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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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沧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抽查事项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查看是否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调阅档案检查是否专门研究制定了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同师生座谈,了解是否切实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

实地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是否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三、检查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㈢《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看是否建立专项经费监管责任制、是否制定管理办法、是否实行专账核算。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查看经费支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6〕157号)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照我省高等教育发展重点部署,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1.支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主要用于新校区建设、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2.支持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

主要支持省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学科专业设置改革、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以及应用型转型等,对省属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进行稳定支持。

  3.支持落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主要用于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各项资助政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4.引导高校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引导高校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5.支持高校综合水平提升。

主要用于提高本科生均拨款标准,统筹支持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在高校基本支出实行高校生均定额拨款政策到位前,允许高校根据实际安排基本支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预算项目用途内,根据项目实际确定预算项目支出内容。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人才引进与培养支出除外)、日常公用经费、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改薄重点县为主,适当兼顾相对困难县及其他地区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改薄重点县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财政困难县,其中财政困难县为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排名后50位的县。

  本办法的相对困难县是指除改薄重点县以外,且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排名30位以后的县。

其他地区薄弱学校是指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基本办学条件的差距,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等因素,认为确实应当纳入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县(市、区)。

石家庄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地区薄弱学校,设区市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地区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县(市、区)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中央财政拨付的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三)省级财政安排的薄改补助资金除支持以上内容外,兼顾农村初中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以及农村初中必要的生活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修缮等内容。

  第九条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薄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市县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公用经费等支出。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三)相关高校和机构省培、国培项目实施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检查继续教育经费是否有预算、有工作实施计划、有总结。

经费金额、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采取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的方式。

  

(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继续教育工作是否有工作计划、有总结和过程性材料。

安排的经费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参训教师对培训工作是否满意等。

采取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的方式。

  (三)相关高校和机构省培、国培项目实施情况

  检查培训工作是否有工作计划、有总结和过程性材料。

安排的经费是否满足工作需要、经费支出是否规范、参训教师对培训工作是否满意等。

采取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的方式。

  三、检查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以及中小学教师落实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规定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县教育行政部门师德师风工作

  检查县教育行政部门师德师风工作制度建设、实施情况;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领导机构、制度建设、处理措施情况,是否有检查、有总结。

对群众举报线索是否有记录、有查处过程和结论及反馈。

采取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的方式。

  

(二)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工作

  检查学校师德师风工作制度建设、实施情况;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预防教育、处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对群众举报线索是否有记录、有查处过程和结论及反馈。

采取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的方式。

  (三)中小学校教师师德师风工作

  检查教师遵守师德师风有关规定情况,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规定执行情况。

采取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的方式。

  三、检查依据

  ㈠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要求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㈡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

  ㈢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要求将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作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十种行为之一。

  ㈣《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四)教师持证上岗情况;

  (五)教师资格认定中条件、程序、时限等执行情况;

  (六)教师资格考试执行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教师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专任教师、兼课教师是否有教师资格证,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与岗位是否符合规定。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检查档案、座谈的方式。

  

(二)教师资格认定中条件、程序、时限等执行情况;

  检查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时限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检查档案、座谈的方式。

  (三)教师资格考试执行情况。

  检查教育行政、考试部门执行教师资格考试场地、设施、程序,监考人员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检查档案、座谈的方式。

  三、检查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进行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进行定期注册的上报申请、初审、复审等组织流程是否符合文件要求,档案留存资料是否完整,各级审查是否认真、准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方式。

  三、检查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七)学校资助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

  (八)学校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学校资助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

  一是对资助组织机构进行检查,学校是否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是否安排专门科室负责资助工作;二是对学校各类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工作安排进行检查,审阅管理办法是否全面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工作流程是否准确合理,工作安排是否周密可行。

  

(二)学校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1、资助项目检查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三免一助

  适用对象:

省内普通高中、公办中职、省属公办普通高校

  学生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后,学校应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建档立卡学生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

查阅相关档案,检查学校对建档立卡学生是否应助尽助,是否存在建档立卡学生先收后退现象。

  

(2)国家助学金

  适用对象:

普通高中、中职、普通高校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资金发放等工作,并按国家政策合理划分档次。

通过与师生座谈、与学生个别谈话、必要时点名查证、查阅相关档案和财务票据等方式,检查学校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是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助学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3)中职免学费

  适用对象:

中职学校

  公办中职学校不得收取学生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免除学费补助标准为位于市区学校2300元/生/年,位于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学校1600元/生/年。

核实在校生人数,检查免学费数据是否存在虚报人数,套取、骗取国家资金行为。

  (4)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

  适用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相应降低义务教育学生收费标准;对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通过查阅相关档案、财务票据,与师生座谈等形式,检查学校在执行两免一补政策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5)学前教育阶段减免保教费

  适用对象:

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减免保教费,资助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发给儿童或其家长。

通过查阅相关档案,财务票据等形式,检查学校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2、资金发放情况检查

  通过查阅相关财务票据,检查资助资金发放过程中有无违反相关政策及财务规定的情况,资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3、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情况检查

  通过查阅相关档案,检查学校资助政策宣传情况。

包括是否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全面、完整、准确介绍学生资助政策;是否充分利用课堂班会、校内广播、校园网络、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资助政策的日常宣传;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立资助宣传栏;宣传对象要下移一级,是否在宣传本学段资助政策的同时,宣传下一阶段资助政策;宣传时间是否在毕业前夕、招生期间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爱、支持、监督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良好氛围;是否开展资助育人诚信教育等。

  三、检查依据

  ㈠《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文件中的主要任务:

  建立统一的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

  (四)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落实民办学校补助政策,按照学籍管理系统学生人数、政策等落实保障经费,学校要相应降低义务教育学生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群众教育负担。

  文件中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积极发挥统筹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四)推进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㈡《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建立合理分担机制,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分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系统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和免除费用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㈢《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十一条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银行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㈣《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一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国家助学金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㈥《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助学金预算。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㈦《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学前教育助学金,省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安排和中央补助等情况,确定学前教育助学金经费数额,用于资助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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