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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前言3

第二章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4

一、总则4

二、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管理办法4

三、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6

四、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换届管理办法7

五、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办法7

六、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8

七、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考核管理办法8

八、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评优管理办法9

九、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处分管理办法10

十、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日常事务管理办法10

十一、附则11

第三章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12

一、总纲12

二、社团联合委员会会员12

三、社团联合委员会概况12

四、日常工作制度12

第四章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实施细则16

一、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细则16

二、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财务评估细则26

三、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星级社团评选细则28

四、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考核、评优细则31

五、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处分管理细则40

第五章社团组织日常运行流程表40

一、学年初招新40

二、社团文化节等社团活动流程图41

三、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成立流程图42

四、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换届流程图43

五、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活动流程图44

六、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评优流程图45

 

第一章前言

学生社团是在校团委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下的自发形成的学生组织,其目的是把具有相同兴趣爱好的同学组织起来,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地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以达到扩大知识面,丰富课外生活,培养广泛地爱好与兴趣,锻炼组织管理能力的目的,为同学们的全面发展和成才创造了良好地条件,同时也是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的主力军。

为加强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实现学生社团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山东建筑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结合我校社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第二章社团工作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山东建筑大学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

共青团山东建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守山东建筑大学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山东建筑大学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和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学生社团自筹,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在报经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我校学生社团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两种。

重点社团与非重点社团划分依据以星级社团评定为依据。

星级评定为三星以上(包括三星)的社团为重点社团,其他为非重点社团。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指全校所有社团

二、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管理办法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

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四个一”原则:

一个挂号单位(挂号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学院、学校职能部门);一个指导老师(至少一个指导老师);一个社团名称;一个社团标志。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规范的章程:

1、社团名称。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经检查中心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四条校团委自收到本条例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筹备期(原则上为半年)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将于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

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不满足“四个一”原则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二)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上报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九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条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

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三)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留学生成立社团或加入由中国学生组成的学生社团须首先经留学生教育学院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山东建筑大学社团联合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三、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

(一)学生社团的注册

第一条各社团须在每学年九月中旬到社团联合会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填写《学生社团注册表》,并同时提交本学年工作计划和上学年工作总结。

各学生社团应遵照社联的有关规定,在九月底前完成注册工作。

第二条注册社团的具体条件如下:

所注册的社团必须具有一个挂靠单位、至少一个指导老师、一个能够体现社团特色的会徽标志、一个社团名称、一个精品活动总结以及一份社团活动资金来源。

第三条未按时完成注册的社团取消所有评优资格,不得参加本学年统一纳新,本学年不得以社团名义组织活动,社团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的将被注销。

(二)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学生社团,应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六条学生社团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

审计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自审计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变更和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三)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校团委指导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及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十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以及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证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印发。

会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刊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以及社团的责任。

四、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换届管理办法

(一)总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社团换届的规范性和民主性,促进学生社团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我校和谐校园与和谐社团,现制定《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换届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建筑大学所有社团都应遵守本办法进行社团换届。

(二) 学生社团换届时间:

第三条 学生社团集中换届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学年9月。

第四条 因为社团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换届的社团在换届前应向社团联合委员会提交换届申请,并说明换届缘由。

第五条 同一学生社团换届时间必须间隔6个月以上,如有特别情况,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

(三) 其他

第六条 对于未按照《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换届管理办法》执行换届的社团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社团联合会将建议校团委予以取缔。

第七条 未进行负责人注册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委员会将不予承认,不予出具其任职证明。

第八条 进行财务中转的事项请参考《山东建筑大学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必须有详细的社团资产中转目录。

对于财务中转中出现的个人问题,社团联合委员会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并将其违规情况通报所在学院。

五、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一) 总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的程序化和规范性,加大社团联合委员会对社团活动的监管力度,更好的了解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现制定《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山东建筑大学所有社团都应遵守本办法开展活动。

(二)活动上报与监督

第三条学生社团举办公开活动、10人以上集会、对外交流活动必须提前至少三天向社团联合委员会递交活动介绍等相关资料,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四条活动介绍应包括活动简要说明、活动过程说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等。

第五条社团联合委员会监察中心根据活动介绍上的信息派监督员参与活动,并进行现场督察和评估。

第六条对社团的现场评估将计入各社团档案,作为社团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未经批准而私自举办活动、现场监督不予配合的社团,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社团联合会将建议校团委予以取缔。

第八条社团活动结束后15天内可以上交相关媒体宣传材料,对于有相应媒体报道的社团活动将附加媒体宣传分。

六、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一) 总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学生社团的财务的管理,加大社团联合委员会对学生社团的监管力度,现制定《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山东建筑大学所有社团都应遵守本办法。

(二)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条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

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元/人。

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

如确实需要,则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归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

校团委将定期进行账目审计。

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七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

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三)财务报表

第八条各学生社团须每月向社团联合委员会监察中心上交社团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要求为书面形式,并采用统一格式的《山东建筑大学社团财务报表》。

社团联合委员会监察中心将依据各社团财务报表对各社团财务进行评估。

第九条财务报表上交时间为每月1--3号和换届前。

第十条每学期第十一周和第十八周将财务评估的情况对全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四)财务代管

第十一条财务评估低于50分的社团或社团基本分等于或少于2分,社团联合委员会将进行财务代管,财务代管社团所有经费交由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代为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代管社团的财务收支由监察中心负责,不需要上交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由监察中心代为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财务代管完成后,社团联合委员会将于下一年度开始时将社团所有剩余资金归还给相应社团。

七、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评估考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遵循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考核结果有疑问的社团有权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七天之内向团委及社团联合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三条在校所有经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均按本细则进行评估考核(未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参加考核)。

社团考核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定在每年5月。

参加考核的社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年度总结材料,未按时上交材料或虚报材料的社团,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并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社团工作手册》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校团委统一领导本校范围内的学生社团考核工作,社团联合委员会负责协助校团委的各项考核工作。

第五条 社团考核将纳入对各社团挂靠学院、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学生社团评估考核实行量化记分,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社团内部建设、活动情况、工作

第七条社团考核评估是在校团委指导下由社团联合委员会监察中心具体负责,各外部中心积极协调配合工作,评选结果由主席团审核,校团委认定。

第八条 指导老师、其他社团及同学的评价将会对社团的评定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具体评价的方案、评价结果的效力由考核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财务管理,例会管理五个方面,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社团奖惩依据。

第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社团,考核委员会应当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社团考核结果将与奖励惩处、社团级别挂钩。

八、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评优管理办法

(一) 总纲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社团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竞争意识,鼓励优秀学生社团的脱颖而出,推进学生社团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评优管理办法》。

第二条山东建筑大学所有社团都应遵守本办法。

(二)“十佳社团”评选

参评资格:

第三条社团成立满一年,社团负责人会议及其他社团重要活动签到率90%以上。

第四条积极开展校内外活动,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宣传工作及时到位;

第五条活动受到广大师生好评,在校内外影响较大。

第六条社团活动监督报告监督结果优秀率在80%以上,监督结果出现一次“差”即无参评资格。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在上学期主要课程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两门。

第八条社团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每年有工作计划、总结,活动材料齐全(具体体现在社团工作手册的使用情况上)。

第九条社团有相应的指导老师。

第十条日常社团活动宣传效果。

评选依据:

第十一条各社团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录像带、光盘、照片、报摘等)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各社团在众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上文章的内容和质量。

第十三条平时活动记录情况(主要指社团活动监督报告)、社团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社团工作手册利用情况。

第十五条校内外对社团的评价情况。

第十六条社团文化艺术节等各种活动月各社团参与情况及表现情况。

第十七条每学期初各社团纳新宣传情况。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联合发文向全校通报并向获奖学生及学生社团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校团委对荣获年度“十佳学生社团”称号的学生社团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经费等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获奖学生社团有资格向校团委推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候选人一名。

(三)星级社团评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山东建筑大学在册学生社团,参考《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制定。

评比结果可作为各级部门对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社团指导老师、社团指导单位等评比、奖励、表彰、推荐时的参考。

该制度便于促进各社团的内部制度的完善,活动程序的规范,更有利于各社团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原则:

能够及时客观反映社团在各个指标上的现实状况。

要求:

易操作、严要求、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考评期为每两个月一次,每半年总结一次。

第二十四条评比奖项 :

星级社团、星级活动。

第二十五条评比规则 :

由监察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各社团所上报材料、举办社团活动等方面,按照评分依据与客观事实打分。

第二十六条评比作用:

此评比结果将作为社团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此评比结果将在全校公布,以社团联合会名义加强对社团的宣传。

社团年度纳新时,可凭星级社团称号进行纳新、宣传。

(四)、优秀指导老师评选

评选标准:

第二十七条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社团成员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开展个别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十八条指导社团制定每学期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

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全体社团成员(或全体理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检查社团开展工作情况,提高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指导、参与社团重大活动的开展,对社团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加以解决。

第三十条理论学习型、学术专业型社团导师每学期为社团主讲或联系组织不少于二次学术科技讲座,讲座主题应密切联系社团研究方向;其他类型社团导师每学期至少参加二次社团活动或座谈会。

第三十一条理论学习型、学术专业型社团导师指导社团成员开展学习研究,完成有关课题研究或参与校内外各类学术研究活动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比赛和学术论文报告会等活动;其它类型社团导师,指导社团成员通过课外阅读、实践活动、组织调研等途径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认真完成校园文化活动中参与的其它工作任务。

九、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的规范性和民主性,促进学生社团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我校和谐校园与和谐社团,现制定《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条 山东建筑大学所有社团都应遵守本办法进行社团换届。

第三条社团联合委员会对学生社团的纪律处分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以及取缔。

第四条学生社团违反纪律,给予处分,一律在社团联合会网站上予以公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团委网站以及社团联合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十、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社团日常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在团委、社团联合会、各学院团组织的指导下由本校学生自愿参加的思想政治类、公益服务类、学术科技类、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和体育竞技类群体团体。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与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的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学生社团挂靠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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