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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培训手册

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培训手册

第一部分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外汇

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现钞和现汇

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

当客户要把现钞转移出境时,可以通过携带方式或汇出。

但是当客户采取“汇出”时,由于现钞有实物的形式,银行必须将其出运至国外,运输费用将由客户承担,表现为“钞卖汇买”(客户卖出现钞、买入现汇)。

可见现钞不能变成等额的现汇,如果要把现钞变成现汇,客户将在外汇金额上遭受一定的损失。

现汇是帐面上的外汇。

它的转移出境,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转移,可以直接汇出,只是帐面上的划转。

现汇支取现钞时,由于汇入方已经承担了运输费,因此现汇可以支取等额的现钞。

在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买入价小于现汇买入价,而现钞现汇的卖出价则相等。

人民币外汇牌价

是指人民币对可兑换外币的价格。

我国人民币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天公布主要币种中间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间价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对客户的挂牌价。

挂牌价分现汇买入、现钞买入、现钞现汇卖出价。

现在各外汇指定银行均实行一日多价制,即对客户挂牌价根据外汇市场价格变动而相应变动。

外汇交易敞口头寸

是指银行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及结售汇业务过程中超买或超卖某个币种的资金净头寸。

外汇买卖敞口是暴露在外汇汇率风险下的外汇买卖余额。

我行外汇交易敞口头寸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外汇局核定的限额统一管理。

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

经常项目

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

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而引起的收支。

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

前者是侨民汇款、年金、个人或团体赠与,后者指政府之间的相互援助及政府赠与收支。

资本和金融项目

是指资本转移、非生产或者非金融资产的交易,以及其他引起国家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所有交易项目。

国家对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实行批准、登记制度。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包括:

1)直接投资,如居民向境外投资或者转移资本和非居民向境内直接投资。

2)各类贷款,如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所形成的外债。

3)证券投资,如债券、股票、票据形式的国际间的投资。

经常项目账户

是我国外汇账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未开立过经常项目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是办理国际间的货币收付,清偿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活动。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

汇款(REMITTANCE)

托收(COLLECTION)

信用证(LETTEROFCREDIT)

URC522

URC,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旨在统一有关汇票托收及其支付或拒付,拒绝承兑和跟单托收。

UCP

UCP,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共49项条款,于1993年3月10日经国际商会(ICC)银行技术实务委员会批准,以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出版(简称UCP500),1994年1月1日生效并正式实施。

UCP600于2006年10月在巴黎经ICC银行委员会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UCP是信用证业务惟一成文的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效率,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正文中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

票据(Bills)

从广义上讲票据可以指所有商业上权利凭证的单据。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险单等。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DRAFT)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付款命令。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最常用的一种票据。

本票(PROMISSORYNOTE)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书面承诺。

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

支票(CHECK)

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外汇指定银行

指经国际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代理行

代理行是相互委托代理业务或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即两家银行之间签订代理行协议或交换控制文件(密押、费率表、印签或签字样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彼此建立起代理行关系,使得两家银行都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相互提供相当的便利。

边境贸易

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保税区

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

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出口加工区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

(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非居民是指上述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LIBOR

LIBOR即为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的缩写,意思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即银行在同业市场拆入资金的的收益。

由英国银行协会(BBA,BritishBankingAssociation)发布LIBOR是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基础利率和主要参照利率。

对应的还有HIBOR,即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银行间的通讯系统---SWIFT

SWIFT是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S.C的缩写,中文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组织

SWIFT成立之宗旨在于提供一项科技化的服务,经由所有会员银行连接全世界各个金融市场来达到下列目标:

提供会员银行高品质,低成本,具竞争力且完整可信赖的金融处理和通讯服务;

借助高度自动化的金融交易处理、专业化的讯息传递、标准化的资讯设定与全球化的通讯网络来协助会员银行提升服务品质;

利用其在金融机构所建立的沟通渠道来发现行业的危机、问题与机会;

雇用优秀人才,将资源投资于最有效用的地方,使SWIFT成为最有效率与最专业的知名世界组织。

我行2002年6月加入该协会,SWIFTBIC为HFCBCNSH。

美元清算系统---CHIPS

CHIPS,ClearingHouseInterbankPaymentSysterm纽约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

1970年成立,由清算成员行拥有的私营系统,该系统在美国纽约进行全球性的跨国美元付款交易,处理95%以上的付款;

成员行为一些国际性大型商业银行。

至2006年,成员银行从最多时的142多家减少到48家。

目前日均处理30万笔交易,日均交易总额达1.5万亿美元左右;

只有CHIPS的一级成员行能够直接参与清算交割,其它附属成员行即二级成员行必须通过一级成员行进行清算,在一家或多家成员行开立美元清算帐户参与清算;

自2001年1月22日起,CHIPS实现了付款的最终性;

CHIPS清算采用预留铺底资金、多边轧差、双边轧差的方式,大金额的付款可能需要等待匹配。

第二部分外汇存款

外汇存款按存款对象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个人外汇存款。

单位外汇存款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及驻华机构等单位存入的外汇存款;个人外汇存款是指境内居民及居住在境外的来华(包括港澳台)人员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存款。

一、下列单位可在我行开立单位外汇存款帐户:

1、境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经济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侨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同);

3、国内外金融机构;

4、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

5、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和团体;

6、经外国家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单位。

二、单位开立外汇存款帐户时,需向本行提供有关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

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3、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4、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或密码。

三、我行外汇储蓄存款的币种为美圆、港币、日圆、欧元。

以其他外币存入,按需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成上述之一种货币入帐。

也可根据本行业务开展情况和应客户要求增设其他币种。

四、本行外汇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小额存款利率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标准执行;3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以上大额外汇定期存款利率,可于存款时商定,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五、单位外汇存款帐户的使用。

1、可以按规定汇往外地或汇往境外;

2、可按公布的当日牌价兑换人民币;

3、可转入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

4、根据存款单位业务的需要,可凭有关证明酌情提取现钞,提取现钞超过10000美元或其等值外汇,需报外汇局批准。

5、汇款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

如汇出其他种类货币的外汇,按外汇套汇办理。

6、资本项目下外汇存款按“外汇登记证”上列明用途使用。

六、存款单位从其帐户中提取现钞携带出境的,其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由银行直接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10000美元以上的,本行凭外汇局核准件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第三部分国际结算

我行目前的国际业务结算种类:

外汇汇款、托收业务、信用证业务、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等。

一、外汇汇款

我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外汇汇入汇款和外汇汇出汇款两项业务。

根据所使用的结算工具,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

1、汇出汇款业务系指我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将外汇资金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境内对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汇汇款;境内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外汇汇款;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境外的外汇汇款及对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外的外汇划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之间的外汇划转;深加工结转贸易项下、离岸银行业务项下的外汇划转。

汇出汇款业务审核的要点(对企业客户):

(1)汇出汇款业务,应严格区分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下汇款的不同性质;

(2)汇款人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未在名录但已经在外管备案;

(3)汇出汇款需经外汇管理部门事先备案的,应要求汇款人提交《进口付汇备案表》;

(4)代理进口项下的汇出汇款,汇款人提交代理进口协议;

(5)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应要求汇款人提交相应的进口批文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办理汇出汇款需要提交的资料:

客户基本资料、进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其他我行需要提供材料等。

2、汇入汇款业务系指我行收到汇款行汇来的、以我行为解付行的外汇款项,包括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汇入的外汇款项;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划入特殊经济区域外的外汇款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之间的外汇划转、以及深加工结转贸易项下、离岸银行业务项下的外汇划转。

收款人包括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

汇入汇款的办理要点:

(1)办理汇入汇款业务,应严格区分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下汇款;

(2)根据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关于结售付汇等相关规定审核汇入汇款的合法合规性,并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解付或转汇;

(3)汇入汇款业务应为客户保密,非收款人、汇出行或账户行要求查询的一律不予受理。

3、汇款的流程:

目前汇款主要方式是电汇(T/T),其具有资金转移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安全性较好诸多优点,因此汇款业务绝大部分均使用电汇方式。

双方洽谈以电汇作为结算方式

电汇方式的流程图如下:

二、托收业务

托收是指指委托人(债权人)向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要求托收行通过其代理行或境外分支机构(代收行)向付款人(债务人)请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的适用范围较广,可以作为贸易,非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等的结算工具。

光票托收业务流程:

(1)委托人填写银行提供的“票据托收申请书”;

(2)委托人提交票据,预缴银行费用;(3)委托行寄单,待款项回来后通知委托人。

2、跟单托收是指附带商业票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和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托收。

商业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所有权单据、保险单据、其他单据等,金融单据一般为汇票。

跟单托收适用于贸易、非贸易、贸易项下从属费用等的结算工具。

在贸易项下的托收结算主要采取跟单托收方式。

跟单托收按照银行向付款人交单的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和直接托收三种。

(1)付款交单(简称D/P),是委托人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清托收款项后方能将单据交予付款人的方式。

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付款交单(简称即期D/P)和远期付款交单(简称远期D/P)。

(2)承兑交单(简称D/A)是委托人、代收行在付款人审单后决定接受单据时,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按远期天数办理承兑,代收行审查承兑手续齐全后留下汇票,单据即交付款人,待汇票到期,付款人再向代收行付款的托收方式。

(3)直接托收是指委托人直接将托收指示书和有关单据寄给付款人的帐户行,要求其代为收款的托收。

托收的业务流程图:

 

三、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它依托银行的信用,将结算和融资融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有着其他结算方式无法替代的功能。

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1、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2)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3)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

(4)在我行办理的各类贷款及融资业务无不良记录。

2、企业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下列要求提交审查材料:

企业申请开证时,如是首次申请开证,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年检过的贷款卡等客户基本资料,以及企业开证所使用印章的预留印鉴卡。

开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2)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

(3)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4)外汇局核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限于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如非“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申请人、异地开证、需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查等);

(5)进口批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等。

(限于进口货物属国家控制进口商品);

(6)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前还应提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我行开立信用证的业务审查

受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时,经办行、各级行国际业务部(或公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会计结算部等各部门要共同做好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处理工作:

(1)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对开证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信誉状况等基本情况和开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调查相关贸易背景,按规定落实开证保证金等担保措施,填写《商业银行分行进口开证业务审查审批表》。

信用证开出后,要对开证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2)各级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审核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3)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公司银行部)负责对进口开证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内容进行初审、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及日常管理与监测;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进口开证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内容进行终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核内容包括:

进口开证业务所涉及的外管政策、国际惯例,审查开证申请人是否有进口经营权,是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名录内;核实保证金的收取及担保落实情况。

4、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买卖双方签定合同

(2)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接受申请开出信用证(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6)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向指定银行交单(7)制定银行根据自己的义务付款、承兑或议付(8)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向开证行寄单并向偿付行索偿(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10)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11)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12)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去运输公司提货

四、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

1、保函(简称)L/G,是保证人关于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

保函种类繁多,根据保函的不同功能、担保职责及担保标的物,主要有以下常见的几种:

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根据担保的主合同是否为融资合同,分融资保函和非融资保函,我行开立融资类保函一律报总行审批,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办理保函的基本程序

保函是银行签发的一种付款保证文件,一笔未发生赔付的保函从开立到结束的环节如下:

申请人提出申请银行出具保函通知或转开保函的撤销

而一笔发生赔付的保函从开立到结束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银行出具保函通知或转开 索赔和理赔银行对申请人提出索偿对保函的撤销提出申请

保函申请要求银行出具保函,一般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法人及授权人的签章;

(2)填写并提交保函申请书或与担保行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

(3)提交有关的业务参考文件,如标书、合同、有关的契约和协议等;

(4)由于保函是一种或有债务,也是授信业务,因此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从中国人民银行领取的贷款卡,供开立保函的银行进行的登记;

(5)缴纳一定保证金或提供第三方担保银行出具保函。

2、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主要可分为直开和转开以及直开后加保、加签或背签等。

(1)直开,即所谓的直接担保,是指担保银行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向合同的另一方开立以其为受益人的保函,并凭此直接向该受益人承担支付担保责任。

直开保函的流程图:

  

(2)转开又称间接担保,是指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应客户的要求,根据标书或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受益人所在国的惯常做法及法律要求,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来委托另一家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其出具保函,并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

转开保函流程图:

  3、备用信用证,是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可以用于投标、履约、还款、预付、赊销等业务。

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1)适用的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归类为跟单信用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而银行保函不受该惯例约束,由于保函的复杂性,至今国际上仍未能形成统一公认的保函惯例,只有部分保函选择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2)付款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表面与备用信用证的规定的条款的一致性,只要受益人做到“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无关,并且开证行一旦付款,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

而保函项下,情况较为复杂,当受益人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交申请人的违约文件并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是否付款须视保函的具体条款而定。

(3)主要内容有时不同,备用信用证具有“备用”性质。

备用信用证常常被用于普通贸易中的一笔具体结算,开立的条款较为简单,并明显具有“备用”特征。

备用信用证明显带有“第二性”付款责任的性质。

在保函项下,开立的条款一般较被用信用证复杂,银行的付款在整个过程中可以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性”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第四部分 结汇和售付汇

一、结汇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我行的结汇原则是:

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对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由开户企业自主决定保留外汇或结汇,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未提供有效单据或未经核准结汇的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1、贸易项下结汇

对确定为贸易项下的外汇,我行可以直接为收汇企业办理入帐或结汇。

对于下列贸易项下外汇的结汇或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我行应向出口单位出具加盖“商业银行分行出口售汇核销专用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

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还须审核以下内容:

A、信用证项下:

境外银行付汇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我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差额超外管局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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