付款:

如出票后3个月付款

  则:

6.1日出票,9.1前即可

  (3)见票后定期付款:

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

  如:

6.1日出票,

  则:

应在7.1日前提示承兑

  6月30日提示承兑---见票日+3个月:

9月30日

  2.承兑时的记载事项包括:

  

(1)“承兑”字样+承兑日期+签章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承兑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B.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基本知识。

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是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而不是承兑期限,所以A选项错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所以选项C错误。

  【例题·判断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的名称:

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是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是出票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效力

  

(1)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判断题】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

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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