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加工质量事故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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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JSG-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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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加工质量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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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1发布2007-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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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降低原辅材料消耗,减少不合格产品,造成的人、财、物的浪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望各车间、部门严格工艺管理,认真执行工艺流程,操作规定,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工作加工质量事故,严格根据以下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1、总则
1.1全厂质量管理工作,工作加工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在公司杨以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厂品管部贯彻执行。
1.2各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加工错误均为工作加工质量事故,无论造成经济损失多少,均应如实向本部门领导和品管部反映,并配合质检员进行事故分析。
1.3各工序专职(兼职)质检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零部件、半成品出了质量事故,应如实填写工作加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报品管部备案。
1.4品保部接到报告单后,应及时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质检员会同车间(部门)主管,生产班长进行调查处理。
大的质量问题应有品管部经理和厂长,同时参加调查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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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由于材料问题造成零部件、半成品、成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品管部,会同技术部、营销中心、生产部、物流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原则是能利用的经技术处理后尽量利用,经技术处理后仍然影响质量的,不得流入下道工序或入库,如果流转下去,按质量事故处理。
1.6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严格区分其性质,经调查分析,凡因自然原因(设备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的工作加工质量事故,应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材料及工时损失金额的30%,属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质量事故,按材料、辅料工时金额的100%进行赔偿。
1.7各部门、车间要严格按“三检制”的原则,在专检的同时,加强本工序机台的零部件、半成品的自检、互检,保证本工序按机台按计划数量产出合格的零部件、半成品、成品。
上道工序始终要把下道工序看作是自己的用户,下道工序有权利对流转下来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零部件、半成品、成品拒绝接收或拒绝进行加工,并及时报车间主管,质检员或品管部进行处理,不得隐瞒,若隐瞒由此造成质量事故,后果自负。
品管部对核实的事故,根据原材料、辅料损失情况及再利用程度,经有关人员进行质量鉴定计算损失成本金额,汇总实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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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费用,按本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将已填报签字的事故处理程序表,报财务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1.9各部门、车间发生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按各部门、车间工序具体细则执行。
2、细则(各车间、部门细则如下)
2.1.配料、拼板配料、拼板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产品分级的用料要求有以下缺陷及凡属本工序操作失误造成的缺陷为工作加工质量事故。
2.1.1外表配料树种颜色不近似,对称部件纹理不相似。
2.1.2产品外表配料有不符合工艺要求的腐朽材、节子材(节子宽度超过可见宽度的1/3,直径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斜纹材(斜纹程度超过20%,斜纹程度=倾斜高度∕水平长度*100%),虫蛀材、虫眼不超过三个,钝材(超过厚度四分之一),裂缝材贯通裂或超过50%的半通裂等。
2.1.3胶拼件缺陷超过允许限度、颜色不一样的木材混合胶拼、板件长度不符合图纸(样板)要求、锯错、胶缝不严密、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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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开料零部件不符合规格尺寸、没有留余料或没有按标准留毛料。
2.1.5处理办法:
不合格的配料应由责任人重新进行配制,加工工时自负,原不合格的配料可改配其它用料的,二次加工的原材料损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0%,报废部件损失费用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2.2刨料
2.2.1刨光后的零部件不方正、平直、表面出现啃头、凹凸不平、毛刺等或刨削过头、无加工余量及属工序操作失误造成的缺陷为加工质量事故。
2.2.2处理办法:
刨光不合格的零部件经技术鉴定,不影响外观质量的或可做内部用料的则由当事人负责修理好,则可继续流转,如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则应改做它用,责任人应赔偿原材料,和部件前工序加工费用的50%,判定报废的部件,损失费用责任人应全额赔偿。
2.3锣机(立刨)
2.3.1加工零部件不符合工艺要求、规格尺寸、异型弯、圆斜的零部件不符合要求角度和中心线、没留加工余量、锯截不方正、不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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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啃楂、及因操作失误造成零部件不合格的工作加工质量事故。
2.3.2处理办法:
加工的不合格部件经技术处理可继续使用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好,才能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部件可改做它用的,责任人应赔偿二次加工的材料损失费用及上道工序加工的工时的费用50%,报废部件责任人则应承担全部损失费用。
2.4划线
2.4.1划线没有按图纸或样板尺寸正确进行、对出面零部件正反面、前后不挑选、不按材质挑选对称、眼孔划错和因划错造成零部件不合格的、抄错板件尺寸、没有注明正面用木质的颜色、及属本工序操作失误造成的缺陷、为工作加工质量事故。
2.4.2处理办法:
因划线不准确造成部件不合格需要返修的,责任人应赔偿进行返修的原材料消耗和工时费用的50%,经技术鉴定只要进行小量改进尚可成为合格品,责任人要协助有关工序进行更正;不经划线而加工致使部件不合格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费用。
2.5打眼
2.5.1打眼不准确、不方正、打眼过线和留线肩皮不一致、半眼
木质不对称或一个方向、眼孔错位、眼皮打斜及属本工序操作失误造成的缺陷为加工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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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处理办法:
不合格的眼孔,经技术鉴定尚能使用的,
由责任人补眼后重新打眼,报废的部件责任人应承担材料损失费和上道工序加工工时的全部费用。
2.6开榫
2.6.1开榫不方正、榫肩打劈打烂、榫厚度与眼宽配合过紧过松、异型零部件弯斜度不符合样板要求的规格尺寸、正反面不挑选不对称,造成部件不合格的及属本工序操作失误造成的缺陷为工作加工质量事故。
2.6.2处理办法:
经技术鉴定尚能使用的由责任人修补后使用,不能工材料费用的50%。
报废的部件责任人应承担材料损失费用和上道工序加工工时的全部费用。
2.7打槽、裁口、起线
2.7.1打槽、裁口、起线没有按工艺要求做,不符合规格尺寸、倒角度、坡度不一致,正反面打错,左右颠倒,造成部件表面材质不相似及,属本工序操作失误造成的缺陷,为工作质量
事故。
2.7.2处理办法:
不合格的部件由责任人负责修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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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不影响外观和内在质量的可允许使用,不能使用可改做它用的,责任人应赔偿材料费和工时损失费用的50%。
报废的部件责任人应承担材料损失费和上道工序加工工时的全部费用。
2.8磨光
2.8.1磨光零部件不平整光洁,尺寸磨小及属本工序操作失误造成的缺陷为工作加工质量事故。
2.8.2处理办法:
进行重新加工不影响技术要求的,可由责任人重新进行加工。
经技术鉴定不能使用可改做它用的,责任人应赔偿材料费和上道工序加工工时损失费用的50%。
报废的部件责任人应承担材料损失费和上道工序加工工时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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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配木工质量事故处理细则
在手工装配中,有以下缺陷的为工作加工质量事故
3.1结合处不涂胶或用胶不足造成结合处松动、断榫、榫结合外表不严,大于0.2MM,内部大于0.5MM,框架领边垂直度大于2MM。
3.2对称部件安装时没有挑选,造成纹理图案不对称、颜色不一致。
3.3普级产品的白坯外表、内表没有细光、内部没有粗光,中高级产品白坯外表没有精光、内部、内表没有细光。
3.4外表的倒楞、园角、园线、不均匀一致。
3.5五金配件安装不严密端正、不牢固、有少件、漏钉、透钉、启闭件使用不灵活,因装五金配件损伤产品表面的。
3.6抽屉锁安装有凹陷或外凸超过2MM,锁芯缝隙大于0.5MM。
3.7门斗分缝超标,四脚落地不平稳,不平度大于2MM。
3.8桌、面、门、翘曲度普级超过3MM,中高级超过2MM。
3.9表面平整度大于0.3MM。
3.10处理办法:
发生上述质量缺陷的,应由本人负责修复,需更换零部件(组装时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零部件成本损失费用的50%。
经修复已无法达到一级品的,则打二级品、三级品按厂部规定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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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油漆质量事故处理细则
4.1油漆灰底(打磨)发生以下缺陷为工作质量事故
4.1.1平面有较明显的砂痕、砂粒、打磨机痕、有漏底现象。
4.1.2有砂眼、榫头点补不到位。
4.1.3四边有流挂、暗挂现象,边角有毛刺等均属质量问题。
4.1.4处理办法:
凡发现有上述缺陷由责任人进行返修,返工不计付工资、材料由责任人全部赔偿。
返修后仍不合格的超过50%罚款80元,连续三次50%以上不合格予记大过处分一次,不予计付工资。
4.2油漆面漆(喷漆工)发生以下缺陷为工作质量事故
4.2.1喷涂色泽不均匀,有明显色差。
4.2.2涂层不均匀光亮,有明显的桔皮、流挂、涨边。
4.2.3不涂饰部位有影响美观的漆渍、污迹。
4.2.4不涂饰层理化性能中的原光泽值普级达不到三级(70%-79%),中级达不到二级(80%-89%),高级达不到一级(90%以上)。
4.3处理办法:
凡发现有上述缺陷由责任人进行返修,不计付工资,返工材料费则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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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材料供应工作质量事故处理细则
5.1凡购进原辅材料不经过检验有假冒伪劣,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为工作质量事故。
5.1.1处理办法:
由采购员向供方要求退货,如因原辅材料无法使用,造成我厂经济损失的,应由采购员向供方提出索赔和罚款,如索赔不成造成的原辅材料经济损失的30%由采购员赔偿。
5.2.因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五金件而导致我厂产品质量下降,售后维修增多、退货等为工作质量事故。
5.2.1处理办法:
因上述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售后维修的材料、工时费用应由责任者承担20%,更换的不合格五金件超过规定限度的应负责调换。
5.3由于采购员的误检而使劣等的原辅材料充作上等品入库,并向对方认可付款的为工作质量事故。
5.3.1处理办法:
经技术鉴定不能使用的报废,经济损失应全部由责任人承担,经技术鉴定尚能使用的,材料等级差价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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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仓库管理工作质量事故处理细则
6.1半成品仓库管理有下列现象均属工作质量事故
6.1.1在半成品入库时没有认真清点数字,致使帐物不符。
6.1.2产品没有分类有规律堆放造成产品损坏。
6.1.3发现不合格产品没有挑选出来,继续流转下去。
6.1.4处理办法:
轻者以教育为主,由责任人负责督促,补齐修复。
重者追究责任人连带责任,按造成损失的费用比例处罚。
6.2成品库管理有下列现象均属工作质量事故
6.2.1产品库存数目与帐面不符。
6.2.2产品在包装搬运过程中损坏。
6.2.3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没有挑选出来,继续包装发货。
6.2.4包装箱内产品与包装箱上打印的型号不符。
6.2.5包装产品时有漏装配件、部件现象。
6.2.6产品因没有按要求包装好,磨损、损坏造成退货。
6.2.7包装好产品因管理不善,造成包装箱损坏。
6.2.8处理办法:
发现上述现象,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轻者以教育为主,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重者应按产品流转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的30%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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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质量检验员工作质量事故处理细则
7.1质量检验员不按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检验,擅自降低验收标准隐瞒质量事故,误检、漏检有较明显缺陷的产品为工作质量事故。
7.1.1处理办法:
产品因有重大缺陷导致不合格而漏检,检验员应负主要责任,和制作者同时进行返修,返修的材料损失费用各承担50%,轻缺陷导致不合格的,经修补后,不影响外观质量的,由制作者进行修复;因不合格产品出厂导致用户退货的,检验员当月工作质量要酌情扣分,并承担退货费用的10%。
7.2不经检验合格,而盖合格章,开具产品合格验收单的,为工作质量事故。
7.2.1处理办法:
产品不经检验盖合格章,发现缺陷由检验员自己返修,产品不经检验而开具验收单工资被领走,而产品无人负责,致使五金配件被盗的,全部责任应由检验员负责。
8、拼花车间工作质量事故处理细则
8.1负责执行生产主管指令单的要求进行裁皮;
8.2领木皮须配合仓管清点数量,同一种产品同颜色木皮要放一起,
不得混杂;
8.3裁好的木皮要摆放整齐,按规格堆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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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拼花操作时要做到线条均匀,接缝处到位、密缝,不可凹凸不平,角度要对称,对接处成直线,木纹图案要相称,刀法摆竖,预防热压时透胶;
8.5拼花面每件颜色一致,色线一致,大小均匀,纹路要对称,操作时木皮颜色深浅不一的,不得混杂拼面,线条、边框大小、产品规格、尺寸大小都要以样板制作,不得误;
8.6在操作时,工作台上保持清洁,不得有硬物、小铁钉等杂物,防止拼花面被割破、划花,拼花面不得用园珠笔做记号等;
8.7拉拼花线对缝处,线要直拉,线长为5cm,不得斜拉,预防对接拼缝列开、不密缝现象,要注意拼缝机,油不得灌太满,以免机油漏到木皮上,造成热压时木皮起泡;
8.8质检员检验产品时,要按产品出货的先后顺序进行质检,要配合好热压工序。
如有不合格产品,应退还给员工进行返工,并要求返工者按质检员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热压前发现有不合格产品,还是由拼花当事人返工,但不得耽误热压正常工作。
8.9如因个人因素造成返修的其费用由操作者承担;
8.10在热压时做到常给热压机擦油,保养、提高机械寿命,保持和
清理热压机上微量杂物,以免拼花面出现印痕、磨花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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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胶水配氯化铵1000分之4-5冲合,必须用称定量不能随意配比,
调胶时要用调胶机连续调10分钟以上方可使用,每天调胶前必须清理掉胶水桶微量过液颗泣;
8.12严格控制热压的透胶、起泡、磨花、角度不正、灌胶不到位、不均匀等现象;
8.13机组在作业时要按规格标准进行作业,把开好每种规格板料,要标记好尺寸与规格;
8.14做出来的产品不可有角度不直,凹凸破损、圆边不圆、起挑、杠痕等现象出现,打槽要均匀,不得有深浅和厚薄不均,出齿角度正,双面平整,要密缝;
8.15机组打磨圆边磨得圆稳一至、光滑、无破例、无凹凸、无杠痕、无死角、无砂痕;
8.16基板砂平整,厚度四边相等,不批口,无明显砂痕,每次砂面不能超过05毫米。
同一种产品,厚度要保持一至,如有二种规格,必须做好记号;
8.17面皮砂光光滑、到位、无透胶、无划花痕迹,无磨穿、正面保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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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拼板在作业时,调胶水配比合理,调一次胶水在二小时内用完,不得超出二小时,防胶水超时间失效,拼面板四周密缝、四周对角要正、接板正反面须平整,如一块面板与实木方框组合时,选料要注意长四条的颜色要一至,不得有色差。
上胶时胶水涂到位、涂均匀,以防造成列缝、变型、接口处高底不平,擦去面板冒出多余胶水;
8.19胶水未干,不得卸架,不得在面板上践踏,卸下面板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
8.20如未按标准要求进行作业将处以20-50元的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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