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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论文资料

“洗钱”是个舶来词,这个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的美国。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洗钱在我国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对国人来讲,这个词早已不陌生。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洗钱概念的理解不完全相同,但总结起来,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获得、占有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以掩饰或隐瞒其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地点、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力,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过程。

简而

言之,洗钱的主要目的就是使非法收入合法化。

洗钱不仅扰乱经济秩序,还易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甚者还将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打击和预防洗钱行为对于任何一个想要长久发展的国家来说都是一项重要工作,而作为国家资金储存、融通和转移职能承担者的商业银行,亦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其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尤其重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反洗钱起步较晚,在立法及监管方面还存在不足,全社会反洗钱意识还较为薄弱。

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更是缺乏经验,在前进道路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

1.我国反洗钱监管要求与账户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没有统一。

对于一种业务,现行的大额现金管理、结算账户管理和外汇监管政策的有关要求与反洗钱有关要求不尽一致,容易导致商业银行执行中的混淆,不便于其落实反洗钱有关要求。

例如:

为客户开账户和办理结售汇、外币兑换等业务时应留存的客户信息,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的现金取款业务的金额起点等在不同管理制度中有不同要求。

2.对洗钱的危害及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要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就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从短期或者从局部来看商业银行的经济利益必然受到影响,因此,部分商业银行高管只顾眼前利益,不愿为反洗钱投入财力和人力,仅将反洗钱作为避免监管处罚而不得以的行为。

但其却不知,商业银行一旦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将会面临声誉风险,甚至会影响其生存。

3.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不足,与商业银行资金规模、业务规模不匹配。

对于拥有上百、上千家网点,每日业务量达千万笔的商业银行来说,三五个专职反洗钱人员不能满足本单位组织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求。

同时,基层反洗钱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这些人员

除负责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外,还承担着柜面接待、账务核算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其往往无暇深入客户尽职调查及对交易信息的分析和识别,反洗钱要求无法切实落实、反洗钱效果无法得到保证。

此外,商业银行反洗钱岗位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精通反洗钱法规及反洗钱技巧的专业人才很少,大大影响了反洗钱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些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

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与客户身份识别制

度相结合的内部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因而不能有效地将客户尽职

调查措施渗透到具体的各项业务中去。

同时,不少商业银行的基本

业务系统及业务凭证不支持客户身份信息的填写,基层网点对客户

进行身份尽职调查成为空谈。

5.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报价值不高,且大量存在客户信息缺失。

商业银行发现可疑交易情报的途径主要是大额和可疑交易电子监测系统,部分商业银行内部尚未建立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机制,对于系统采集的数据通常不加分析就直接报送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各类支付工具存在不同特点,通过系统自动采集交易对手还存在一定困难,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常常需要基层网点手工补录,工作量大,数据的可靠性与及时性受到影响,且容易导致信息缺失。

6.客户的不理解、不配合,增加了商业银行反洗钱的难度。

近年来,我国立法对于公民权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客户对自身隐私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对于身份证件以外的身份信息客户往往不愿提供,对来自于商业银行有关交易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询问更是抵触和不配合。

三、对策及建议

1.反洗钱监管机构的对策及建议

(1)统一大额现金管理、结算账户管理和外汇监管政策与反洗钱监管政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体操作要求,以便于商业银行执行和落实。

针对商业银行反洗钱普遍经验不足的特点,监管机构可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等工作的操作指引,对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操作规程等提出统一要求,以更好地指导商业银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2)加强反洗钱检查,以检查促进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

通过检查可以帮助监管机构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了解现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及监管机构日后工作的方向。

随着监管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大,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意识和执行力度也将相应增强。

(3)在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客户身份的同时,加强对客户群体宣传、引导的力度。

组织开展对全社会的反洗钱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客户配合商业银行反洗钱的要求,以实现客户在办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全面、准确的提供各项信息。

2.商业银行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严密、有效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严密性要求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覆盖银行的各个相关业务种类和业务部门,贯穿于有关的业务流程之中以及前台、中台和后台,避免存在漏洞和盲区。

有效性要求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应是大的空架子,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必要时还应细化要求,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有效性还要求实行问责制,并且落实到位,奖惩分明,防止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2)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增补人员,完善系统。

商业银行应站在长远、全局的角度看待反洗钱的重要性,考虑到反洗钱的外部效应,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反洗钱专职人员,完善系统取数方式,优化可疑报告的分析与判断流程,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反洗钱培训和考核。

商业银行可根据不同层级、岗位人员特点,有重点、多方位地开展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基本法律法规、具体的反洗钱业务操作及甄别可疑交易的技巧。

为提高培训效果,培训方式应注意多样化,既可邀请反洗钱专家面授,也可采取网络教学方式;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反洗钱人员的考核,并与奖惩挂钩,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洗钱作为清洗不法钱财来源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犯罪活动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一个犯罪集团。

该组织以开设洗衣店为幌子进行贩卖毒品的活动,并将洗衣店洗衣的各种收入与贩卖毒品所得的收入混合在一起,统一以洗衣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使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所得。

当前,洗钱行为已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犯罪行为。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于洗钱的认识和表述不尽相同,因此洗钱的含义有些差别。

洗钱在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是指对来源非法的收入或者财产,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从而掩饰、隐瞒犯罪非法收益的行为。

非法收入被人称作“脏钱”,将其合法化的行为也就自然可以被形象地称为“洗钱”。

洗钱活动目前十分猖獗,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数额高达1-3万亿美元,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

  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尽管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的反洗钱形势并不太让人乐观。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如下两方面。

  1.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不仅缺乏预防性立法,惩治性立法也不尽完善。

(1)缺乏统一的专门的反洗钱法律规范。

当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也没有统一规范全国反洗钱行动的专门的行政法规。

如果反洗钱的规定不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而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那么它的效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难以有效约束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取得其配合。

因此,独立的反洗钱法律及其相应的行政法规的缺失,使得各部门、各方面的反洗钱协调工作的行动未能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

(2)刑事立法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有限。

新刑法将洗钱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只对这四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才界定为洗钱犯罪。

然而中国的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所得也非常丰厚,但是由于未能将这些违法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界定为洗钱罪,因而《刑法》对此不能产生相应的威慑和惩治作用,从而也不利于有效打击相应的上游犯罪行为。

而且《刑法》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未能对洗钱犯罪的定罪范围、方式、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作出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3)金融外汇管理制度仍存在很多缺陷。

我国在2002年虽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且还制订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外汇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缺陷。

例如我国目前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管制的外汇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很难保证外汇流入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而且,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还存在未对非居民外汇收支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等管理上漏洞等等。

这些制度缺陷将会极大的削弱我国反洗钱取得的成果。

  2.从实践的层面上来说:

首先,金融从业人员和反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缺乏反洗钱训练。

反洗钱虽然渗透到各个领域,但最主要的还是在金融机构中运作完成的。

洗钱犯罪是隐蔽性、专业性很高的犯罪类型,因此这就决定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必要性。

虽然目前我国的各地公安机关对洗钱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但在建设反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过程中也面临着人员短缺、经验不足的缺陷。

因此,需要选拔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计算机、侦察等综合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反洗钱的工作队伍中。

其次,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要真正的打击反洗钱犯罪,则必须要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

我国的金融机构监管乏力主要表现在对地下金融机构监控力度不够。

例如由于我国贷款极为严格,信用放贷比重很低,因此很多企业难以贷到它们急需的资金,所以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钱庄,这使得地下钱庄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目前带有明显洗钱目的的民间借贷比重逐步增多。

由于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手段落后,在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地下钱庄”已成为黑钱洗白的重要渠道。

再次,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不利于反洗钱。

我国的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现金交易,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在西方国家,由于其金融服务制度及信用制度较为完善,因此他们在交易中很少使用现金,这就避免了不少不必要的麻烦。

在交易中,如果大量的有真实背景的合法交易都采用现金交易,那么从中区分出非法的现金交易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因此在现金交易中,特别是巨额资金的现金交易,这能够为洗钱犯罪分子创造很好的洗钱机会。

 

 二. 洗钱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洗钱助长犯罪,破坏了社会稳定。

洗钱是一种犯罪活动,通常与贩毒、贪污、贿赂、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

洗钱活动在一国大量的存在,不仅说明该国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种种漏洞,而且还说明了该国政府机构对犯罪活动的追查打击行动不利。

况且洗钱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非法收入的性质而进行的掩饰、隐瞒行为,它是许多犯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很显然,洗钱不仅帮助犯罪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还为犯罪人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资金的支持,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促进了新一轮犯罪的开始。

经济学中有一个“破窗理论”:

如果人为打坏一扇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玻璃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有可能把这视为放纵不管的表现而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最终造成千疮百孔积重难返的局面。

如果非法所得轻而易举地合法化,这对那些奉公守法、勤勉劳作的人们来讲,将会产生一种邪恶的诱惑,这种诱惑不根除,就会产生“破窗效应”,长此以往必将危害社会稳定。

  2.洗钱危害了经济的发展。

洗钱是为了将非法收入合法化,因而洗钱资金的流转全凭洗钱的需要而定,不具有一般的商品交易的特点。

因此,资金流动毫无规律可循,容易引起金融动荡,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危害。

特别对我国经济而言,洗钱会造成资本外流,财富流失。

资金大量外流会减少国内资金总量,资金减少会导致银根紧缩,进而造成经济增长减少或停滞的局面,大量资金外流容易引起汇率的变动,不利于我国提出的人民币坚挺的政策。

因此它会严重的削弱国家财政经济。

据专家估计,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额为每年160亿美元,是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40%。

当前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居世界第4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

虽然资本外逃并不全部表现为洗钱,但却是其中一个主要内容。

  3.动摇国家机器。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洗钱不但助长了日益猖獗的跨国犯罪,还危害正常的国际国内金融秩序,甚至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矛盾,损害国家形象。

因此,加大反洗钱的力度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我国金融系统的良好声誉。

并且从我国的情况看,经济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

腐败分子通过洗钱将巨额资金汇出境外,为自己和家人留出后路,逃避惩罚,这已经是经济犯罪的经典公式。

一旦洗钱成功,在“破窗效应”下,就可能有更多的贪官铤而走险,就会败坏党风,损害政府形象,动摇国家机器。

 

  三、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任何的拖延都是对我国经济秩序的一种损害,因此我国应大力开展反洗钱行动,努力制订相应的反洗钱对策。

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的层面来说:

  1.尽快制定反洗钱法。

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反洗钱法》,这是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措施。

反洗钱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税务、公安、外汇管理和金融监管等各部门的通力合作,而我国还没有这种覆盖全面、统领全局的法律。

在《反洗钱法》中应该将洗钱界定为将一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反洗钱应针对一切犯罪所得,否则不能遏制洗钱行为。

其次,应将反洗钱相关责任机构和人员的范围限定为一切在其相关工作中可能接触到洗钱行为的机构和个人。

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全面建构反洗钱防线。

再次,规定识别客户身份、记录特定信息、报告可疑交易和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为反洗钱责任机构应尽义务,以便反洗钱具体操作规章有法可依。

第四,为了贯彻我国的《反洗钱法》,还应该增加相关行政法规、规章。

为了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下去,光有《反洗钱法》是远远不够的,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是有必要制订的。

况且对反洗钱进行具体操作的相关法规、规章,除了针对银行类机构而制定的以外,其他领域还是一片空白。

在证券、保险等可能被犯罪人利用进行洗钱的机构,目前很需要制定此类法规、规章来加以指导和约束。

  2. 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修改。

在刑法范围内对洗钱罪的立法完善,国内已有多人进行过探讨,结合各家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洗钱罪应做如下修改:

首先,洗钱罪是一项“独立”的犯罪,洗钱行为本身即是犯罪行为,洗钱罪的主体不应只是协助上游犯罪者将脏钱进行清洗的人,上游犯罪者本身也是洗钱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金融特别行动组已把包括敲诈勒索、贩卖人口及偷渡、性剥削、伪造货币在内的二十种严重刑事犯罪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美国更是将百余种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我国理应对此效仿。

  3. 尽管我国在2002年虽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且还制订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外汇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缺陷病不能完全解决。

因此,考虑如何完善我国的外汇管理管理体制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从实践的层面来说,首先应加强国际合作。

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随着我国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反洗钱需要加强各国金融机构间的合作。

无论防范国内腐败分子的资金出逃和洗钱,还是防范国际犯罪集团的投资贸易形式进入大陆洗钱,都需要进一步密切和各国金融机构及司法部门的合作。

在保护金融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种可疑交易和资金往来的跟踪监督和国际协查。

目前我国已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融资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等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领域相关的国际公约。

但我国目前还不是“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E)和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的成员国,因此,还有必要努力将自己融入国际社会,以便更好的打击“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还应做以下三个方面:

  1. 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

反洗钱是一项对业务技能要求高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

因此,在金融机构等其他反洗钱工作作战的各个岗位中,都必须要充实相应的专业人才。

所以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培训部门负责培养专业人才这项工作。

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使所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与职业自律,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2.加强我国反洗钱工作部门的监管力度。

反洗钱局应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成立对口的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的反洗钱工作,并且各监管部门应在反洗钱局的领导下相互协调共同打击洗钱的违法犯罪。

在具体制度方面,应建立跨境大额支付及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首先是结合我国外汇管理实际,规定大额外汇跨境交易报告的最低限度。

其次是明确跨境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

包括可疑交易对象、可疑交易行为、交易地点、交易方式、可疑交易工具、可疑资金来源等。

再次是信息报告的分析和处理。

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报告信息的受理和整理分析,及时将重大情况及可疑犯罪线索报告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和部门等。

以严厉打击我国的“地下钱庄”等洗钱行为。

3. 改变居民的消费习惯,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

世界上的信用制度已建立150年,有两种方式,一欧洲式,即央行和政府出面,深度介入,资信评估机构实际上成为政府的附属。

另一是美国式,完全交付市场化的公司去做,具体地说,就是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对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数据库一直连续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

当金融机构需要调查某一客户的信用时就要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该客户的信用记录资料,信用记录公司提供有偿的信用服务。

我国要构建信用制度,可以采取欧洲式的政府主导模式下的信用制度,只有建立起了这种制度,才能改变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

一、反洗钱的内容

(一)洗钱的概念

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

“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此即常言之洗钱。

”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洗钱的一般行为表现是:

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

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

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渠道来完成洗钱的过程,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始终处在反洗钱第一线,是反洗钱的主要阵地。

洗钱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威胁国家信用与安全。

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银行业反洗钱机制尚未健全与完善,存在许多问题和操作难点。

在国内外洗钱活动猖獗及相应的国际社会反洗钱立法与合作不断加强的今天,如何建立我国商业银行有效的反洗钱机制,维护区域金融、国家金融乃至世界金融安全与稳定,确实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运行中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因素

1、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追求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关系

一方面,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就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经营成本增加,从短期或者从局部来看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但是如果不履行反洗钱义务,一方面面临的是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一旦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将会面临声誉风险,甚至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

2、反洗钱内控制度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关系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既是一个专项制度,又必须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内控制度融为一体,商业银行要在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同时,认真按照《反洗钱法》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3、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金融机构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执法者在反洗钱过程中对已经获取的信息,也应遵循有关法规为客户保密。

但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有对金融机构及其职员的“银行保密义务的豁免”原则。

4、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不一致的关系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称的洗钱行为和《刑法》中的洗钱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严格区分。

目前人民银行行政规章上所说的洗钱(Money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4]

5、单独行动与整体联动的关系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中,跨境、跨行业洗钱逐渐成为洗钱行为的一个新趋势,这就决定了反洗钱工作如果由单个国家或单个银行机构来行动,是很难奏效的。

商业银行不能孤立作战,要建立本行内部各机构之间、本行部门之间、本行与人民银行之间以及本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广泛联系,形成有效互动,经常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和信息,切实做好大额和可疑资金的收集、分析、识别和监测工作。

[5]

(二)、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反洗钱缺乏足够的认识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反洗钱要求仅仅认为是履行程序而已,缺乏作为义务主体清醒的认识。

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刚刚开始,各家商业银行担心谁率先严格执行反洗钱监视义务——审查与登记客户身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明、开立账户具有条件要求、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按规定上报等,谁就会面临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额的客户也有因回避银行披露信息的隐私性自保心理而离开。

所以银行尤其不愿意率先采取反洗钱措施而导致客户流失。

他们互相观望,行动迟缓,同时有逃避人民银行监管的侥幸心理。

2、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

作为追求利润的商业银行,容易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来争取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

往往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面对大额支付交易,仍为其办理业务,表现出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倾向。

3、成本考虑

商业银行要承担反洗钱“监视器”的作用,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设置反洗钱机构,配备反洗钱人员,制定反洗钱规定,落实反洗钱行动,进行反洗钱培训,购置与调整符合反洗钱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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