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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工培训教案

防突工培训教案

培训地点:

培训教师: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应知应会手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分析处理与预防、自救、互救、现场自救与职业病防治等,具体如下:

一、一般规定

.防突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防突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防突工应由在突出矿井从事采掘工作不少于年,并经过防突知识培训,熟悉本矿突出预兆的人员担任。

()应熟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防治内容。

()掌握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要求。

()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掌握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避突路线。

()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

二、岗位要求

防突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负责有关参数的测定。

()收集、整理突出资料。

()协助编制年度、季度、月防治突出计划。

三、安全规定

.操作人员在井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防突设计施工。

.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打钻前,工作面应用挡拦措施,预留钻孔位置。

.打钻时,随时观测煤、岩壁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如突出、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作业地点应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才能工作。

.打钻作业地点要安设瓦斯断电仪,确保瓦斯超限自动断电。

.必须实行间歇作业,为实施防突施工留有充足的时间。

.防突预测仪器,每年必须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次检定。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并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或压风自救系统。

.建立“四图板、四台账和一卡片”。

()“四图板”即瓦斯地质图板、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动态图板、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关系图板、现场防突施工图板。

()“四台帐”即突出煤层实际考察的基本参数台账、煤柱台账、瓦斯抽放台账、防突设备仪表使用及完好台账。

()“一卡片”即发生突出后的煤与瓦斯突出卡片。

四、操作准备

.入井前,对所需携带的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以满足测试要求。

.使用或瓦斯突出预测仪,使用前按说明书要求将仪器充足电、并试操作遍,确认无问题后,才准带仪器下井工作。

.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将电源送到工作作业点,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和防爆检查。

.测试前,应明确记录负责人、参数测定负责人。

五、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仪表测试参数检查清理作业现场分析数据填写报表。

六、正常操作

.使用或瓦斯突出预测仪测定煤层突出危险指标值和钻粉量时的操作:

()到过现场后,改进型煤与斯突出预测仪放置要平衡,人员分工要明确。

()具体操作如下:

①接通电源,预热约分钟,并将仪器调零。

②向仪器内输入本矿的值和(钻屑量)的临界指标数据,或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规定输入其上下限临界值。

③在煤层内选择好钻孔位置,用电煤钻打眼,钻孔孔径毫米,打钻速度控制在米分钟左右。

按要求每钻进一定深度测定值和。

④测定时,用毫米的筛子筛取煤样,将行政好的煤样倒入煤样罐,盖好罐盖,打开盖上排气开关,同时记录时间,取样时间不得超过分钟。

分钟后,扭紧排气开关,同时按下采样键,进入自动测量阶段。

⑤分钟后,输入取样时间数据,按监控键,再输入钻孔长度数据,再按监控键,则仪器计算并显示值。

然后倒掉煤样,再进行下一个煤样的测定。

⑥全部煤样的值测完后,按预报键,输入值,再按监控键,仪器将自动显示突出危险性等级。

⑦井全部煤样(不超过个煤样)测完后,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关机。

⑧仪器带上井后,在断电的情况下,将型微型打印机和瓦斯突出预测仪连接好,接通电源,按仪器上的打印键,打印机将自动打印出全部测试数据和预测结果。

()操作时注意事项有:

①应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

不能随意动或瓦斯突出预测仪的满度电位器,不能随意打开主机盖。

②仪器长期不用时(天以上,必须每天充次电。

③必须对每次测定结果作系统整理、分析,并将测定结果及时送交领导审阅。

应注意观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质构造区煤层的地质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加以素描。

④仪器要防止碰压,保持清洁,专人使用保管,不得让他人摆弄。

⑤仪器在井下应放在顶板完好处,距离测突地点米处。

.测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应根据煤体结构确定具体位置,并严格按设计方位布置钻孔,做到钻进速度均匀,按测定要求排出煤屑。

()测定是,就每施工米测定次数据。

从开钻起,每取出米段的钻屑量后,立即拔出钻杆,插入封孔器,要求在分钟内读取该米段的瓦斯涌出初速度。

()测定时,记时与读娄必须准确。

当瓦斯涌出初速度较慢时,测定时间一般为分钟;若瓦斯涌出初速度较快时,其测定时间不应小于分钟。

()收集钻屑量的同时,将温度计放入煤屑内测定该米段的煤屑温度。

()测定钻屑量的时,应做到每米段推、拉钻杆的次数基本相同,以减小误差。

.防突工应经常下井检查施工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检查现场防突措施的执行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磁领导汇报。

防突人员施工时,不要正对钻孔,防止喷孔伤人。

七、特殊操作

.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领导汇报。

.采用远距离放炮时,远距离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米;放炮时,受影响区域,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急救或自救器;放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突出的煤应及时清理,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按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的防护措施进行。

.对突出的孔洞应充填接顶,并应及时砌碹或注浆,封闭孔洞。

操作前均应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作业。

.每次突出发生后,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作好详细记录、收集有关资料:

()记录突出时间、突出地点、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称、支护情况、煤层特征、地质构造及邻近层开采情况等。

()调查突出前的预兆、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的过程、突出后特征及支架破坏情况等,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调查突出前瓦斯压力大小、正常时瓦斯浓度及突出后瓦欺出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绘制突出地点通风系统示意图、突出处煤层剖面图及煤岩柱状图。

()调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图,向有关领导汇报。

()填写突出记录卡。

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强度大于吨的突出,必须填写专题调查报告。

.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整理,总结经验、体会。

八、煤与瓦斯突出的一般规律

()煤与瓦斯突出多数发生在采煤、掘进工作面,其中大多数发生在掘进工作面。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突出的强度增大、突出的次数增多、突出的层数增加、突出的危险性增大。

()突出的次数和强度随着瓦斯压力的升高而升高。

()煤的结构变化大、强度低、厚度大、透气性差、瓦斯扩散速率大、煤的湿度小容易发生突出。

()有构造残余应力的地方,煤体强度变形能量大,容易突出。

()有外力激发容易发生突出。

如:

放炮、打眼、冲孔等都容易诱发突出。

()突出大多伴有预兆,石门突出多伴无声预兆。

()突出危险性随着硬而厚的围岩存在而增高。

九、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绝大多数的煤与瓦斯突出,在突出前都伴有预兆,没有预兆的突出是极少数。

()有声预兆:

由于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条件、采掘方法、瓦斯大小及煤质特征的不同,所以预兆声音的大小、间隔时间、煤体深处发出的响声种类也不同。

有的象炒豆似的劈劈啪啪声。

有的象鞭炮声,有的象机枪连射声,有的似跑车样的闷雷声、嘈杂声、嗡嗡声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

()无声预兆:

煤层结构方面的表现:

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和煤尘增大,煤层受挤压褶曲、变粉碎、厚度变大、倾角变陡;地压显现方面的表现:

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煤壁外鼓、片帮、掉渣,顶板出现冒顶、断裂,底版出现鼓起,炮眼变形装不进药,打钻夹钻、顶钻等;其他方面的表现:

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温和气温降低或升高。

十、《煤矿安全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炮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应小于爆破孔深度的倍。

()井巷揭穿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措施

(一)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和煤层注水是区域防突的主要措施。

、开采保护层

在突出矿井中,在煤层群中首先开采的,并能使相邻的突出煤层消除突出危险的煤层叫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之一。

、预抽突出煤层瓦斯

开采保护层时,已有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突出煤层注水

煤体注水不仅可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也可以以减少开采过程中粉尘的产生和飞扬。

当水中加入一些阻化剂时,还可以防止煤炭自燃。

(二)局部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

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的防突措施中,除抽放瓦斯外,还有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水力冲刷、金属骨架和震动放炮等。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可以采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超前钻孔、深度孔松动爆破、深孔控制卸压爆破、卸压槽和前探支架等防治突出措施。

(二)局部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防治突出措施

石门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华沙危险煤层时的防突措施中,除抽放瓦斯外,还有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水力冲刷、金属骨架和震动放炮等。

()水力冲孔。

当石门揭煤打钻出现喷煤、喷瓦斯的自喷现象时,可月采用水力冲孔措施进行揭煤。

水力冲孔要求石门冲出的总煤量(吨)数量上不小于煤层厚度(米)的倍。

()水力冲刷。

水力冲刷是利用高压水力冲刷石门工作面前方煤体,形成超前孔洞,使煤体得到卸压和排放瓦斯,以消除石门揭煤时的突出危险性。

要注意的是冲刷出的煤和瓦斯就地排放,形成了工作地点不安全环境。

()超前排放钻孔。

超前排放钻孔在石门掘至离煤层垂距~米处向突出危险煤层沿倾斜和走向均匀地布置~圈钻孔,控制范围达到石门周边外~米,形成足够的卸压和排放瓦斯范围,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瓦斯压力全部降到兆帕发下。

这一措施适用于不同厚度和倾角的突出煤层,对瓦斯压力较高的煤层,也有较好的防突效果。

()金属骨架。

金属骨架是用于石门揭煤的一种超前支架。

在距煤层~米时,在工作面上部和两侧周边打钻孔,钻孔要穿透煤层全厚并进入岩层米,单排孔间距一般不大于米,双排孔间距离大于孔般不大于米然后在钻孔中插入长度大于孔深米以上的钢管或钢轨,将其尾部固定架牢,形成一个整体防护架。

金属骨架措施的防突作用,一是钻孔卸压:

二是钻孔排瓦斯,三是保护煤体,主要是保护煤体,增大突出的阻力。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四掘进巷道,可以采用预抽瓦斯、水力冲孔、超前钻孔民、深孔松动爆破、深孔控制卸压爆破、卸压槽和探支架等治突出措施。

()超前钻孔(包括大直径钻孔)。

适用于煤层透气性较好、钻孔的有效影响半径大于米、煤质稍硬的突出煤层。

钻孔长度不得小于米,钻孔超衣掘进工作面的国、离不得小米,排放钻孔的控制范围,应包括巷道断面和巷道断面轮廓线外四周不小于米的范围。

超前钻孔的直径一般为~毫米,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毫米直径的钻孔。

()深孔松动爆破。

深孔松动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打若干个一定深度的炮眼,通过爆破使煤体破碎、使应力集中带向煤体深部推移,达到卸压和排放瓦斯的作用。

该措施适用天煤质较硬、突出强度较小的煤层。

深孔松动爆破的孔径为毫,米,孔长不得小于米,超前距不得小于米。

深孔松动爆破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米的范围。

()深孔控制卸压爆破。

与一般深孔松动爆破相比,深孔控制卸压爆破有两特点:

一是将爆破孔长度由~米增加到~米:

二是在爆破孔附近打了不装药的控制孔,以增大卸压和排放瓦斯的效果。

()卸压槽。

沿巷道两帮预先切出一定宽度的缝槽、保持一定的超前距,使前方一段距离内的煤体与煤层母体部份脱离。

在卸压槽保护范围内掘进,可以避免突出或冲击地的发生。

()前探支架。

前探支架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为两次掘进长度再加米。

掘进每循环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离为~米。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对于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应以区域性为主,当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在区域防突措施失效的区段,可彩排放钻孔、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休、大直径钻孔、预抽瓦斯等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并应尽可能地采用刨煤机或浅载深滚简式采煤机采煤。

(三)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石门揭穿煤层时的震动放炮、采掘工作面的远距离放炮、挡栏、反向风门自救器、避难所和压风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1、震动放炮

震动放炮的实质是一种诱导突出的安全措施。

在突出危险煤层厚度小于米或瓦斯压力小于兆帕的煤层中,可采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震动放炮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

如果震动放炮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份时,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远距离放炮

在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彩放炮作业时必须采用远距离放炮。

远距离放炮的操纵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

距工作面的距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小于米。

远距离放炮时,放炮工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隔离式自救器。

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发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设置反向风门

突出危险区设置反向风门,应遵守下列规定。

()反向风门必须设在石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以防止突出时的瓦斯进入风系统

()反向风门必须牢固,并须设两道。

风门墙垛可用砖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石的深度可根据石性质确定,但不得少于米,墙垛厚度不得少米。

门框和门扇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毫米,门扇厚度不得小于毫米,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图解》的培训内容

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个(含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个(含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或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为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年月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史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用前进史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年产量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至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的;

第十四条“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对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商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际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托管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托管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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