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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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0年典型案例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民事典型案例

1、邵仲广诉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1998)粤高法知终字第24号

【基本案情】原告邵仲广于1978年起在美的公司工作。

1980年被告美的公司公开征集注册商标图案,并承诺入选者可以获得一台风扇。

原告设计的“美的”图案入选后,被告按约定给付了邵仲广一台风扇。

1981年3月,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美的”图案商标。

1986年,原告离开美的公司。

1997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美的”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佛山中院一审驳回邵仲广的诉讼请求,广东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要旨与启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施行前,故本案一、二审判决均未适用《著作权法》中有关委托作品的规定,而是根据民法中关于要约、承诺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尽管美的公司采用了邵仲广创作的“美的”商标图案,但由于双方事先没有任何口头和书面的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协议,美的公司依照其向社会发布的“招贴广告”,在采用邵仲广设计的“美的”商标图案后,支付给邵仲广一台电风扇作为对价,邵仲广在接收电风扇后多年没有异议。

故其在事隔10年以后,主张该“美的”商标的著作权,要求美的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故驳回邵仲广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在企业界影响非常大,相关判决结果及法理阐释,受到企业界的普遍欢迎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2、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诉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

【基本案情】原告宋维河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在包装、装潢上设计了一套特有的识别系统,并注册了“东北人”服务商标。

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在包装、装潢上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而且名称、服务员服装、菜谱、店内布置的特点、广告宣传、广告语的使用等也基本相同。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要旨与启示】本案属于“搭便车”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搭便车”是竞争者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利用他人劳动成果而取得竞争优势,在取得这种优势中,自己未付出正当的、实质性的努力,故应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损害了他人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就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行为。

原告通过自己创造性的设计,将东北的地方文化和民间风俗融入自己的经营中,形成自己的特色,在市场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饮食业的竞争中形成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和特色。

被告采取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设计、装修、装饰风格,误导消费者,以达到直接利用原告已取得的竞争优势,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意图,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涉及“商业外观”的保护问题,较为新颖,该案判决书获第一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3、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广州连合科技电子钟表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4号

【基本案情】原告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在其制作的系列影像作品中创作了科幻英雄人物“奥特曼”(ULTRAMAN)形象。

2000年3月,原告在被告广州连合钟表厂处购买到“天美时”牌白色闹钟1只,其外观为人物造型,与“奥特曼”形象雷同,该闹钟包装盒的正面和后面均印有奥特曼简笔漫画形象。

原告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州中院一审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和律师费12500元。

广东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要旨与启示】本案是“入世”后,广东法院依据国际条约保护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二审法院依照《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确认原告在我国享有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并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该案审理中,法院严格执行我国和日本共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依法保护了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表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坚持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作出了贡献,增强了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信心。

本案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4、顺德市威凌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诉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号

【基本案情】2000年5月,广东省工商局对原告威凌公司涉嫌假冒本田会社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事后被告本田会社北京办事处的员工随即撰写有关“现场实录”一文,并向多个报社投稿,称原告生产的WL125T-3摩托车与被告在中国注册的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WH125T的外观设计一模一样。

同年6月30日报刊刊登更正启事,称上述文章有误,假冒本田公司商标的摩托车的型号是WL125T,不是WL125T-3,并向威凌公司致歉。

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佛山中院一审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东高院二审改判,认定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撤销原判。

【要旨与启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但就本案而言,被告就维权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是以被上诉人假冒上诉人注册商标并被行政机关查处这一事实为前提,是其行使自身言论权利,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就应当承受权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其侵权行为的批评、揭露,这种正当的批评、揭露是维系法律权威和法律权利不可或缺的,即使有偏差,也决不可轻易当作不正当竞争予以追究。

本案划分“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且属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复杂,国际影响较好。

5、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基本案情】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9月受让取得“黑天鹅”注册商标,其后发现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经营和网站宣传中使用“黑天鹅”标识,遂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院。

诉讼期间,被告向商评委提起撤销注册商标不当申请,但遭驳回,并经北京中院维持。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损失。

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要旨与启示】本案的意义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的含义。

本案中,被告1998年1月20日成立,其不可能在1993年前一直连续使用“黑天鹅”商标。

即使案外人在此之前使用了“黑天鹅”服务商标,但其与原告不是同一民事主体。

因此,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享有“黑天鹅”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故没有“在先连续使用”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

本案争议标的超过1000万,在国内影响较大。

6、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8号

【基本案情】深圳市朗科技术有限公司是“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由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遂以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旗公司等构成侵权,遂判决华旗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朗科公司损失50万元。

华旗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束纠纷。

【要旨与启示】因本案裁判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家IT行业和产业的发展,侵权是否成立将关系到诸多企业的利益,社会影响巨大。

在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对涉案专利无效进行审查。

最终,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同时,也实现了和谐诉讼、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效果。

本案在中国闪存盘和电子储存行业影响较大,处理圆满,社会效果较好。

7、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诉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等通用网址纠纷及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3号

【基本案情】1997年10月,园艺公司成为“石頭記”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

雅致公司经营珠宝产品。

2001年,雅致公司与经营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业主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为其积极采取包括利用互联网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之后雅致公司申请了通用网址“石头记”,该通用网址先后曾直接指向雅致公司的网站或通过点击“雅致”访问雅致公司网站。

雅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为园艺公司某专卖店负责人。

园艺公司请求判令确认雅致公司商标侵权并将其通用网址转给园艺公司等。

一审法院认为,通用网址类似域名,可以参照域名的相关规则对有关纠纷进行处理。

雅致公司网站与园艺公司网站推介的商品及服务相类似,雅致公司明知园艺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恶意将其注册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作商业目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判决雅致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雅致公司将通用网址“石头记”转移给园艺公司等。

二审维持原判。

【要旨与启示】此案系利用网络技术,以通用网址“搭”他人商标“便车”,实施商标侵权,从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新类型案件。

由于通用网址具有识别性特征,网络访问者可以之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通用网址日渐成为企业及其商品在互联网络上的重要识别标志。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注意结合利用商号、商标、商品、通用网址等识别标志形成整体的识别体系,以之增强企业识别力,服务于市场竞争,同时也应注意正确、善意使用通用网址等识别标志,以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商品混淆和市场混乱,从而招致法律制裁。

本案为全国“通用网址”纠纷第一案,该案判决书获第二届全国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

8、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5号

【基本案情】原告江口醇公司是知名商品“诸葛酿”酒的独创人和开发、生产、销售者,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形成了市场竞争优势。

原告在广东市场上发现被告生产及销售名称同为“诸葛酿”、注册商标为“诸葛亮”的白酒,遂以三被告擅自使用、销售江口醇公司“诸葛酿”酒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知名商品“诸葛酿”酒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为其所特有。

将被控侵权产品和“诸葛酿”酒经过对比,商品名称完全相同,包装和装潢相近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两被告明知“诸葛酿”酒的市场竞争优势,仍将自己的产品以完全相同的名称命名,并使用近似的包装、装潢,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要旨与启示】本案因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引起了行业、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判决表明,商业标记的保护,并不绝对以注册作为必要条件,而主要取决于商业标记自身“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强弱;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处理,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当考虑的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侵权的恶意,要看谁在积极追求混淆两个不同的商品,造成商品的区分度降低的后果。

本案引起行业、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9、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1号

【基本案情】晶艺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晶艺公司认为三鑫公司未经同意在广州新白云机场航站楼主楼幕墙制作与安装工程中制造、销售、使用的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白云机场未经同意使用其专利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新白云机场航站楼主楼幕墙工程中制造、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构成侵权,但考虑到机场的特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判令白云机场可继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但应适当支付使用费15万元,其他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费30万元。

二审期间,经二审法院主持,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三鑫公司支付晶艺公司一定经济补偿费用,晶艺公司允许白云机场和机场集团继续使用涉案专利产品。

【要旨与启示】侵权人侵犯了专利权,依法一般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在某些案件中,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浪费,亦可不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产品而代以支付一定使用费作为补偿。

本案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一审在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同时,允许该被控侵权产品继续使用,而二审调解结案,既尊重了晶艺公司享有的专利权,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和谐诉讼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案影响重大,一、二审法院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官的司法智慧,社会效果良好。

10、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F.Hoffmann-LaRocheAG)诉深圳市仙邦化工有限公司药品独占权纠纷案

【案号】(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29号

【基本案情】罗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规定,向我国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对“奥利司他(ORLSTAT)”药品制造、销售的独占权,并于1999年10月20日获得授权。

随后,罗氏公司发现深圳仙邦公司制造、销售药品“奥利司他(ORLSTAT)”,侵犯其独占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罗氏公司对“奥利司他(ORLSTAT)”药品在我国制造、销售的独占权,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的,且其独占权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保护。

故判决深圳市仙邦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罗氏公司的药品独占权,并赔偿罗氏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要旨与启示】本案涉及到药品独占权的性质及该类纠纷的处理程序问题。

判决根据我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规定,认定药品独占权是我国为了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针对外国药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权利。

在该权利的取得方式、保护途径、权利被侵犯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与知识产权类似,故药品独占权是属于与知识产权极为类似的一种民事权利。

此案涉及“药品独占权”如何保护的问题,属于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法院裁判的法律效果和国际影响较大。

二、刑事典型案例

11、MartinManousherBazargan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号】(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6号

【基本案情】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期间,被告人Martin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国外公司的委托,组织煌煌塑料加工厂生产加工带有三星、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其中假冒三星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6750个、假冒索尼爱立信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8839个、假冒摩托罗拉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1470个、假冒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10980个。

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查获,共价值人民币4173670元。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其是受他人委托加工假冒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除对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处罚不当外,其余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故部分维持原判。

【要旨与启示】本案涉及如何计算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接受国外公司的委托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与委托人共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应以侵权标的物整体的价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且有一定国际影响。

12、李理云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号】(2008)穗中法刑二知终字第1号

【基本案情】2006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应他人要求在其住所组织工人加工组装假冒雷达(RADO)、劳力士、欧米茄等商标的手表,从中赚取加工费牟利。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6年12月7日在该地将被告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雷达手表1920块、劳力士手表260块、欧米茄手表10块。

其中假冒的1920块雷达手表经鉴定价值26112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其受他人委托加工假冒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要旨与启示】本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关于“牟利”及其犯罪所得的认定。

被告人从事加工组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以赚取加工费,其本身就是一种牟利的行为。

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根据缴获的假冒的雷达手表的详细资料并经勘察实物,参照鉴定基准日广州市被侵权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水平,对假冒雷达手表所作的价格鉴定客观、公正,并无不当。

本案充分体现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13、陈福寿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号】(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5号

【基本案情】2005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从腾讯公司网站下载了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软件中加入珊瑚虫插件,并重新制作成安装包,命名为“珊瑚虫QQ”后放到“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供用户下载,其还在提供下载的珊瑚虫QQ软件中加入了第三方商业插件并获利。

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抓获。

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寿福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要旨与启示】本案中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营利性质。

被告人擅自在QQ软件上捆绑涉案商业插件,打包放置在其网站以及其他链接网站供用户下载,其行为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性。

其为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实施的上述多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了一个侵权行为复合体,其要达到营利的目的需要擅自修改、捆绑软件,而捆绑商业插件要获得广告效应并获得更多的链接又必须依附于其非法复制发行行为。

前者是次要侵权行为,后者是主要侵权行为,共同服务于其营利目的。

此外,被告人通过网络链接功能实现进一步的商业价值,较传统广告形式具有更多的商业利益。

因此,被告人通过上述互联网上的多种广告形式而获利,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

本案涉及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三、行政典型案例

14、阳江市江城永恒刀具厂诉阳江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纠纷案

【案号】(2007)粤高法行终字第47号

【基本案情】第三人于2003年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小刀”的外观设计专利。

2006年2月,第三人就其与原告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被告提出专利调处请求,被告经审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公告文本上的图片相比较,从整体上可认定被控产品与本案专利产品相近似,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请求人拥有的“小刀”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擅自生产请求人该专利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不服,遂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要旨与启示】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

本案中,专利公告文本中共有9幅图,包括其他状态参考图、使用状态图、折叠状态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主视图、仰视图。

原告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六面视图为准,其他状态参考图、使用状态图、折叠状态图只能作为参考,不作为保护的范围,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将涉案专利公告文本上的图片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上诉人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产品相近似并无不妥。

本案界定了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所应依据的图文资料范围,具有典型意义。

15、东莞市华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纠纷案

【案号】(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5号

【基本案情】第三人隆成公司是涉案“三轮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2006年12月8日,第三人向被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立案查处原告华瀚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被告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后,经审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制造、销售产品均与涉案外观设计相近似,落入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其未经第三人的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了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不服,遂诉诸法院。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被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不不当,故驳回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要旨与启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同类产品。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的童车车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虽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是三轮车,划入的专利类别是12-11-T0344(即自行车和摩托车类),但专利的名称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作的分类仅能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

从表示在专利图片中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尤其是通过使用状态图来看,该产品是一种童车使用的车架。

原告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童车车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产品用途、功能上具有同一性,在普通消费者实际使用中,两种应属同类产品。

本案对如何认定“同类产品”进行了充分论证,对今后的司法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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