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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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

泰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和要求,提高审查质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是指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设立后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规定只需要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除外。

第四条泰州市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并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1)投资总额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涉及高危工艺(即:

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光气及光气化、氯碱电解、合成氨、烷基化)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3)受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区)安监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1)投资总额小于2亿元并且不涉及高危工艺及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2)泰州市安监局委托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区)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和当年1至6月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情况报泰州市安监局。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五条取得安全设立审查手续的建设项目方可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及设立审查专家意见(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具有化工设计资质);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其中涉及高危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外部安全距离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执行;

(5)消防部门行政许可文件。

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安监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将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提交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安监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退回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2)建设单位在取得受理通知书之后将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复印成册(一式5份),在召开审查会15个工作日前送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专家审阅;

(3)安监部门牵头召开设计审查会,组织专家审查;

(4)审查结论通过、专家意见得到落实(专家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安监部门,安监部门10个工作日内报行政许可办公会讨论;

(5)按行政许可办公会意见,出具批复。

第八条参加设计审查会议的人员要求:

(1)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专篇编制人;

(2)安监部门聘请的3名以上专家;

(3)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

(4)安监部门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设计审查会议的程序:

(1)会前准备;

(2)安监部门主持会议,说明会议的主题,确定会议记录人,介绍参会人员,宣布专家名单;专家共同推荐专家组长。

在专家组长产生后,审查会主持权交由组长行使;

(3)专家组长宣布审查议程:

a、建设项目单位简单介绍项目筹备情况、主要设施设备、工艺流程、重要的安全设施;

b、设计单位重点介绍项目工艺流程控制点的相关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特别是预防、控制、消除事故的相关安全设备设施情况,解释与预评价报告中相关要求存在的差距原因;

c、专家了解相关情况;

d、现场察看;

e、询问质疑;

f、参会人员发言,专家审议;

g、专家组长宣读审查意见,审查任务结束。

(4)安监部门总结。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2)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或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3)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的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审查的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或有重大设计变更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三章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第十三条试生产单位应按已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安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保证安全投入的足额到位。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4)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及监理工作综述;

(2)对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综合评价报告;

(3)对施工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综合评价报告;

(4)对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成效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试生产(使用)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建立、健全本单位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及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且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按要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其中,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应载明开车、运行、停车、可能发生紧急情况处置和紧急停车的程序、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试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14)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试生产单位应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明确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监部门提出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一式3份);

(2)试生产(使用)方案;

(3)消防部门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防雷、防静电等的检测检验合格手续及汇总表;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6)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情况报告;

(7)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监理情况报告;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9)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通知书;

(11)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结(含排查出的隐患及整改验收情况)。

建设项目试生产单位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安监部门对所提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及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退回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安监部门受理后,试生产单位应将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的资料复印成册(一式5份),在召开现场检查会15个工作日前送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专家审阅。

第十九条安监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或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重点检查现场“一栏、三卡”建设情况、周边及内部安全距离、高危工艺及高危储罐自动化控制情况,并由专家组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提请专家组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和复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决定。

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应向试生产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对不同意备案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安监部门应及时告知。

试生产单位应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建设项目试生产单位不得组织试生产(使用)活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

(1)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安全设施、安全附件、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等与现场不符合的。

第二十三条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期限: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至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至6个月;若确需延长试生产期限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向负责实施备案的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实施备案工作要求:

(1)凡由泰州市安监局组织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区)安监局报告,由市(区)安监局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并向泰州市安监局出具现场检查意见或建议,泰州市安监局按规定出具备案回执。

(2)凡由各市(区)安监局组织备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各市(区)安监局备案。

各市(区)安监局应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按规定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总结;

(3)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其中,投资规模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和剧毒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交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以及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资料提交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安监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退回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重新申请;

(2)建设单位在取得受理通知书之后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资料复印成册(一式5份),在召开竣工验收现场会15个工作日前送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专家审阅;

(3)安监部门牵头召开竣工验收会,组织专家审查;

(4)审查结论通过、专家意见得到落实(专家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安监部门,安监部门10个工作日内报行政许可办公会讨论;

(5)按行政许可办公会意见,出具批复。

第二十七条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的人员要求:

(1)验收评价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编制人;

(2)安监局聘请的3名以上专家;

(3)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

(5)安监部门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

(6)各地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由当地安监局决定。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

(1)会议准备;

(2)安监部门主持会议,说明会议的主题,确定会议记录人,介绍参会人员,宣布专家名单;专家共同推荐专家组长。

在专家组长产生后,审查会主持权交由组长行使;

(3)专家组长宣布审查议程:

a、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各设备测试、检测检验情况,对设计、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缺陷是否与当时的设计工艺配套,各项操作规程等准备的情况,流程控制点的相关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建设情况;

b、监理单位介绍项目监理验收整改情况、目前还存在的问题、重要的安全设施到位运行情况;

c、验收评价单位报告验收评价的情况,重点说明与设计、预评价上存在的差距,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矛盾;

d、专家现场察看;

e、询问质疑;

f、参会人员发言,专家审议;

g、专家组长宣读审查意见,审查任务结束。

(4)安监部门总结。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为同一评价机构的;

(2)生产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安全设施、安全附件、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等不符合的;

(3)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4)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人员的;

(6)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的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审查书的内容和格式统一按照《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附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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