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13民事权利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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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13民事权利主体

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前辅导(精讲班)学习。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权利主体。

一、内容提要。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二、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三、内容辅导。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二章标题为“公民(自然人)”。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而公民,则指具有某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因此,自然人的内涵与外延均与公民不同。

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而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

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

下列关于自然人,表述不正确的是()。

A.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相同的概念。

B.自然人,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类成员。

C.自然人是指生理学上的人。

D.在中国,公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答案:

A。

解析: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是因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它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否能确实享有权利,还必须依赖其他条件。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即他们既可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所要求的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容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个人意志无权予以变更。

4.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转让或者放弃,他人也无权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例题: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要有()特征。

A.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B.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C.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平等性D.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容的法定性。

E.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身性。

答案:

ABDE。

解析: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特征中,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1.出生时间的确认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应当以胎儿活着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

关于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

2.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

但是这种保护是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的。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

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

确定自然死亡的标准,应当以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学上鉴定的时间为准。

我国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所记载的时间为推定的死亡时间。

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若干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的,若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羽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

例题1:

下列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表述正确的是()。

A.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具备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能享受民事权利,不能承担民事义务。

C.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

D.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E.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答案:

ACDE。

解析:

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例题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A.可以被法院剥夺B.公民个人可以放弃。

C.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D.可因精神疾病而丧失。

答案:

C。

解析: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民事主体实施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还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民事主体以其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规定自然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思,而是由国家法律为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而确认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及智力状态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自己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要具备这种能力,必须具备正确识别判断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的意思能力,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则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这也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之一。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自然人也不得放弃或者转让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它有效地保障着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规定是强行的,自然人不得抛弃或转让,他人也不得限制或剥夺。

例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包括()。

A.民事行为能力由个人确定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思。

B.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规定。

C.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及智力状态相联系。

D.自然人也不得放弃或者转让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E.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

答案:

BCDE。

解析:

自然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思,而是由国家法律为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而确认的。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因此已经成年且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一条规定包含两种情况:

第一种为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

第二种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是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那些“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那些已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一般来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如下方面的活动:

①进行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②从事只取得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③接受以自己的行为获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例题:

李某是17周岁的高中生,经常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挣零用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李某()。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

B。

解析: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都没有成熟,对其行为的性质和相应的后果缺乏认识和判断能力。

为保护他们的利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只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必须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法律也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必需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

例题1:

根据《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2004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获得劳动收入的人D.1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答案:

B。

解析:

1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

下列五人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张某,17周岁,外出打工,且每月都有工资寄回家补贴家用。

B.李某,15周岁,父母双亡,靠自己在城市卖报纸为生。

C.王某,19周岁,一直无工作,待业在家。

D.赵某,20周岁,患有精神病。

E.吴某,19周岁,瘫痪在床,生活起居需人照料。

答案:

ACE。

解析:

在中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3:

下列自然人中,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15周岁自己挣钱生活的孤儿B.17周岁生活费来自父母的学生。

C.19周岁一直未参加工作的待业青年D.20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答案:

C。

解析:

在中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4:

下列自然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

((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以钟点工收入维持生活的16周岁在校学生。

B.由家长供给一切费用的17周岁在校学生。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35周岁精神病人。

D.正在读大学二年级的11周岁超常儿童。

E.腰椎受损瘫痪在床的65周岁退休老人。

答案:

BCD。

解析:

在中国,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5:

下列自然人中,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试题)。

A.15周岁自己挣钱生活的孤儿B.17周岁生活费来自父母的学生。

C.19周岁一直未参加工作的待业青年D.20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答案:

C。

解析:

在中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宣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受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可变性。

一是造成自然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已经消灭,使其转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导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例题:

《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人民政府B.公证机关C.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

答案:

C。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因此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受宣告人失踪。

所谓失踪,即下落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是指: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

(2)须失踪达法定期间。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该从该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持续两年;但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自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3)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其中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4)须由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裁决。

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为其追索债权、清偿债务。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发生争议或者没有以上代管人的,或者以上规定的代管人没有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

无行为能力人失踪,其监护人即为代管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而必须支付的管理费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

4.失踪宣告的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例题1:

公民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1年B.2年C.3年D.4年。

答案:

B。

解析: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例题2:

蔡某于2005年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

下列关系人中,不能申请宣告蔡某失踪的是其()。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配偶B.债权人C.邻居D.合伙人。

答案:

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其中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判决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申请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三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例题: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失踪公民死亡在期限上的条件是()。

A.下落不明满四年。

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

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开始之日起满两年。

D.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E.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四年。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三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与宣告失踪所不同的是,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有秩序之分的。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顺序为:

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应当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例题:

申请宣告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正确顺序是()。

A.甲父丁、甲妻乙、甲债权人丙、甲子戊。

B.甲妻乙、甲父丁、甲子戊、甲债权人戊。

C.甲妻乙、甲债权人丙、甲父丁、甲子戊。

D.甲父丁、甲子戊、甲妻乙、甲债权人戊。

答案:

B。

解析: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顺序为:

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一年。

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例题1:

甲于2000年2月1日失踪,其妻乙于2004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一年公告后,于2005年8月4日判决宣告甲死亡。

则依法,甲的死亡日期为()。

A.2000年2月1日B.2004年7月3日。

C.2005年8月4日D.2006年8月4日。

答案:

C。

解析:

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例题2:

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

答案:

B。

解析:

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一年。

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发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并撤销死亡宣告后,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行为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例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

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A.自行恢复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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