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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四个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和《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潍发〔2016〕34号)、《潍坊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潍办发〔201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潍坊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荣誉。

选拔工作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

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三)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市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委管理正职的国有企业正职,市国资监管部门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四)入选其他市(厅)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

(五)已当选原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六)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三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四个城市”建设;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4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市(厅)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获得市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潍坊名师、潍坊市特级教师、立德树人标兵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潍坊名医、潍坊名护、潍坊首席公共卫生专家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九)在社会工作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社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积极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十)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选拔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四个城市”建设等重大领域、重要产业(行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拿出部分名额组织专门选拔,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年度选拔总数的20%。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选拔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答辩、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省驻潍单位组织实施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

推荐时,应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省驻潍单位中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评审。

(一)组成专业评审组。

根据该年度推荐人选的专业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专业评审组根据推荐人选答辩情况,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由市政府颁发《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对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个人由市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每年年终发放。

同时入选其他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最高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或科技奖金。

第十六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当地部门正职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享受相应医疗保健待遇,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所在单位每年组织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七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

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

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八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属公务员或事业在编在职人员的,在空编范围内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本着对口原则协调安排工作;属于企业人员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

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专家考绩档案。

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专家联系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省驻潍单位应当建立与专家联系的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有关部门对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学习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三)发挥专家引领作用。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潍坊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潍坊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及省驻潍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及时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科技奖金,不再享受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相关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省驻潍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取消其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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