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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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2年2月)

序号

报 表 名 称

页码

1

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

2

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

8

3

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12

4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15

5

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

18

6

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22

7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25

8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7

9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37

10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38

11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43

12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47

13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48

14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50

15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52

16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54

17

附表十二

(1)《关联关系表》

57

18

附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

58

19

附表十二(3)《购销表》

60

20

附表十二(4)《劳务表》

61

21

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

62

22

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

63

23

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

64

24

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

66

25

附表十二(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69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72

附报资料

附表二

(1)补充资料

76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79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81

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

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2

减:

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

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12

减:

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

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15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

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

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

26

税率(25%)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

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

减:

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30

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2

减: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

减: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

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资料

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

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实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企业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进行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等。

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等。

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

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

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第18行“其中:

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

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20.第20行“其中:

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其中: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

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

(1)第2行或附表一

(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

(1)第2行+7行或附表二

(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3.第10行=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

(1)第17行或附表一

(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

(1)第16行或附表二

(2)第45行。

6.第13行=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或者=附表一(3)10行。

10.第17行=附表三15行4列或=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三16行4列或=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三17行4列或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三39行4列或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当主表13+14-15+21行>0时,21行取13+14-15+21行与21行之小数;当主表13+14-15+21行≤0时,21行=0)。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

(当13+14-15行-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0时,取[(13+14-15)行-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的绝对值与附表六6列之小数;当13+14-15-“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0时,本行=0)

16.第23行=第13+14-15+22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24行≤23行

18.第25行=第23-24行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28行≤27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29行≤27行-28行。

23.第30行=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32行≤31行。

26.第33行=第30+31-32行。

27.第40行=第33-34行。

附表一

(1):

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2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3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4

(1)销售货物

 

5

(2)提供劳务

 

6

(3)让渡资产使用权

 

7

(4)建造合同

 

8

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9

(1)材料销售收入

 

10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1

(3)包装物出租收入

 

12

(4)其他

 

13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14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15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6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17

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1+22+23+24+25+26)

 

18

1.固定资产盘盈

 

19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1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

5.罚款净收入

 

23

6.债务重组收益

 

24

7.政府补助收入

 

25

8.捐赠收入

 

26

9.其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并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的金额。

金额为本表第2+13行。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

金额为本表第3+8行。

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

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第13行:

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的金额。

房地产企业涉及预售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的应填入此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仅指新税法下确认预售收入,且已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基数的预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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