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第一职业技术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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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章程

(公开稿)

 

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社会培训

第七章学校资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招生与就业

第九章实习实训管理

第十章附则

 

序言

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创办于1982年,1983年正式挂牌,前身为柳州市第十中学,1995年合并柳州市第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03年合并柳州市第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期间,相继更名为柳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柳州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柳州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重点建设示范性职业学校,首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家的教育方针,以“办人民满意的现代职业教育”为己任,以“教产融合、工学一体、德技并举、志善相彰”为人才培养模式,以“做人有高尚品德、升学有品牌高校、就业有优质岗位、创业有强劲动力”为人才培养目标,努力建成规模化、集团化、多元化、现代化,与国际接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国家级示范名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学校实际,着眼学校长远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简称:

柳州市一职校)。

英文名称为LiuzhouNo.1VocationalandTechnicalSchool。

学校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石冲路2号。

邮政编码:

545616

学校网址:

学校微信公众号:

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gxlzyzx)。

学校腾讯微博:

柳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校为公立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四条办学宗旨: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培养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精技能、善创新的技术技能人才。

质量方针:

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服务社会,培养优质行业人才;开拓创新,打造一流职校品牌

校训:

严谨、求实、勤奋、拓新

校风:

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校园文化主题:

心存高远,志在向善;精艺在身,忠心报国

第五条校歌、校徽:

校歌:

龙城腾飞,鱼峰欢唱,柳州市第一职业高中,崛起在飞鹅路上,教育改革当先锋,振兴中华是方向,“严谨、求实、勤奋、拓新”八字校训心头亮,祖国哺育我成长,我们要为她贡献力量。

校徽:

绿叶代表生命和希望,喻示着勃勃生机;太阳代表学生和充满希望的未来;右边的“1”代表是“第一”;绿叶和“1”合成“Y”是一职校“一”的拼音第一个字母,形状又像是一双手,喻示学校对待学生的理念是“百般呵护、倾心培育、使之健康茁壮成长”。

寓意为:

国家级重点职校---柳州市一职校热忱地欢迎每一名来校学生,学校将本着教书育人的思想,百般呵护,倾心培育,使每名学生都能在这里找到希望,激发热情,放飞梦想。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柳州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八条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

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企业“四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上级党组织和本校党员大会负责,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学校党总支的职责: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总支的自身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教职工、学生的政治思想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按照教育局党组要求,依照组织程序,选拔决定学校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相关部门的干部等参加。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等校级领导提出,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提交校长审定。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议题。

校长办公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对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专项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讨论成立。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项目推进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行业专家、相关学校管理人员、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

下设办公室与督导与科研科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育教学专家委员会,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由学校领导、督导专家及职能科室、专业部负责人组成,并邀请行业专家代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教育教学专家委员。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职能科室、计算机专业教师组成,全面负责信息化建设和发展。

下设办公室与信息与国际交流科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职能科室和专业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与后勤与保卫科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内外宣传、校园文化建设、品牌提升、效果调研等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和指导。

由学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宣传骨干教师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与党办、学校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按规定和上级安排评议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

(五)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科室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配合、支持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并促进学校和家庭间相互理解与沟通,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规章和教育管理措施。

 (三)配合学校做好家长学校相关工作,组织家长做好学校工作满意度社会调查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会)。

学生会是在团委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十三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要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教职员工广泛参与的方式来制定关于学校未来发展、建设的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应立足过去和当前实际情况,指向未来;学校发展规划的中心应放在以提升质量为重点的内涵建设发展上。

学校发展规划实施要做到有实施方案、项目推进表、项目实施过程记录、项目评价、项目总结。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上级规定的内设机构数和干部职数以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并设立各类教学辅助机构。

学校实行学校、专业部二级管理模式,设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督导与科研科、招生与就业科、财务与资产科、信息与国际交流科、培训科、后勤与保卫科等职能科室。

设汽车工程专业部、电气自动化专业部、计算机专业部、旅游烹饪专业部、电商物流专业部等教学辅助机构。

专业部实行专业部管理委员会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和法制副校长、财务顾问、心理顾问等专项顾问。

顾问聘任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校长审批。

法律顾问负责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和涉校民事纠纷处理。

法制副校长对师生进行普法教育,参与学校安全管理;财务顾问负责对学校财务工作提出财务意见和建议,心理顾问负责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给师生开设讲座。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它相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处理校务公开的相关事宜。

学校校长、党总支书记是校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工会主席是监督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应按照提供、审核、发布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坚持事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公开、阳光操作,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七)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将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或与学校及有关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等有关方面,及时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告知申诉人。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工会委员、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教师代表等组成,工会主席担任主任。

对教师的申诉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教职工申诉事项按照“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委员会合议、出具申诉决定书”程序进行。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及留学生等。

第三十四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完成学籍确认手续,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者才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享有规定的待遇。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定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三十八条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根据自身能力通过各种助学方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据奖惩规定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

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将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就学生因成绩评定、处分、评先评优、受助权益等有关方面,及时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科科长、班主任、法律顾问、学生干部代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人组成,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

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学生申诉事项按照“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委员会合议、出具申诉决定书”程序进行。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校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书写。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教学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认真贯彻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总结和摸索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把学生培养成为爱党爱国、拥有梦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成为敬业爱岗、诚信友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学校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

建设充分体现“心存高远,志在向善;精艺在身,忠心报国”的学校特色校园文化。

(二)学校实施“班主任职级制”,激励班主任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各项评先评优按国家政策向班主任倾斜。

(三)对班级实行7S管理,实现班级文化与企业文化的交融,打造整洁优美的学习环境,提升学生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职业素养。

(四)学生可在学校内成立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须在宪法、法律、校纪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对在校残疾学生实行“全纳教育”的理念,保护残疾学生的尊严及权利,增强残疾学生的自信心,帮助他们成人成才。

第四十七条学校充分发挥品德评定对学生成长成才的积极引导作用。

通过德育学分制,对每个学生做出客观公正的品德评定。

评定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施“教产融合、工学一体、德技并举、志善相彰”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服务经济社会需求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强化学生就业能力培养。

(一)学校教学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以提升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为学生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二)学校坚持以课程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建立柔性的专业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改进教学方法。

合理调整专业结构,淘汰和改造老旧专业,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

(三)学校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和“学分制”管理制度,明确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教学质量监控。

第五十条学校制定科研计划,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推进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和德育研究工作,鼓励科学研究和学习培训,提高教改科研能力。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与外部组织、机构的合作机制,积极推进与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和其他学校的交流,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开展校际和校企合作,加强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争取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全面提升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与社会影响力,促进学校与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

第五十二条学校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师生校园生活便捷化,管理精细化、教育学习无界化。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依法自主与国(境)外友好学校缔约,开展学校间教育文化、师生访学、培训等交流活动,自主招收国(境)外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阳光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杜绝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一)学校按照“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原则建立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健全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二)学校加强师生员工法治和安全教育,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公共安全及突发事件防范、逃生演习演练制度和重点、要害领域和环节的安全防范机制。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环境建设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

第五十八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九条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

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章社会培训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培训教育各项

规章制度,制定科学、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培训教育的质量管理与监控,推动社会培训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坚持发展社会培训教育,发挥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职能,为社会继续教育服务、为全民终身学习服务。

(一)学校依法举办各行各业、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为社会继续教育服务。

 

(二)学校加强发展社区教育,加大全民终身学习宣传和推动,为全民终身学习服务、为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第七章学校资产、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实施财务管理

(一)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以其他渠道筹措为辅,所有收支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经费开支。

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根据上级规定,各项收入使用财政统一规定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二)围绕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公共财政框架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体现预算刚性和财政绩效,加强依法理财,创建科学、民主、法制的公共预算管理模式。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考虑全年的情况,在对上年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作预算编制指向,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备项目等做初步估算及安排。

并向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收支预算情况,经批准后实施。

(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

学校坚持重大资金运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学校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实施资产管理

(一)学校对资产实行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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