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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管理工作制度规范稿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体要求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是指根据现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设计编写与审查、施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评审等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项目分类

1、按专业分为:

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技术工程、岩矿鉴定及科研等。

2、按资金来源分为:

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国家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科学事业费项目、社会资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工作程序

立项、设计编写与审查、施工、野外验收、成果验收、地质资料汇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职责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一般由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属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还应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区项目办及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管理;公司总工办负责本单位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施工部署、质量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编写及资料汇交等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五条工作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勘查规划、《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立项指南》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

第六条工作程序

1、由公司或所属单位、个人提出拟立地质勘查项目及工作方案。

2、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技术会议,对提出拟立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研究、分析、讨论,确定可实施项目后,上报总经理批准。

3、确定上报立项的地质项目,由公司总工程师指派公司所属单位或个人编写《项目建议书》。

其内容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4、对编制完的《项目建议书》,由公司总工办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技术路线是否正确、工作方法是否得当且具有可操作性。

5、经公司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议书》,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公司总工办负责上报立项材料。

第三章设计编写

第七条工作依据

1、项目任务书。

2、前人在本区工作所获得地质资料。

3、现行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工作程序

1、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地勘院组织项目组技术人员认真学习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目的、任务等。

2、收集工作区已有的地质资料。

3、野外踏勘。

4、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书。

第九条设计编写要求

1、技术路线可行,可操作性强。

2、充分收集并综合研究前人工作资料。

3、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按有关地质勘查预算标准要求编制项目费用预算。

5、设计内容要完整、重点要突出,附图、附表、文字要对应相符。

第四章设计审查

第十条工作依据

1、项目任务书。

2、有关勘查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

1、总工办负责对项目审查的组织和领导工作,确定设计审查人员。

2、总工办行文,确定设计审查时间、地点、审查员;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公司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

3、审查组及有关技术人员听取设计编写人介绍设计并进行技术答辩。

4、设计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5、公司审查合格的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公司审查不合格的设计经修改、完善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内容

项目组是否按任务书和投资计划编写设计,工作部署是否正确,方法技术是否科学先进、具可操作性,经费预算是否符合要求,组织措施是否落实。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分类

实施方案分为野外实地勘查和室内综合研究两类。

第十四条准备工作

1、依据项目设计书和技术标准制定实施方案。

2、制定野外作业计划、工作部署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3、落实作业组织和物资装备。

4、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工作内容

1、计划任务管理:

按专业工种及技术方法,按时间进度制定阶段性任务目标。

2、生产技术管理:

包括作业组织管理、技术业务指导等。

3、质量管理:

制定质量责任制度,编制技术标准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质量检查标准,组织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野外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野外质量检查分为中期和终期检查,完善和落实“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由公司总工办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实地进行并形成捡查意见。

质检内容:

设计执行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实地质量检查情况、生产技术质量评估、生产安全情况。

第七章野外验收

野外验收是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组织机构

由公司总工办组织野外验收组,公司级验收合格后,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最终野外验收。

第十八条野外验收的条件

1、已完成或基本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内容。

2、原始资料(含实物标本)已进行了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登记造册。

3、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野外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野外验收工作程序

1、项目组提出野外验收申请,验收地点和时间。

2、公司组成野外验收组,并确定野外验收时间。

3、验收组审阅检查项目组全部野外原始资料和野外工作总结。

4、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5、验收组提交公司级野外验收意见,总工办负责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野外验收工作内容

1、项目任务书设计的任务完成情况。

2、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

3、完成实物工作量是否满足设计任务的要求。

4、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5、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6、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野外补课

野外验收后,需补课的项目组必须按验收意见组织野外补课,并提交补课记录及补课工作总结。

第八章成果报告编写

第二十二条工作程序

1、编写报告提纲。

2、整理各类原始资料和数据处理。

3、编制各类图件,编写文字报告。

4、整理原本档案和实物标本资料。

第二十三条工作要求

学习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组织分工,落实责任制,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报告编写的主要内容

报告编写的主要内容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成果报告审查

第二十五条工作依据

1、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

2、野外验收意见书。

3、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主要工作内容

1、主要地质成果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

2、各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3、地质成果综合研究情况。

4、地质成果和原始资料的符合程度。

5、地质成果和综合图件质量评价。

6、存在问题。

第二十七条工作组织

国大调项目、中央基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矿产局下达项目的成果报告由公司组织内部评审,成果报告初审、终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如有探求出资源/储量的报告,还应送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进行储量评审认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作程序

1、报告编写单位提出报告评审申请。

2、公司组织评审组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报告进行审查。

3、项目组提供所需资料并介绍成果报告主要内容。

4、报告评审组审核各类资料,评议报告内容,提交公司级审查意见书。

5、经公司审查合格的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审查验收。

经公司级审查不合格的报告,按有关要求及公司审查意见书要求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才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章地质资料汇交

第二十九条资料汇交范围

凡我公司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所形成的地质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合格后,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公司资料室应有备份存档,并存档原始资料。

第三十条汇交内容

地质勘查形成的成果性资料。

第三十一条汇交形式

地质项目除汇交正式印刷纸介质资料外,还应安要求汇交光(磁)盘数据资料。

第三十二条资料接收

向上级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资料接收单位应出具资料接收文据。

 

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质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地质工作找矿成果。

必须从思想认识、管理制度、实际行动上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到第一位,把质量当成单位生存发展的命脉。

第二条贯彻执行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主导思想,合理部署各项地质工作。

勘查方法技术须以提高地质研究程度、取得地质成果为目的。

第三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度是提高地质勘查工作重要措施。

必须做到岗位职责明确,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地质工作质量负全责,公司总公办对项目质量进行监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总工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要重视质量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在工作首位。

要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作质量管理。

第五条公司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技术标准,以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批准的施工设计为依据。

第二章制度和要求

第六条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室内资料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由总工办负责组织、指导。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抓好经常性检查工作。

第七条要充分发挥技术管理部门的作用,公司总工办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日常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及时提出意见和办法,协助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地质工作质量,做到层层把关,坚持执行公司级、项目负责人、作业组组长三级质量检查制度。

第九条公司每年要开展以质量为主题的活动,公司重点检查所属单位的设计执行情况、工作布署、各项工作质量、地质成果等方面。

第十条地勘院、项目部、机台、班组要坚持开展一月一次的“质量日”活动,检查、讨论分析一个月以来地质工作质量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每月地质月报重点汇报地质工作质量情况。

第十一条未经审定的原始资料,不能作为编制综合图件的依据,未经审定的图件,不能作为正式资料利用。

未经审查批准的地质报告,不能正式复制和提交使用。

第十二条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必须组织野外检查验收,公司级验收由总工办组织,最终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物化探、勘查工程、测量、岩矿鉴定等专业的检查验收,除参照本管理办法外,还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浅井、探槽、取样钻完工后,由编录员验收。

钻孔、坑道完工后,各项探矿工程要及时验收。

钻孔、水文孔的孔位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提出,经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野外施工未经验收的探矿工程,设备不能搬迁。

第三章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保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公司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适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原始性、阶段及成果性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本公司所属档案室负责全公司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指导、督促本公司所属单位档案归档业务,组织开展本公司地质资料展评工作;

3、制定本公司地质资料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公司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地质资料归档、汇交

按照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地质勘查资料分类、编目、装订、归档、汇交。

所有汇交资料均应进行数字化处理。

地质资料归档范围:

包括矿产地质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灾害地质勘查报告,物化探报告,矿产、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以及前述地质勘查工作形成的原始资料和阶段性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管理

1、公司档案室设专人管理地质资料;

2、资料管理人员要熟悉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资料管理工作应由本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人员承担。

3、资料管理人员对本公司所藏地质资料安全负全责,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把本公司所藏地质资料分门别类地装入专用柜内。

4、资料管理人员要做好资料室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蛀和保密等工作。

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的借阅

1、凡本公司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本公司所藏成果性资料,需经总工办主任审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借阅。

若有不履行审批手续者,资料管理人员(有权)应拒绝借阅。

2、凡外单位人员来本公司借阅成果性资料,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签批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外系统人员到本公司收集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本系统人员收集资料应由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不论是本单位人员,还是外来人员借阅地质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地质资料损坏、散落、遗失,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资料借阅应履行资料借阅手续,凡涉机密、绝密资料应有审批意见,按保密工作要求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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