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个人学习笔记彩色字体重点记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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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个人学习笔记

第六章公司法

§注册资本

公司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股东出资形式

可: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可: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债权,其他公司的股权

不可: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

不可:

设定担保的财产

§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

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非货币财产出资后,事后贬值

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不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土地使用权

1.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比如掏钱支付土地出让金)

逾期,则认定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以设定了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解除权利负担

4-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法院责令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注:

——别的股东没异议,则登记时就可以。

别的股东有争议,要求实际交付的,则得是实际交付

主张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公司所有,原主算账

恶意取得,原主收回,未履义务

6)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不是要把出资再抽回来,而是:

拍卖变卖,处置股权

7)以债权出资

债转股3情形,满足其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8)以股权出资

1)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已被质押

①已被设立质权

不得转让

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该批没批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2)符合4条件的,已履行义务

不符合1,2,3的→补正→逾期没补正→没全面履行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没评估→先评估→显著价低→没全面履行义务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加入的股东不承担

——资本充足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协议、章程而免除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能诉讼时效抗辩

2)股东权利

合理限制: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股东资格

未履行出资义务——解除

未全面履行——不解除

——取消股东资格后,这部分出资,要么减资,要么对内转让,要么对外转让其他人

2.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3情况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股东权利——合理限制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股东资格

抽逃“全部”出资——解除

3)“帮凶”的连带责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

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

4)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不能诉讼时效抗辩

债权人——前提是债权本身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诉讼时效抗辩

§股东资格的认定

认定依据是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只起对抗第三人作用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

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人头数≥1/2)同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无权处分时:

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

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受让方所有

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支持

4.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傀儡跑不掉

名义股东赔偿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法院支持

5.“被股东”了

1)被害人不是股东

2)被害人不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

1.先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3.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

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的→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2)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3)不需决议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作决议

2)因转让股权涉及的修改章程,不需表决

§一股二卖

1)善意取得

2)赔偿责任

3)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4)受让人本身也有过错,减轻董、高、控责任

§股东权利——7大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表决权

1.先看章程规定

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没有分红权

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2)分红权

1.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1.先看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2.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1.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

2.股东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知情权

1)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2)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

书面请求→公司15日内书面答复→公司拒绝→股东找法院

——财务报告可以复制,会计账簿不能复制

5)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3情形之一,反对票,合理价格收购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仅限于合并、分立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6)股东诉讼

董事高管找监事,

监事找董事,

外人找董监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直接诉讼即可

2-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以自己名义诉讼

——前提,侵犯的是公司利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30日内未诉讼/情况紧急需立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流程同上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流程同上

2-2.诉讼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

任何一个股东都有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7)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2.公司亏损,资不抵债

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解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对解散申请仍应受理)

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解散诉讼程序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应当及时判决。

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4)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5)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董监高任职资格,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监高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挪用公司资金

1.挪用资金

2.个人存储

3.违规借贷,违规担保

4.违规自易

5.私谋机会,同业竞争

6.私吞佣金

7.擅自泄密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执行职务时应尽最大努力为公司或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

2-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2)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积极:

要求公司管理者勤勉尽责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消极:

尽责后,不能因为决策中潜藏的商业风险而追究其责任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公司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4的区别:

3是所有的董事,高管,4是法人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相应责任与连带责任

相应责任

1.公司增资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一股二卖

……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

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2,4~10同左,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任何担保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任何担保

10)修改公司章程

8.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9.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

3~13人

5~19人

1.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同左

2.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减资,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5.制订合、分、解、变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4)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1)检查公司财务

同左

1.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2.上市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3.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要求至少有1/3为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可以不设独立董事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工代表

1)凡是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还得1/3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可有可无

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可有可无

4)“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1个就够

§会议制度

有限公司股东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召开会议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每年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

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

①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召集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3)触发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2.董事会认为必要——注意,不能是1/3的董事,跟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提议召开

4.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

5.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会议通知

1.先看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

年会提前20日通知

2.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通知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表决权

1.公司章程规定

2.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其他:

1)股东会的决议对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赞同的、弃权的和反对的股东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2)股东会的决议对未出席会议也未参加表决的股东亦有约束力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股东会的决议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而不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要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成立法律行为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无此特殊规定

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普通决议:

≥1/2

§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1)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1)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1)≥3人,职工代表≥1/3

也可不设监事会,1~2个监事

1)≥3人,职工代表≥1/3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同左

2)设主席1人

2)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同左,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同右

4)任期固定3年,连选可以连任

5)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不知道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同左

同右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7)低于法定人数3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职务

低于法定人数5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职务

同右

7)低于法定人数3人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职务

没说

每年2次,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过半数董事出席,才能举行。

每年1次

每6个月1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同左

同右

主席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主席召开并主持

主席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席主持;

副主席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没说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1/10表决权的股东

2)≥1/3董事

3)监事会

同右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表决1人1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条件、决议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未提出强制性要求

表决1人1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再看看

决议过半数通过

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法律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小公司的特别规定——只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1)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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