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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涪陵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

   (涪区委发[2007]23号)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区财政对新获国家行政主管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奖励人民币80万元;新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涪陵区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涪府发[2008]125号,2008年10月26日)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国家税收政策实行查账征收。

区政府为支持建筑企业的发展,对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建安产值部分企业所得税实行纳税定额奖励办法,即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大于纳税定额的,由同级财政将大于定额的地方所得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

纳税定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年度建筑安装产值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0.8%计算;5001万元至1亿元的0.7%计算;10001万元至15000万元的按0.6%计算;15001万元至2亿元的按0.5%计算;20001万元以上的按0.4%计算。

使企业收入阳光化、合法化。

   凡本区建筑企业实现建安产值5亿元以上,且当年本区入库税金15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凡区属建筑企业独立承包工程创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的项目,奖励企业10万元;经国家批准获得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区属建筑企业,奖励企业20万元。

涪陵区政府《关于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的意见》

(涪府发[2008]106号)

   凡依托企业中有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凡依托企业中有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机构负责人和创新示范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另50%用于企业科研和产品开发。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

涪陵区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涪府发[2008]114号)

   凡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本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1)国内授权专利:

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2)国外授权专利:

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4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件。

   (3)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获中国专利金奖50万元/件;获中国专利优秀奖3万元/件。

 

重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经发[2006]48号)

   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间和标准“从2006年至2010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

补贴标准为:

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二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涪陵区政府《关于加快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涪府发[2009]65号)

   

(1)凡在我区设立的物流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的,且鼓励类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现代物流试点企业比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和增值税抵扣办法执行。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新注册的物流企业从经营年度起,前两年内企业所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发展。

后三年内对当年缴纳营业税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用于发展。

   (3)新办物流企业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税收,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发展。

   (4)凡属于新购(建)或从区外引进(购买)的新增水上运力按4000载重吨以上、8000载重吨以上、陆上运力100吨以上、200吨以上划分,其形成的营业税增量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当年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0%、60%安排给企业用于发展。

   (5)从2010年起,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从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建立专项基金,对具有示范作用、带动产业发展能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投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在1000万以上的给予贷款贴息80%的支持。

   (6)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资金项目和市贴息资金项目计划。

对现代物流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可申请市、区专项资金支持。

   (7)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用于仓储、交易场所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企业,从经营年度起,企业所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80%、后三年按5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发展。

   (8)每年对规模以上的物流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和奖励。

对按照行业标准评选出的年度“十强物流企业”和“十佳成长型物流企业”,由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市区支持企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选登)

为帮助非公企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用好、用活、用够重庆市政府、涪陵区政府出台的扶持非公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本刊特将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予以选登,以供参考(如遇新政策出台,以新颁布的政策为准)。

   一、专项资金类

   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渝财农[2004]394号)

   1、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收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服务于“三农”,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设立的农业专项贴息资金。

   2、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来源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百镇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扶贫资金等。

   3、支持对象:

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农业项目上年贷款应付利息10万元以上;同时龙头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年使用劳动力6000个工作日以上)或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4、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

   5、申报方式:

区县企业向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经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渝办发[2004]136号)

   1、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是由重庆市级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2、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投入资本金三种方式。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3、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

资金安排数额由市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联合确定。

   4、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重点发展规划和属于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等方面的项目。

   5、申报方式:

区县项目向区中小企业局申报,由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渝财教[2008]10号)

   1、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是为支持科技创新、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2、支持方向和重点:

(1)科技攻关。

(2)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3)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

(4)经市财政局、科委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其他项目。

   3、申报方式:

区县项目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科委。

重庆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渝财行[2008]7号)

   1、旅游结调资金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设立的旅游专项资金。

   2、使用范围:

旅游公共性支出、旅游开发项目补助。

   3、申报方式:

区县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辖区的区县旅游局提出申请,再由区县旅游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旅游局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涪陵区商贸发展资金(涪财政发[2003]531号)

   1、区商贸发展资金是区委、区政府为促进我区商贸流通业的快速发展和区域性商贸中心尽快形成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2、使用范围:

(1)制定和完善全区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全区商品市场发展规划、全区小城镇商业发展规划和全区社区商业发展规划;

(2)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重点市场扩大经营规模、实施设备更新等重点商业实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投入;(3)新发展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连锁门点补助;(4)小城镇商业和社区商业,实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5)小城镇商业和社区商业年度目标考核奖励。

   3、申报方式:

各乡镇、办事处商业企业经当地政府初审并签注意见后向区商委申报,同时抄报区财政局。

区级商业企业基金项目向区商委申报,同时抄报区财政局。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由区商委确定。

涪陵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涪府发[2009]18号)

   1、涪陵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是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发展基金中切块用于支持和发展全区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

   2、支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3、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

专项资金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业主单位在金融机构用于该项目的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方向和重点:

区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成长性较好、社会贡献大的重点发展项目和属于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出口创汇、农产品深加工、与园区产业发展配套以及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的项目。

   5、申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业主单位送所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和区财政局。

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替代原科技三项费用。

其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

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与开发、基础与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与环境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申请涪陵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需向区科委申报。

涪陵区旅游发展资金

   涪陵区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及产业发展研究、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前期论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和重点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中三分之一要用于宣传营销,由区旅游局统一安排使用。

   申请涪陵区旅游发展资金需向区旅游局申报。

   (未完待续)摘自《支持企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选编

(一)》

支持企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选登)

为帮助非公企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用好、用活、用够重庆市政府、涪陵区政府出台的扶持非公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本刊特将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予以选登,以供参考(如遇新政策出台,以新颁布的政策为准)。

   一、专项资金类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

  (涪府发[2006]96号)

   1、重庆市每年切块我区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总额为7920万元,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

   2、支持方向:

产业基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非库区产业发展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该专项资金。

产业基金的使用要与移民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投资补助类和贷款贴息类项目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原则上分别不得少于该项目新增就业岗位数的20%和10%,并具有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移民受益人数审查意见。

   3、支持重点:

产业基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用于下列项目:

   

(1)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以及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2)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及现代制药项目。

   (3)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

   (4)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5)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

   (6)符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但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

   项目扶持重点为:

(1)能发挥本地优势资源转化的加工业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2)能形成规范化规模化种养殖的农林牧渔基地项目。

(3)能形成本地产业集聚和延伸产业链带动性强的项目。

(4)能够有效解决移民就业和促进财政增收的项目。

   4、支持方式:

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5、无偿资助额度:

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加工、制造业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

同时,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

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额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6、申报方式:

按照《涪陵区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编制完成申报材料,并汇编成册后报区发改委。

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渝财企[2008]657号)

   1、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新型工业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创意产业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开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2、支持重点:

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节能环保效果明显、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明显、示范作用突出的已开工建设的重点投资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

   

(1)新型工业化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业、石油天然气化工、材料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工业投资导向性计划的重点项目。

   

(2)产业研发项目。

重点支持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和《重庆市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点新产品的研制及产业化,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3)创意产业项目。

优先支持创意产业发展已具备一定基础的区域,向已授牌的创意产业基地和重点行业倾斜;重点支持研发设计创意、软件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6大类创意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我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和纳入规划的重点项目的实施。

  (4)工艺美术项目。

重点支持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建设和工艺美术行业产业化发展。

   (5)市政府确定的专题活动、人才教育培训、招商引资等其他重点项目。

   (6)工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评审、专项资金的审计等。

   3、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分别采取投资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项目资金来源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的,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项目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每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原则上同一项目在一年度内,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

   4、申报方式:

区县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县经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区县经委与财政局初审后联合正式行文上报市经委和财政局。

重庆市商业发展资金

   (渝财企[2008]557号)

   1、重庆市商业发展资金是根据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商贸流通发展的专项资金。

   2、支持范围:

(1)城乡统筹商贸网络、便民服务、物流配送、农产品市场、“商圈”等市场体系建设;

(2)现代流通、优化流通结构、提高流通效率;(3)会展经济;(4)政府宣传促销、招商引资、策划规划、培育引进品牌、人才培训、评选奖励;(5)市场信息和商品质量监测等;(6)国内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和历史遗留问题解决;(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出。

   3、支持方式:

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和经费补助三种方式。

项目投资以单位投资为主的,一般采用投资补助方式;项目投资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公共方面支出,一般采取补助方式。

每个项目只可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4、申报方式:

区县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县商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商委、财政局审查同意后,联合上报市商委、市财政局。

 

珍溪镇招商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

   1土地出让金属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征地管理费和工作经费可一事一议,争取减免。

   3涉及对农民征地补偿部分,可以协商分期支付。

   二、税收优惠

   1 属农产品直销全免税收,且鲜活农产品在重庆市内全免所有的过桥过路费。

   2 享受三峡库区发展后期扶持政策,后期扶持资金集中使用于该镇企业发展。

   3属农产品深加工部分,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享受三峡库区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镇党委研究决定:

一是对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免二年减三年);二是对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用于企业扶持发展壮大。

   三、其他扶持政策

   我镇属于市级“百个经济强镇”建设、三峡市市库区移民重镇、市级“商贸流通中心镇”建设、市级“45个中心镇”建设之一,可以积极争取大量的项目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包括直补和贴息。

比如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产业发展贴息、非公有制企业贷款贴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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