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办法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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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办法试行模板

关于印发《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办法(试行)》经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变更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预防腐败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以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含EC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等任何一方根据工程特性提出,因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造价编制偏差以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引起的工程性质、工作内容、工程量增减的变化。

工程变更申请材料应以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按规定报请审查,工程项目涉及乡镇(街道)

的,应组织相关镇村参与论证;勘探单位应认真组织勘探工作,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探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对工程现场进行认真踏勘,并根据勘探成果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与实地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招标代理单位应根据经审定的图纸、设计说明及有关计价规范编制造价,并保证编制成果的规范性、客观性和准确性;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由于设计、建设环境、工程地质、政策需要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变更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

(二)变更工作必须坚持先履行审批或报批程序、后实施变更的原则。

未经批准、手续不完备的变更,一律不得执行;

(三)合同承包人实施未经批准的变更项目,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被追究由此引发的对建设方的所有风险、危害和损失的责任;

(四)同一专业、同一地段、同一时段的类似变更必须按单项变更申报,不得分割变更项目、改变变更类别。

(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中以暂估价列入的工程,无论暂估金额多少,均应公开招标;以暂估价列入的与工程有关材料货物,暂估金额达到进场限额的应当履行招标采购手续。

单独公开招标的材料货物,无论暂估金额多少,均应公开招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工程变更后项目规模或投资额超过发改委立项批文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到发改委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工程变更涉及土地、规划等行政审批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七条工程建设变更工作及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政府建立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变更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工程变更审核工作。

变更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变更办)设在县推进办,负责变更日常工作,同时聘请第三方协办单位负责现场勘查、项目变更汇报及出具工程变更可行性评价报告工作。

变更办对变更进行审核、备案。

第二章审核、备案标准

第九条工程单项变更金额或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含增减)达到一定的标准,必须通过书面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签证的形式分档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条为简化审核、备案程序,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实行统一标准。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工程变更金额累计20万(含)以内且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金额5%(含)以内的;较大变更是指工程变更金额或累计20万(不含)-400万(含)或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金额5%(不含)-10%(含);重大变更是指工程变更金额累计400万(不含)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金额10%(不含)以上。

(累计金额为正负数相互抵消金额)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审核、备案管理:

一般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第三方协办单位审核后备案;较大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变更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后备案;重大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变更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后,报请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同意后备案。

变更部分的下浮率一般不得低于原合同的下浮率。

变更审核领导小组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导致变更的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与确认,形成处理意见。

变更办组织第三方协办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第三方协办单位负责对变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变更造价是否合理进行初步审查,变更会议将听取第三方协办单位的书面汇报、查看相关变更资料,变更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在会议上进行表决,最终形成是否变更的意见。

变更会议不定期召开。

因主观原因换用材料设备,或者因政策、决策需要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可能导致工程建设地点、路线、内容或规模发生较大、重大变更的,变更会议由县分管负责人召集成员单位审议,并可根据需要特邀其他部门单位参与会议。

变更审核会议中出现不同意见时,应当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审查结论。

变更审核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工程紧急变更的处理。

在施工现场突然发生、难以预料事件或遇到不可预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实施紧急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征得分管县长同意后,立即主持现场变更工作。

但变更开始后,必须在十五日内补办变更审核、备案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情形。

第三章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可以是变更提出人,但工程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审核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般变更由当事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直接实施,建设单位填报变更申请表,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变更办,第三方协办单位负责对变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变更造价是否合理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出具论证报告书,并由变更办备案;

(二)较大变更由当事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建设单位填报变更申请材料,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变更办,组织第三方协办单位现场勘察、审核资料的完整性,之后变更办组织召开变更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是否符合变更程序,讨论结果将形成会议纪要,第三方协办单位出具论证报告书,按照变更审核通知单资料相关要求进行办结,由变更办备案;

(三)重大变更由当事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建设单位填报变更申请材料,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变更办,组织第三方协办单位对变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变更造价是否合理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变更办组织召开变更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审核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同意后,按变更程序办理工程变更。

变更办按照会议的结果办理变更审核通知单,并由变更办备案。

第十五条审核备案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完成:

(一)一般变更在第三方协办单位出具论证报告书两个工作日以内;

(二)较大变更在变更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以内;

(三)重大变更在县长办公会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三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章监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县监委对工程变更活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组织设计文件论证的,或者不按本规定履行变更审核备案程序、擅自实施变更的,或者编造提供不实变更内容的,或者申报把关不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

对情节较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移交县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勘探设计单位因勘探或设计失误、缺陷导致相关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价的5%(含)-10%(不含)的,建设方应酌情扣减责任单位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10%;导致相关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价的10%(含)-30%(不含)的,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30%,县行政审批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3-6个月;导致相关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价30%(含)-50%(不含)的,服务费扣减额度一般不低于服务合同价的50%,县行政审批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6-12个月;导致相关变更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合同价50%以上的,不予支付设计服务费,县行政审批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12个月以上。

“黑名单”公示期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拒绝其承接相关业务。

(三)中介机构因预算(标底)编制存在偏差,导致工程变更,且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标底)编制总价误差率高于8%,招标人不得向中介机构支付编制费并由县行政审批局视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本年度第1次编制误差率高于8%,未高于10%,停止三个月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标底)编制。

(2)本年度累计2次编制误差率高于8%,未高于10%,停止六个月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标底)编制。

(3)本年度累计3次编制误差率高于8%,未高于10%,或误差率1次高于10%,停止一年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标底)编制。

(四)监理单位因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及政府管理部门人员在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结算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程决算审核前,建设方支付相关服务费合同价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

承包人因本条所列情形被扣减服务费但因分阶段支付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服务费的余额不能全额抵算扣减数额的,建设方应从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差额,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仍有差额的,建设方可依法向承包人追缴。

建设方招标时,应将相关条款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将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审核备案手续的项目,在依法依规处理前,不予决(结)算审核,财政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本县国有平台的招标项目和在设区市以上平台交易但由本县立项并实施工程管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审核、备案标准的划分,如有行业标准,可按行业标准执行,并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核通过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

申请材料清单

一、封面

二、目录

三、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变更申请表

四、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变更情况汇报

五、项目立项批文(立项批文是指初步设计和概算批文,国有公司经营性项目直接发包子公司的,以备案证或核准批复为准)和施工合同(首次变更需提供,后续变更可不再提供)。

六、根据下列常见变更原因提供相对应的材料。

(一)不可预见因素(地质勘探原因等)

1.变更情况汇报材料(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项目变更主要原因及内容、此次变更金额及累计变更金额)

2.投标工程量清单

3.设计单位处理意见

4.地质勘察报告

5.现场勘察影像资料(变更前)

6.投标工程量清单无列项的,需提供工程预算书

(二)图纸设计原因(设计缺陷失误等)

1.变更情况汇报材料(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项目变更主要原因及内容、此次变更金额及累计变更金额)

2.变更前后施工图

3.设计单位处理意见

4.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的需提供)

5.投标工程量清单

6.投标工程量清单无列项的,需提供工程预算书

(三)清单编制原因(清单漏项缺项等)

1.变更情况汇报材料(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项目变更主要原因及内容、此次变更金额及累计变更金额)

2.施工图纸、设计单位情况说明

3.投标工程量清单

4.工程量清单无列项的,需提供工程预算书

(四)建设单位原因(工程新增或减少等)

1.书面情况说明(附相关书面材料)

2.投标工程量清单

3.投标工程量清单无列项的,需提供工程预算书

(五)其他原因(相关政策调整)

1.相关政策文件

2.其他书面材料

3.投标工程量清单

4.工程量清单无列项的,需提供工程预算书

七、非上述原因,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注:

1、申报材料需用彩页分类隔开,并注明资料类型。

2、所提供的各类材料均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盖章。

3、附件电子档在邮箱:

(******),请自行下载,密码:

jinhubgb123。

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材料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联系人:

手机号码:

 

202年月日

 

申报材料目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序号

材料名称

页码

备注

1

工程变更申请表

1

2

工程变更情况汇报

2-5

3

立项批文

6

4

施工合同

7-8

5

……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第次)

建设单位: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分管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具体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立项批文

本次变更合计金额

历次变更累计金额

合同价款

合同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造价咨询

单位

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单位

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工程变更的项目范围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有变更需求的责任单位按相关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2、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事实、节约成本的原则,按照“先申请后变更”的程序,杜绝“先实施后申请”现象;

3、工程变更的办理应在工程开竣(交)工期间内,变更金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

4、工程变更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应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5、此表由建设责任单位在申请工程变更时填报,并正反打印。

本次变更基本情况(变更内容较多的可另附页)

序号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

(填写序号)

变更增加

金额(元)

变更减少

金额(元)

变更类别

1

2

3

本次变更金额合计(减少金额前符号为“—”)

序号

变更原因

个性材料

不可预见因素

(地质勘察原因等)

1、设计单位处理意见

2、地质勘察报告

3、现场勘察影像资料(包括变更前后)

图纸设计原因

(设计缺陷失误等)

1、变更前后的施工图纸及情况说明

2、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采取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需提供)

清单编制原因

(编制漏项等)

1、施工图纸

2、设计单位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原因

(新增或减少等)

1、书面情况说明

2、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其他原因

(相关政策调整等)

1、相关政策文件

2、其他书面材料

序号

变更类型

个性材料

一般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工程变更金额累计20万(不含)以内且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金额5%(不含)以内的

较大变更

较大变更是指工程变更金额或累计20万元-40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金额5(含)-10%(不含)

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工程变更金额累计4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占合同金额10%(含)以上。

提供材料注意事项

一、首次变更需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和施工合同,后续变更可不再提供。

二、每次变更应提供的共性材料:

1、变更情况汇报材料(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工程变更主要内容及原因,此次变更金额及累计变更金额),同时应根据①、②、③中关于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及重大变更要求做好标注,同时提供有效的变更审核备案表;

2、投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无列项的,需提供工程预算书)。

三、每次变更应根据变更原因提供相对应的个性材料,非上述原因,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四、变更申请表和变更情况汇报材料需电子档发邮箱:

(******)。

五、相关材料需经技术服务单位和申报单位盖章,并提供一式三份。

关于×××项目工程变更情况汇报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合同价×××元,合同开工日期为×××,竣工日期为×××。

目前,工程已进入××阶段。

二、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

(变更的原因务必详实,内容包括变更的项目及工程量,变更后增减金额××元,属于哪类变更)

1.因为什么原因,造成增加哪些工程量,增加金额××元;

2.……

3.……

4.因为什么原因,造成减少哪些工程量,减少金额××元。

5.……

6.……

以上变更合计增加(减少)金额××元,历次变更累计金额××元,属于一般或较大或重大变更。

 

XXX单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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