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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州

开展2012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按时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州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现就试点地州2012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试点地州2012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间为11月1日—12月30日。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11月25日前按1:

2的比例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人社厅审批。

二、正高级教师推荐

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突破,也是一项大的政策调整。

根据评审的需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共同组建自治区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审批。

(一)推荐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已取得中学高级职务(即过渡后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并受聘相应岗位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1.试点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教育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推荐条件的教师进行登记造册。

2.符合推荐条件人员所在学校(单位)、县(市)按照地州分配的名额进行遴选推荐,上报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3.试点地州教育局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学校(单位)、县市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遴选,确定本地州推荐名单,报当地党委、政府(行署)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

(三)材料报送。

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一式30份(用A3纸打印),并附电子版。

另附个人成果证书、荣誉证书及高级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和单位综合推荐书面报告1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等情况)。

三、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评审

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副高级)是此次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由各试点地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通过人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新增小学(幼儿园)副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试点地州总体控制在20%以内,其中,乡(镇)及以下学校不低于10%。

在体现对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进行倾斜的同时,要严把评定标准,对因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自身条件达不到评定标准而产生的高级职称空余岗位,各地不得调剂使用和占用,必须保留,延续到下年度评审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要严格评审条件。

各试点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进行评审,公平对待每位教师。

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推荐和审核。

(二)严格评审程序。

要进一步细化基本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一览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求,确定推荐人数,并组织推荐。

(三)严格评审数量。

各地州市在评审中小学高级职称时,要坚持“评聘合一”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空岗情况确定推荐评审人数,通过岗位设置严格控制超岗评审现象,特别是正高级职称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名额推荐,严格控制、宁缺毋滥,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

(四)创新评审方式。

要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防止简单的行政领导说了算。

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要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同时,要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各地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推动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试点地州开展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时,人社厅、教育厅将派工作人员督查、指导。

各试点地州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并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及时总结,为自治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联系方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

古丽拜克(专技处副处长,0991-3689693)

刘刚(专技处干部,0991-3689915)

自治区教育厅

联系人:

雷伟(组干处副处长,0991-7606081)

朱鹏程(组干处干部,0991-7606085)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转发﹤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45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

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

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按现行政策和管理机制进行,评审结果按评审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一览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校申报、竞聘。

第三章推荐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求,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赋分,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学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呈报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依据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隶属关系,经同级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按照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工作机制,向各级有评审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呈报。

(二)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呈报。

第十四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评审

第十五条各级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5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21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

评委会组建管理按现行政策执行。

自治区首次组建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高等院校基础教育领域专家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专家不少于3/4。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申报人员情况,分学科组成若干专家评议组。

(二)学科评议组分组审阅申报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评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通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整理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报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审批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按管理权限报各级人社部门审批。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评审通过人员经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发文,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现聘人员已经超过核定的相应岗位数的,在通过退休、调出等途径调整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前,可暂按不超过空出岗位数的三分之一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对不任课也没有听评课等工作的其它参加评聘人员,按如下办法计算工作量:

根据本岗位的工作特点、职责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标准由学校聘委会有针对性地逐一认定、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年度达到晋升最低年限。

四、身心健康。

第三条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六、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五、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较出色地完成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六、县以上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地(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乡镇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县(市、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在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干部的非专任教师,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校级领导有条件的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

第四条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正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三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五项条件中的两项:

一、承担地(州、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效果较好;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在自治区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三、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四、参加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正式出版或在地(州、市)级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地(州、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

六、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高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五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效果较好;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或获地(州、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三、参加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或主编校本教材编写工作,并在县(市、区)级范围内正式出版或推广使用。

四、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自治区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地(州、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一等奖。

五、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一级教师: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只需具备八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市、区)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

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二、参加乡镇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

三、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四、参加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并在本县(市、区)级范围内正式使用。

五、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相关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六、获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七、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八、能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九、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县(市、区)级以上奖励。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在城镇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大专学历人员(或在三类及三类以上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人员,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一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硕士学位,任教1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破格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者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

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全国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二)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入选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国家级指导教师奖。

(四)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全国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个人独著学术专著2部并公开出版。

(五)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七)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人社等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

破格评审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一)获自治区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级入选者。

(二)地(州、市)重大人才工作入选专家,地(州、市)拔尖人才。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自治区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四)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在全区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四)个人独著学术专著1部并公开出版。

(五)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七)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劳动等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地(州、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第七条附则

一、申报中小学各级教师职称者,须提交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二、对从区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区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其在原地区或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资格及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准予申报。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四、对不任课也没有听评课等工作的其它参加评聘人员,按如下办法计算工作量:

根据本岗位的工作特点、职责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标准由学校聘委会有针对性地逐一认定、计算工作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

附录

一、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需提交的所有参评材料,如:

教师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反映教育教学业绩成果的证书、证明材料;论文或著作等,严格按自治区现行职称评审规定要求提供。

二、若干问题说明

(一)刊物级别的界定:

“省级及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ISSN刊号或CN刊号);“地(州、市)级论文”一般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地(州、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

(二)论文:

申报人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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