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098572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docx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开展,便利出口货物的仓储、运输,鼓励出口创汇,根据《海关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系指存放已按规定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第三条 建立出口监管仓库,应由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和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只在沿海口岸及边境口岸设立。

和未设关地点不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第四条 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出口监管货物的平安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备经海关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经营仓库的企业应具备向海关承当缴纳税款等项义务的能力。

建立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颂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在报经核准后,由直属海关颁发《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

第五条 仓库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有关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分别列表并随附《进出仓库货物清单》报送主管海关核查。

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

如需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应当经海关许可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为刷贴标志,改换包装而进口的材料,进口人应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由货主交仓库主管海关一份,仓库经理人一份,货主留存一份。

主管海关应定期检查材料使用、出口情况。

第六条 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可会同仓库经理人共同加锁,也可派员驻库监管。

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出口货物存入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入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以下单证:

(一)加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并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属进料或对外装配出口成品的一式六份)及《进仓货物清单》二份;按规定可出口退税的还应加填一份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

(三)如出口货物属于实行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四)由出口货物入委托境内发货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委托证明;

(五)境外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或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核销结汇证明;

(六)其它有关单证。

第八条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在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和《进仓货物清单》上签收,报关单一份交回海关,一份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一份留存仓库, 《进仓货物清单》一份上注明货位交回海关,一份留存仓库。

供出口退税使用的报关单应在货物实际存入仓库,经仓库经理人签印后,由海关加盖“验讫章”退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出口退税手续。

第九条存入仓库的出口货物,属于按国家规定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按章纳税。

第十条仓库所存货物装运出口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该批货物入库时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填写《出仓货物清单》二份,装运出口手续。

仓库代理人应凭海关签印的《出仓货物清单》交付有关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将货物装运出口。

第十一条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仓库或从仓库装运出口的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分别按本方法有关规定以及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已按规定手续存入仓库的货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出境外,不得转为境内销售。

第十三条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六个月。

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货物储存期满仍不运出境,也不有关进境手续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比照《海关法》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仓库进口供库内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儿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不管是价购的,还是外商无偿提供的,均应交纳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出口监管仓库进口所需物品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存入仓库的出口货物,海关按货物离岸的千分之零点五计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第十六条 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灭失或缺少,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灭失或缺少局部应视同国货复进口,仓库经理人应承当交纳其灭失或缺少局部进口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经营仓库的企业如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或走私行为,由海关按《海关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标准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开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效劳。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效劳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贸易企业存储为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给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第五条以下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三)供给国际航行船舶和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外商暂存货物;(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公共平安、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平安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平安、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六)公用保税仓库最低为2000平方米;(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最低为2000平方米;(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登记并核发《海关保税仓库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具体方法由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第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资本、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备案。

第条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

经营企业未申请的,海销其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海销其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并注销手续。

第四章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相关手续。

第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不得进行实质性。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以下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器的油料、物料;(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以下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三)转为贸易进口的;(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集中报关手续。

第七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转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

(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三)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条规定海关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分实施细那么》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