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143499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4.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x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统一领取、管理和发放,州(市)财政部门根据所辖县的情况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领取,并根据所辖县的审批情况发放到县,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

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五条省和州、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

2.申请事由;

3.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

(二)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接受委托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手续;

2.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办法(包括:

审核原

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3.会计资料的交接和管理办法。

(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分别抄送省、州(市)财政部门。

省、州(市)财政部门发现审批机关批准决定不当的,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审批机关重新审查,并由审批机关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执业。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1994年7月16日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4)云财会字第40号〕以及2003年9月26日印发的《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会(2003)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