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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

篇一:

押品管理办法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押品管理办法为完善和规范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公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公司对全公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第一章出入库管理一、抵(质)押品正常入库管理信贷员办理的抵(质)押信贷业务,在放款的当日,应把相关的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上一式两份,由交递抵(质)押品的信贷员签字后,同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一同交递给风险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员。

(二)档案管理员向信贷部落实抵(质)押品登记证明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并核实入库通知书的准确性之后在入库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入库通知单一份交信贷员做归档处理,档案管理员将另一份入库通知单和抵(质)押品凭证一同办理入库。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入库通知书登记《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账》)。

二、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信贷员在项下的信贷业务全部的条件下,应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

出库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信贷员应审核还款凭证,与放款台账和抵(质)押品台账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

同时要确认信贷系统中与抵(质)押品凭证相对应的信贷业务余额已经结清。

(二)信贷员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会计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

由信贷员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在向信贷部了解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上签字后,由信贷员递交档案管理员。

(四)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核对出库通知书的相关要素与入库通知书中相关要素的一致性。

审核无误后,档案管理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办理抵(质)押品凭证出库。

(五)档案管理员取回相应抵(质)押品凭证,交信贷员并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上签收,根据出库通知书登记抵(质)押品台账。

三、抵(质)押品临时出入库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库限于以下情况:

1.在不变更抵(质)押物进行借新还旧时需先进行新贷款的抵(质)押登记;2.在同一抵押物项下已部分还款需部分释放抵押物;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到期前办理托收手续的;4.定期存单质押需支取利息的;5.土地置换成在建工程的,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建成后需转为房产抵押的;6.抵(质)押人更名需对抵(质)押凭证进行更名的;7.抵押物行政归属管理部门要求变更权证等有关手续的;8.诉讼或仲裁需要提供信贷资料的。

(二)对需要临时借用抵(质)押品凭证的,档案管理员除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审批外,还需在审批意见上明确抵(质)押凭证的返还时间,原则上出库最长不得超过15天。

档案管理员凭总经理签字办理出库手续。

(三)对临时借出的抵(质)押品凭证,应在抵(质)押品台账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

(四)部分出库时,除按照上述流程审批外,应根据部分出库审批文件对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价值进行确认。

然后根据确认的价值在抵(质)押品登记台帐上做好记录。

第二章抵(质)押品管理一、抵押品管理

(一)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公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

1.房屋所有权;2.机器设备;3.车船、航空器材;4.其他抵押物品。

(二)我公司信贷员定期或风险管理岗人员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三)信贷员应按我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我公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公司抵押权利。

(四)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

1.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2.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必须要求其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公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公司信贷员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公司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公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公司规定的抵押率。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抵押物,其租金收入原则上存入我公司指定专户或偿还我公司债权。

3.状态。

抵押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抵押人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完好,使用是否正常,技术水平是否落后,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抵押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在建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到位,建设期是否拖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是否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必要的抵押手续;其他抵押财产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4.价值。

不仅要查看账面价值的变化,而且要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

财务会计部依据抵押品入库通知书中标明的抵押物入帐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需要价值重估的,应委托我公司指定评估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对重估价值变动的,须将重估价值书面通知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门据此对抵押物的入账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5.变现能力。

要了解市场,尤其是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分析抵押物变现的可能性,在现有市场环境下,能变现多少,将来趋势如何。

6.保险。

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有无赔偿,我公司是否受偿。

抵押品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存入我公司指定的账户。

抵押品灭失后,我公司应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授信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二、质押品管理

(一)质押品必须由我公司或我公司指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由我公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质押品必须是不适宜由我公司直接管理或我公司不具有直接管理能力的质押品;我公司在指定质押品管理机构前,必须与该指定机构签定相关监管或保管协议。

(二)根据我公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资质不同,对质押品的检查应按我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公司质押权利。

(三)对质押品的检查,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股份。

通过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公司股份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质押股份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2.股票。

随时掌握股票市价波动情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分析股票价格变化趋势,评价质押股票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3.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重点查看利率、汇率变化情况,发行人实力与信誉,质押物市场交易情况,评价质押物价值是否依然篇二:

银行抵质押品授后管理规定抵质押品授后环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公授信项下抵(质)押品授后环节的变更、释放、部分释放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登记机构多方关联关系,在操作层面蕴含多个风险点,为最大限度规避操作风险,明晰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抵质押品变更、释放的基本原则第二条遵循偿还贷款金额高于对应释放抵(质)押品权利价值的原则,保证贷款余额与所剩余的抵押品评估价值比例不高于原批准贷款抵押率。

第三条先释放市场价值低、难以变现的押品。

第四条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以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品置换、变更为其它抵押物。

第五条拟部分释放的抵(质)押品会影响剩余授信抵押权利主张的,及剩余授信抵(质)押品价值无法确定的,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部分释放。

第六条拟部分释放的抵质押品会影响剩余授信抵(质)押品抵押设定的,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部分释放。

第七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割的抵(质)押品不得部分释放。

第三章抵质押登记管理第八条《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房产、土地、动产主管部门颁布的登记管理办法,淡化了原有的行政管理色彩,强调客观中立的角色定位,登记机关更多地是体现记录和见证职能,因此在设定抵(质)押登记时,授信业务发起单位必须提高操作风险的自我防控意识。

第九条在以最高额抵押形式发生的授信后续提款时,存在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或轮后设定抵押的可能,使我行最高额抵押方式下授信,后续提款面临约定抵押物悬空的风险,因此,每一次提款前均应向登记机关查询、核实登记薄记载情况,确认该抵(质)押物国家有权机关查封或存在其它妨碍抵(质)押设定的情况。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中,授信批复如要求用开发土地抵押,在授信过程中逐步变更为在建工程抵押或房产抵押,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地随房走”,在房地产登记部门没有实际上合二为一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未建房的空地或分期开发形成的暂时空地没有涵盖在在建工程之中,或土地被另行设定重复抵押,向房管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应该一并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如何界定,登记部门和司法部门都有不同见解和认定,主要分歧在于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设定时工程形象进度还是包含将要完工的全部工程,为了避免歧义造成不必要麻烦,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要尽量清楚约定为全部建设工程,包括以后将建成的。

如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时出现按形象进度实际面积登记的,授信发起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增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面积,其办理频率由授信发起单位据实掌握,但最长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我行授信形式的一种,业务部门对公授信发起环节应充分考虑借款人财务经营状况和企业特征,为便于授后管理,设计不同的抵押担保方式,同时在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授信总量时,应尽量明确具体抵质押品所对应的授信金额。

避免不加区别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造成后续抵押品变更或部分释放的操作风险。

第四章抵(质)押品部分释放管理第十四条除债务结清,抵(质)押品正常释放退还外,其它释放退还抵(质)押品首先必须遵守前述第二章所规定的原则;贷款分类已进入不良的抵(质)押品释放,由省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报有权批准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对借款人提供单笔授信,或核定授信总量中“收回再贷”的业务,需对应已设定为我行抵押物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先归还原有授信,再释放抵(质)押物。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要求变更在建工程抵押前,必须先解除原有土地抵押,才能办理在建工程或房产抵押的;或核定授信总量中“借新还旧”的业务操作,新旧授信对应同一抵(质)押品,我行原授信没有结清前,需先行释放抵押物换证的,为避免抵押悬空的阶段性风险,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可覆盖授信金额的保证金或有能力的第三人担保等临时保证措施。

(注:

有能力的第三人是指业务发起单位根据保证人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或有债务、现金流量等情况综合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担保能力应经得起后评价。

)第十七条若上述情形中借款人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提供保证金或有能力的第三人担保等临时保证措施,我行又认定确有同借款人继续合作的必要,业务发起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分行授信执行部牵头发起,风险、法律和业务行(部)参加,召开联系会议研究确定,同时,业务单位须向省分行出具一把手签字的防止办理变更登记中出现操作风险的承诺书,才能进行抵质押品权证释放变更。

同时银企双方应在重新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对原有授信责任进行约定,借款人承诺新设定抵押对原授信余额本息继续承担保证之责。

第十八条凡涉及收费权质押的,质权设立时,除需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外,同时须在法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第五章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品释放管理第十九条属于一次性全额还款或剩余部分授信全部偿还的,按照结清偿还办理押品权证的释放手续。

第二十条属于部分还款部分释放押品的,在设定抵押时已对总抵押面积下单项房地产确定了抵押权利价值的,其还款金额应不低于要求释放的对应押品的权利价值。

第二十一条在设定抵押时未对单项房地产确定抵押权利价值,且所设定房地产抵押为单一房地产类型的,其还款金额应不低于:

单一房地产类型还款金额=实际授信金额×(每平方米房地产最近评估价值×释放房地产面积/最近房地产总评估价值)第二十二条在设定抵押时未对单项房地产确定抵押权利价值,且所设定房地产抵押为混合房地产类型的,其还款金额应不低于:

同种类型房地产还款金额=实际授信金额×(同种类型房地产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释放对应房地产面积/最近房地产总评估价值)本次还款金额=本次混合类型房地产还款金额之和(注:

同种类型房地产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以房地产买卖(交易)合同注明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准。

)第二十三条原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批复时已明确规定有抵押率的,还款后需部分释放押品,可直接套用原规定抵押率计算,以不高于原抵押率为限释放抵押品。

第二十四条分次释放抵(质)押品后剩余价值不足原设定抵(质)押品设定价值30%,且授信余额未结清的,原则上不允许再进行分次释放。

第二十五条以中行住房按揭贷款偿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为减少业务环节,由业务发起单位根据风险部门和个人金融部门同意按揭贷款的批复,向授信执行部提交《出具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证明申请书》(附件一),授信执行部审核后出具《开发贷款抵押品确认单》(附件二),授信执行部在《开发贷款抵押品确认单》中列明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我行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名称、位置、面积、权利价值等要素,并表明一旦按揭贷款落实,偿还的开发贷款部分同意释放对应抵押物,业务发起单位凭此单到个人金融部门办理住按揭贷款报批手续,取得住房按揭贷款偿还开发贷款后,对公授信押品保管部门释放对应开发贷款项下押品权证,由业务发起单位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

避免对公授信项下押品释放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设定互为前提难以操作。

第二十六条业务发起单位基于综合因素的考虑,同意我行提供开发贷款的房地产项目由其他金融机构叙做按揭贷款,或客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组合贷款)需部分释放我行原开发贷款项下房地产押品的,应先行偿还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然后按前述第二章规定办理。

第六章抵(质)押品释放操作流程第二十七条属授信结清释放抵(质)押品的,按照《银行押品权属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业务发起单位填制一式三份《押品权属证书退还通知单》和一式二份《授信偿还/结清通知单》并加盖公章,交授信执行部审核办理。

第二十八条以中行住房按揭贷款偿还房地产开发贷款所涉及对公房地产贷款抵押品的释放,业务发起行(部)填制一式三联《出具开发贷款抵押证明申请书》,发起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武汉市各支行报授信执行部,市州二级分支行报二级行风险管理部审核(以下简称押品管理部门)后,经双签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市州二级分支行报分管副行长或行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押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开发贷款抵押品确认单》,由业务发起单位交个人金融部门,凭依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报批。

住房按揭贷款落实并偿还了原开发贷款后,业务发起单位再按照《银行押品权属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开发贷款抵押品释放手续。

第七章抵(质)押品日常管理第三十条省分行授信执行部在押品管理工作上直接对口各市州二级行、武汉市各支行风险管理部或综合管理部,各行根据业务量大小,应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中确定不少于一名专(兼)职押品管理人员,负责相应具体事宜。

第三十一条各行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押品台帐登统、报表报送、日常监控及零时性其他任务。

必须按季上报《中国银行对公贷款抵(质)押品情况调查表》(报表表一、表二),市州分支行每月须报送押品台帐,报表前应对数据认真核对,确保各报表同会计表内外帐数据一致。

押品权证集中保管的凭据《押品契证资料收据》由各行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篇三: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共唐山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唐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市农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唐农工(20xx)5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是指受让方依据《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取得《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后,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向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或向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重复抵押。

第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流程:

(一)借款人持《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二)借款人如实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经登记机构初审盖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审查。

(三)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同意抵押后,在《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上盖章确认,并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抵押手续。

(四)借款人抵押手续办结3日内,将抵押手续及《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登记表》交回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正式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第七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间,抵押贷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

第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流程:

(一)借款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申请,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并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土地流转合同等)。

(二)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信息系统变更登记。

(三)登记机构要详细记载变更事项,并将变更登记相关材料与《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一同备案。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借款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提前解除抵押协议后,借款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注销登记。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流程:

(一)借款人向登记机构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表》,并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权因主债权履行完毕、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等)。

(二)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信息系统注销登记。

(三)登记机构将注销登记相关材料与《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表》一同备案。

第十一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限定的剩余使用年限。

(二)在抵押贷款期间,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办理权属变更业务。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

第十三条借贷及抵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等办法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唐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1、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2、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更登记表3、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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