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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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模板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

【津市嘉山实业有限公司】

受让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由以下双方在___(地点)签订。

转让人:

津市嘉山实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甲方组织式) ,其法定地址在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分支机构,其法定地址在 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拥有所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2、乙方为发展移动通信事业和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取得甲方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并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所购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1.1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出卖给甲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它出卖物的基本状况

1.1.1坐落位置:

 ;

1.1.2土地使用权面积 ;

1.1.3地类用途;

1.1.4用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5土地现状

1.1.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1.1.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1.1.8地号:

1.1.9其他详情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附件二(宗地图复印件)。

  

1.2其他权利状况

1.2.1甲方确认本合同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1.2.2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合同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1.2.3甲方已经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对所转让的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的,甲方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2.1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土地转让价款:

  

2.1.1以甲方该项土地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约定每平方米(人民币),总金额(人民币) 。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费由各自依法承担。

2.1.2甲方应开具(人民币)  的土地转让款发票给甲方。

2.2上述转让价格已包含:

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土地转让价款;因履行本转让合同甲方所需实际支出的一切款项、费用;因履行本转让合同甲方所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

三、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土地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填写建议: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的,以产权登记面积结算房款。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登记面积的,以合同登记面积结算房款。

    

(2)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4.1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4.1.1一次性付款

4.1.2分期付款

经双方协商,转让款分  次结算: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署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凭甲方出具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的%给甲方,该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2)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凭相关手续及甲方出具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的%给甲方。

(3)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完毕后,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交地条件将土地实际交付给乙方或其指定人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正规、有效的全额土地转让款税务发票支付本合同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甲乙双方约定的土地交地条件如下:

4.1.3相关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甲方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乙方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五、交付期限  

5.1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给乙方保管。

5.2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合同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规划调整的相关手续并取得业务申请回执单,乙方予以配合。

5.3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土地过户至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乙方,并实际移交土地。

   

5.4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5.4.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乙方的;  

5.4.2___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3___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逾期移交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出乙方,如因甲方原因每推迟一日交付,甲方按转让款的  支付乙方赔偿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国土部门因素造成延迟的除外)。

   

七、保证与承诺

7.1甲方为签订本合同,兹郑重作出以下保证和承诺:

  7.1.1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7.1.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7.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7.1.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该土地未设置任何抵押、未存有任何债权或债务纠纷,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7.1.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2甲方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双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权利与义务

8.1.1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出示转让该宗土地的原始合法手续(原件)、单位法人代表的资格证书或法人委托书,并保证上述证书、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保证该宗土地转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保证乙方所受让的该宗土地具有完整的使用权。

8.1.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再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8.1.3甲方必须确保该宗土地达到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8.1.4甲方负责处理在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

现土地北向围墙内有电线杆和不明走线,负责办理移位等,但乙方的原因引起的问题外),保证土地转让手续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办理完毕。

8.1.5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国土、规划等政府相关部门及用地四邻的关系,确保乙方在后期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8.1.6该宗土地如存在有关甲方的债权、债务和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其他遗留问题由甲方承担和处理。

8.1.7甲方应当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8.1.8甲方应当确保所移交土地全面符合双方于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实际状况。

8.2乙方权利与义务

8.2.1签订合同时,应出具单位法人代表的资格证书或法人委托书,并保证上述证书、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8.2.2合同签订后,保证土地转让款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

九、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乙方同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同时退还已收乙方的后续转让款。

如乙方按合同约定尚未支付定金和转让款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9.1.2因甲方隐瞒土地相关状况,出现第三人对本合同所指的土地使用权主张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转让土地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9.1.1之规定承担责任。

  9.1.3甲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义务的,同时还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1.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9.1.5因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乙方其他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2 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9.2.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合同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

十、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保密条款的期限应为永久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十一、通知

11.1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由该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送到另一方。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1.1.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11.1.2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发出的通知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为送达日期;

11.1.3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出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十二、免责条款

12.1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房屋毁损或造成损失、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或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以形式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双方或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或现象。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罢工、暴动等。

十三、争议的解决

13.1所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13.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通过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2)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有效。

十四预告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以乙方为权利人向国土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甲方逾期不申请的,乙方有权申请。

预告登记证书原件应交乙方保管。

十五、附则

15.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5.2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5.3原甲方和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4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准。

15.5本合同连同附表,一式_六_份,甲方_三__份,乙方_三__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附件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附件二:

宗地图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说明

1、关于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问题。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

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

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

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3、关于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4、关于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问题。

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

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

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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