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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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祁阳县地处湖南省南部、永州北大门,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陶铸同志的故乡、国家认定的革命老区。

现辖19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552个行政村,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总人口108万、其中农业人口87万。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为更好地掌握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祁阳县人社局在分管副局长黄长清同志的带领下,深入重点乡镇和重点村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详细了解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对策,现将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状

  根据湘政办发〔20xx〕35号和永政发〔20xx〕26号文件规定,我县于20xx年初制定出台了《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祁政发〔20xx〕5号),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前已有14个镇(街道办)、112个村的11498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生活保障范围。

今年,根据湘政办发〔20xx〕31号)和永政办发〔20xx〕12号文件精神,我县在广泛调研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祁政办发〔XX〕1号)和《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祁政办函〔XX〕13号)两个文件,全面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了新老政策有序衔接,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认定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因县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亩(含本数);二是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三是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以签订征地协议日期为基准日)的在册农业人口。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以户为单位填写《祁阳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村组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办)初审,经国土、农经、公安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审定,最后报县城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和缴费手续。

  

(二)明确了保障方式。

对原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继续享受原生活保障,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对新征地的失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明确了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

参保缴费补贴额=参保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以征地协议日期为基准日,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5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每增加1周岁(不足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补贴)增加补贴4个月,截至参保对象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为止。

对第一次征地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重复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其缴费补贴按第一次确定的数额不变。

  (四)明确了资金来源及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等方面:

一是用地单位缴纳。

按照工业及政府公益设施项目3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40元/平方米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湘政办发〔20xx〕6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城市规划区内按2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是政府划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100号)要求,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是集体补助。

一次性提取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另外,不足以支付的由县财政予以解决,确保被征地农民和社会养老保险顺利接轨。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我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挂帅的高规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协管县级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切实做到了“五个到位”:

  

(一)政策宣传到位。

今年4月19日,我县出台了《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两个政策文件。

4月28日,召开了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动员大会,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14个镇(街道办)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及112个村的村干部参加了会议,就被征地农民新老制度并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正式启动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目前,我县原保障范围的人员已完成了本人申请、村组讨论和公示、镇(街道办)初审,参保资料已呈报到国土、农经、公安等部门审查。

通过宣传发动和清查、清退,广大农民对政策精神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不符合条件的自动要求退出,符合条件的主动申请参保。

截止目前,全县共有3690人不符合参保条件停发了待遇,主动退出1180人。

  

(二)标准执行到位。

对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均按流程经过调查、审核和公示,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联席会审核后,送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和领取参保补贴。

按照被征地农民“三个准入”条件,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参保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把关口,一律不得纳入保障范畴。

坚决杜绝不按程序办事、乱开口子、乱开绿灯、徇私舞弊等行为。

对今后涉及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做到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资金保障到位。

我县自20xx年1月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来,共收缴资金亿元,累计发放基本生活费亿元,目前结余9866万元。

由于我县已纳入原保障范围的人员基数较大,我们制定了“五年计划”:

即从XX年起,用五年时间分别为75岁以上、70岁至75岁、65岁至70岁、60岁至65岁、60岁以下的群众提供社保补贴。

今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6000万元,再从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XX万元,用于当年被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进行缴费补贴、已纳入保障生活范围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对应年龄段人员进行缴费补贴、已纳入保障范围没有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放基本生活费,以及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四)待遇保障到位。

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将按照城镇职工退休领取待遇,选择继续在原保障范围领取待遇的,将按第三年龄段(男50周岁至60岁,女45周岁至55岁)280元/月,第四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岁)420元/月领取基本生活费。

  (五)督查审核到位。

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了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畴。

县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县“两办”督查室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专门督查,确保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确立了联合审核制度。

国土、农经、公安等部门和镇(街道办)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具体人员;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压力大。

我县已纳入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范围的有11498人,这部分人员按自愿原则如全部转轨,县财政需承担缴费补贴约6亿元。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大部分年满60岁以上,他们个人所需缴纳的保费也是沉重的负担。

  

(二)征地行为核定矛盾多。

一是镇政府征用土地用于兴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县级及以上政府征地,但群众分不清是哪一级征地,争议较多、矛盾较大;二是耕地位于建设工程征地范围外的,受工程影响导致无法耕种的,群众意见较大;三是征地年份较长,由于保管不善,征地协议丢失,导致审核手续不全而无法参保。

  (三)集体补助难到位。

按政策规定,要一次性提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际情况是土地补偿费已分发至农户,无法提取。

  (四)群众期望和政策规定有差距。

对非政府征地行为(如水淹区、土地抬填区、自然灾害、土地损毁未恢复到位等)不能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但由于群众期望较高,导致矛盾突出,存在信访隐患。

  四、有关对策建议

  

(一)建议加大政策、资金支持。

县级财力有限,支付压力大,恳请省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接轨时给予有关政策支持,并以被征地农民征地当年的缴费基数进行参保缴费;允许县级政府对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挂账,分年度归还到位。

同时,建议上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

  

(二)建议加强业务培训。

迅速举办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培训会,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和业务经办能力。

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4至5月,市政协副主席李国友、顾问陈志明先后带领部分省、市政协委员,深入到7个县(市、区),通过走访被征地农民和基层干部、听取各地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20xx年至20xx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是征地安置情况:

20xx年至20xx年,全市因各类建设共征农用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征地公顷,单项选址建设征地公顷。

已完成补偿面积公顷。

应安置农转非59397人,其中劳动力36284人。

已安置农转非21462人,其中劳动力12366人。

  二是就业情况:

通过各种办法和渠道实现就业29841人,就业率达到%,其中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3825人,用地单位吸纳1682人,自主创业3177人,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21157人。

  三是社保情况:

全市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为36284人,已参保的有8866人,其中,万源市、开江县被征地农民由于未办理农转非手续而无人参加失业保险。

征收失业保险费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万元。

全市符合川办发(20xx)1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为57185人,已参保的有24510人,其中,通川区10600人、万源市5800人、宣汉县546人、大竹县6715人、开江县849人。

征收养老保险费万元。

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为17048人,已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的有11407人。

未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为使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努力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了全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从目前看,全市被征地农民大多数生活状况较好,心态也比较平稳。

有20%左右的人经济收入比较丰厚,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有60%左右的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较为稳定。

有20%左右的人,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甚至生活出现困难。

原因是有的过去主要依靠土地生存,缺少其它生存手段;有的是“4050”人员,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就业竞争力弱;有的是家里人生病等。

  二、问题与困难

  

(一)被征地农民多数未农转非。

一是多数被征地项目不是全征全转,被征地村社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以及剩下的土地按其总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导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农转非指标难以落实到人;二是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有农转非指标,但担心农转非后,享受不到国家现有的惠农政策,也担心今后若土地全征撤销建制分配集体资产时享受不到收益补偿,因此不愿意农转非;三是被征地农民对农转非后参加社保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够,顾虑较多,农转非后就业难,怕生活无着落。

  

(二)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

被征地农民尽管就业率达到%,但其中70%以上属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工作的稳定性差;又由于受自身年龄、文化、能力所限,一些人对再就业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主观能动作用发挥不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意识不强;加之政府一些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实效性不强,未能很好提升其职业技能,引导就业、指导创业不够,提供就业岗位有限,因此,就业仍十分困难。

  (三)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难度大、缴费标准不统一。

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应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责,以政府土地收益筹集为主。

但是,全市的征地项目多数是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和招商引资进来的,政府的土地收益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保所需,财政无力兜底,不敢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加之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被部分村社分给了个人,集体拿不出,从而也增大了征收难度。

同时,根据川办发15号和川办函30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区分为新被征地和老被征地农民,两者缴纳社保的标准不统一。

有的老被征地农民因当时得到的安置补偿费较低,无力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存在差异。

据了解,接近参保年龄上限(即女40-50周岁、男50-60周岁)的人员,由于参保后很快就能领取养老金,因此参保积极性较高。

而多数年轻人则认为,若现在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太长,领取养老金还要等上几十年,对自身生活只作眼前打算,希望将补偿、安置费直接发到手中,对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五)政策规定不一致。

按照川办发15号和川办函30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农转非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两者规定不一致,致使基层单位操作困难,被征地农民也反映强烈。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和社会问题,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要加强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协调指导,专题研究并解决好具体问题,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支持搞好服务;加强法律援助,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

  

(二)加强政策宣传。

由于涉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社保的相关政策较多且复杂,还有部分人对政策了解不够、掌握不准,甚至还有盲区。

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被征地农民的知政权。

各地除继续开展行之有效的报刊、电视、广播、专栏、咨询等宣传外,应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被征地农民较集中的乡(村、社区)面对面地进行宣传解释。

可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办事程序等编印成册,送发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同时,大力宣传参加保险与否的利弊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观念的转变和参保意识的增强。

  (三)大力促进就业。

一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

二要明确用地单位吸纳就业的责任,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要将政府或社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尤其是“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

四要完善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引导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自主创业的,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同等优惠政策。

五要政府就业部门搞好就业服务,随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促进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

六要尽力发展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四)确保社保到位。

一要切实落实农转非政策,将应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农转非。

二要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四要拓宽社保资金筹集渠道,除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社保金纳入建设单位用地成本外,可建立社保调节基金,其经费从土地收益中留取部分,从资源税和项目投产后税收中提取部分,实行逐年滚动注入,缓解政府投入压力。

  (五)实行统一政策。

调研中,倾向性的意见是解决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建议政府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被征地农转非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统一确定为50周岁,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化解由此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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