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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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Word下载.docx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

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

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

(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6)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

免二减三"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7)对在黑龙江省举办的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民等生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8)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9)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械,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三、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在黑龙江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的生产企业的项目,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流转税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1998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五、进口设备有关税收政策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3月3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至进口完毕。

保税: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纸制品除外),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提供土地方式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般情况下,采取土地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三种),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

二、土地使用年限 

(1)外商在黑龙江省指定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在不改变"

五荒"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同样有偿有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经营,其限按用途进行划分,一般不少于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

其中,"

土地开发形式可以采取合资、合作、股份、独资及联合开发等形式;

在合同期内,"

土地资源使用者享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权。

三、农业税收

(1)凡用于农业生产开垦的荒地,自开垦播种之年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2)凡涉及"

土地资源的使用者,除有内部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外,自拍卖之日起给予三年的免税优惠。

四、土地审批时间 

凡是由省里审批的土地,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省政府在一个月内办完用地审批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属于上报国家的,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材料后,在一个月内负责将其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家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外汇管理方面优惠政策—— 

一、中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改善外汇环境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取消汇率双轨制,实行汇率并轨,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

实行外汇体制改革特别是汇率并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和缔约方的汇率制度要求,进一步改善了外汇环境,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外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和交往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汇率并轨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由于汇率并轨后的外汇比价高于实行双轨制时的外汇牌价,外商以同样的外汇投资折算出资比例比过去按牌价折算的更大,同时解决了注册资本折算按外汇牌价与汇出红利按市场调剂价计算的予盾。

因此,实行单一汇制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更好地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更加有利于外商来华投资。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付继续实行优惠

实行新的汇率制度后,对外商投资的外汇管理办法不变。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下的用汇,可以先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支付,不足支付的,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优惠 

中国坚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应自求平衡的原则;

但当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可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属于国家鼓励生产项目下的资本金用汇,需经外汇局批准购汇解决。

五、允许外商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并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外国投资者从其公司净利润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用于增资或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外商可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

在对外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进行审批和注册资本验证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证明。

六、中国对外银行发展的政策 

目前,中国允许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

(1)外汇存款;

(2)外汇放款;

(3)外汇票据贴现;

(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5)外汇汇款;

(6)外汇担保;

(7)进出口结算;

(8)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9)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10)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11)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2)资信调查和咨询;

(13)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其他方面优惠政策—— 

一、市政建设优惠 

在黑龙江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市政建设费。

二、在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方面的优惠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行业保险基金和住房补助金外,经确认后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不享受免征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仍继续给予低标准的优惠,即每人每月按10元固定数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三、住房补助金优惠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住房补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元提取,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

提取住房补助金后,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少提或免提。

企业在筹建期和投产营业后一年内,免提住房补助金。

企业自己解决住房和职工私有房的,免提住房补助金。

四、财政有关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和办公需要的商品,不受省内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地方国有企业引进国外资金从事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资金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省重点项目资金或各级财政周转金可优先与企业自筹资金配套。

五、关于解决外商投资者亲属落户的有关规定

凡在我省省辖市区每投资10万美元,或者在县(市)及乡镇每投资5万美元的外商(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在大陆的亲属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解决城镇户口1人,按投资额增加落户人数,最多不超过6人。

六、关于外商投资引荐人的有关奖励的规定 

对引荐外资投入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的中介人,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当地政府确认,可按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3‰,并按现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其中:

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中介人1‰;

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

实际到位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奖励3‰。

具体兑现办法是,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在履行申报手续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先支付奖励金的50%,待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再支付其余部分。

哈尔滨市道外私营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凡进入哈尔滨市道外私营经济园区(以下简称"

私营经济园区"

)的企业,除享受《道外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私营经济园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企业发展、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二条对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4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企业,提取企业已缴纳区级税收的一定额度作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即第1年至第2年为60%,第3年至第5年为50%。

  第三条对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6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型企业,提取企业已缴纳区级税收的一定额度作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即第1年至第2年为50%,第3至第5年为40%。

  第四条对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计算当年新增贡献部分,提取新增贡献部分的20%作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期限为2年。

  第五条投资参与私营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开发用地可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第六条入园企业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科技产品,园区帮助其列入国家或省、市科研开发计划,并从区科技三项费中拨给企业适当额度的科技扶持资金,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技攻关等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入园企业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可由私营经济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海关退税事宜;

入园企业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国(境)的,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大投入的私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对新办入园企业,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一站式代办服务,在开办条件和书证材料完备前提下,按公示服务制度规定时限办结开办手续。

  第十条私营经济园区将对入园企业在人才、科技、项目、信息、法律咨询、企业策划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延伸服务。

  第十一条凡被私营经济园区管委会评为私营经济园区纳税先进企业,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实行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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