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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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doc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主管部门、省属管理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

转发 企业 改革 财务 安置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70份

 

财政部文件

财企[2005]78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涉及的企业财务处理事项,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执行,较好地解决了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开展,规范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退养人员预留净资产问题

  企业对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可以在主辅分离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先做出安排,作为对企业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资产补偿。

预留资产按照“资产随人走”的原则,由负责内退人员管理的单位负责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企业在改制分流完成后,向内退人员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先从预提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如仍有不足,不足部分由承担内退人员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在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和《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金[2003]233号)规定的处理权限和确认原则,处理发生的资产损失。

  三、关于剩余净资产的处理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原主体企业划出的改制资产在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出租等方式,原主体企业应当加强剩余净资产的财务管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四、改制期间净资产损益的处理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资产的管理责任,应当在改制方案中予以明确。

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因实现利润或者发生亏损引起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执行。

对人、财、物、账等已与原主体分离,且改制方案中已明确由改制企业进行试运营管理的,可以按改制方案的约定由改制企业承担。

  五、流动负债余额处理

  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中,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流动负债余额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确。

  六、原主体企业与改制单位的关系问题

  改制单位应当与主体企业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离,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按照市场独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业务对待,公平交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改制单位从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之日起,相关的费用开支应当由改制单位负担。

主体企业对改制单位的扶持政策应当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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