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1年民法多选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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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年民法多选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11年)

  51.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

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

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

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1题)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答案】BD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下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建筑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将其驳回。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追加转包人乙公司和分包人丙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52.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

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

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

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

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

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2题)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考点】共同共有、宣告失踪、诉讼代理人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B说法错误。

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是继承权。

因此,不能因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

  选项C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本题中,甲乙的子女与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

  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题中,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参与其与丙的离婚诉讼。

  53.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3题)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

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

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

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

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

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

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

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考点】意思表示、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

《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据此可知,甲在购买电视机时不存在重大误解,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选项B错误。

《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情况,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因胁迫而结婚的,才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受欺诈而结婚的,不属于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可知,丁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债权人乙签订的保证合同,其有权以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选项D正确。

甲患癌症,对自己的病情不知,但是其妻乙明知,乙向保险公司隐瞒甲的病情构成欺诈,保险公司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保险合同。

  54.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

“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

”丙公司提供担保函:

“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

”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4题)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考点】保证的效力

  【解析】选项A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题中,乙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硫磺熏蒸菊花茶”享有抗辩权,即对该部分价款可以不予支付。

丙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范围,丙公司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8万元)对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选项B正确。

本题中,乙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硫磺熏蒸菊花茶”享有抗辩权,即对该部分价款可以不予支付。

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乙公司支付了该2万元价款的,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C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若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享有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其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D错误。

若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的,则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55.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

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5题)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考点】物权变动、善意取得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注意:

本题设置不严谨,没有考虑到判决之日与生效之日有一段时间间接。

法院是在2月1日宣判的,并没有说明此判决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因此,当然的将判决之日2月1日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是不严谨的。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

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56.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6题)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BCD

  【考点】共有

  【解析】选项A错误。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选项C正确。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并不是说双方共有的任何一件物品都必须双方共同处分才有效,而是说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或重要的物品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分才有效。

因此,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7.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7题)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考点】租赁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选项A正确。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在租赁期内丁某可以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方某返还房屋,但是方某可以基于与丁某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抗辩。

  选项B错误。

方某将房屋转租给唐某,无论之前是否征得丁某的同意,丁某都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唐某返还房屋。

但是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已经征得丁某同意,唐某可以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未征得丁某同意,丁某可以先解除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然后要求唐某返还房屋,唐某此时则无权主张抗辩。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若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方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唐某的,丁某对租赁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58.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

()(2011年卷三多选第58题)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答案】ACD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甲乙虽然约定租赁合同需要办理公证后才生效,但是甲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乙也已经接受,则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甲已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丁,后甲对已经转让的股权不再有处分权,其与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得到丁追认后该合同有效,遭到丁拒绝后,该合同无效。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可知,甲与乙已经签订了相机买卖合同,且该合同不属于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因此,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只是表示合同尚未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生效。

  选项D正确。

《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不再适用。

据此可知,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再要求通知承租人,即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又将该商铺出卖的,不需要通知承租人丙,未通知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5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

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

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

“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

”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

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59题)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C

  【考点】债的担保

  【解析】选项A错误。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据此可知,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丙公司并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选项B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题中,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出具保函担保甲公司债务的履行,乙公司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则乙、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装修款。

两项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选项D错误。

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成立保证,而不是债务承担,丙公司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人。

  60.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

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

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

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60题)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考点】债的转移、侵权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题中,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可以转让的合同,且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得转让条款。

因此,梁某有权将此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韩某,只要通知甲旅游公司即可,无须得到旅游公司的同意。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据此可知,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的行为违法,其应与乙公司对韩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C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因森林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韩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D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可知,韩某无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应由其工作单位(即森林公园)承担,韩某应向森林公园主张赔偿责任。

  61.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

()(2011年卷三多选第61题)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的客体

  【解析】选项A、B正确。

《著作权法》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本法。

  选项C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另外,《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该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该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不论是否发表,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选项D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其中构成要件之一是“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

“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还属于意识上的东西,并不能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说的作品。

  62.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

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62题)

  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C

  【考点】著作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

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中使用权又包括: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著作权的内容中不包括播放权,因此,乙电视台没有侵犯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选项B正确。

《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乙电视台未经甲电视台许可而私自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乙电视台与贺某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3.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

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63题)

  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司法部答案】BD

  【网校的答案】B

  【考点】专利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简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下同)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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