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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规程

第一节董事会会议及决议监督

第五十三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秘书处接到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后,马上向监事送达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议题、议案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监事接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对议案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可召集临时监事会进行讨论,或与董事会交换意见。

如发现董事会议案有违法违规之处,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建议;如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对议案进行调研论证,则应建议董事会延期召开,监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经审议的论证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期间,列席监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当场就有关议案想董事会提出建议或意见,但不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可在随后的监事会会议决议中提出声明。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立即召开会议,就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议事程序进行审议,最终形成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举行时,监事会秘书处都应派秘书进行会议记录,对会议内容、讨论经过、表决情况及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进行详实记录。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决议必须如实反映会议表决结果,表明对董事会决议的审议结果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程序的意见,必须如实披露监事提出的声明。

第六十条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后及时反馈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认真审议监事会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因不接受监事会建议或意见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监督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对决议执行机构、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咨询检查;

(二)董事会决议执行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接受监事的咨询和检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

(三)对董事会决议的检查由监事会主席专门委派监事负责,负责检查的监事应将咨询检查内容、结果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由监事会秘书处报监事会主席审批;

(四)监事会主席收到报告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监督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在公司设立建议和意见收集信箱,由监事会秘书处随时对公司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整理,随时报监事会主席审阅,监事会主席每月召集一次监事会会议对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中审议。

监事会讨论与研究,形成意见或建议后,报送董事会、经理。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主席可以委派监事或监事会秘书到工商、银行、税务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部门或公司内部各机构、部门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

或要求董事、经理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汇报和说明。

第六十四条公司各机构部门不得回避或阻碍监事会的监督活动,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如因各机构、部门提供资料或情况反映不实而造成损失,监事有权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如发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监事会应及时立会审议,并视严重程度的不同,做如下处理:

(一)由监事会主席委派代表与董事会或经理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监事会主席签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或经理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三)形成监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或经理声明意见或建议;

(四)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决议;

(五)代表公司向司法机关起诉。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的日常监督工作随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并邀请法律顾问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节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监督

第六十七条监事会必须对董事会、经理的重大决策进行复议,并将会议决议反馈董事会或经理,董事会、经理在未收到监事会决议之前,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经理做出重大决策时,监事会必须列席与决策有关的所有会议,并对董事会、经理会决议进行复议。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经理进行决策过程中,监事会可以聘请专家组成委员会对决策事项进行独立论证,将论证报告通报董事会或经理。

未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决策,监事会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保留披露声明和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意见的权力。

第七十条《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任为有必要进行重点监督的事项均列为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经理做出每一项重大决策及决策执行过程中,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进行跟踪监督,直至此项工作结束。

公司董事会、经理应配合监事的工作。

监事应对决策形成过程、执行情况及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监事会审议、备案。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审议通过监督报告后,以决议方式报送董事会或经理。

对违规执行不力之处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

第五节综合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公司每月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公司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完成后,监事会必须对公司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综合检查应提前一周通知公司。

第七十四条综合检查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并主持,聘请有关的会计师、律师、专家及公司董事会、经理等有关人员组成综合检查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检查委员会利用二周的时间对公司董事会、经理本季度发生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综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重大决策拟定及执行情况审核;

(四)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审核;

(五)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评审;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检查委员会的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董事、经理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做出说明;

(四)向财务、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十七条综合检查后,检查委员会以监事会的名义及时做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审计报告;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八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对检查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检查报告对公司保密。

第六节专项检查

第七十九条公司发生特殊情况或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董事会、经理委托的情况,由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十条可以单独聘请律师、会计师或有关专家会同公司有关机构、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项检查组。

第八十一条专项检查的内容视特殊情况而定。

第八十二条专项检查采取与综合检查同样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十三条专项检查也应出具检查报告,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过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检查报告对公司保密。

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考核

第八十四条监事会会同公司党委、董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职责履行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履行职责时的配合情况等。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代表将考核意见报监事会审议,由监事会主席审批后,将审批意见报送公司党委。

并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委托监事在人事考核表上代表监事会签署意见。

第八节财务审计

第八十九条为加强集体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财产和财务检查,规范各公司的经济行为,集体公司监事会定期对集团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十条财务审计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由监事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事会会同公司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配合审计。

第九十一条财务审计应当在审计实施前三天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九十二条审计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检查;

(二)会计资料和会计核算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检查;

(三)企业经营年度内各项经营及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四)检查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五)对资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十三条审查方式:

(一)审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计划、方案、合同及其它书面材料。

(二)就相关事项向相关人员调查问询。

(三)对现金、有机证劵、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资进行清点。

并将清点结果与账簿、报表核对。

(四)受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专项审议,集团公司的审计报告通过后报董事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子公司的审计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监事会财务审计定于每半年一次,与综合检查同时进行,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资产流失或其它特殊事项时可以临时组织审议。

第九节离任审计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时,监事会对此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十六条离任审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聘请会计师、律师、有关专家会同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离任审计工作组。

第九十七条监事会应在审计执行前三天通知被审计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八条审计内容包括:

(一)任期内关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任期内职责履行情况及业绩;

(四)与公司各机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情况;

(五)有无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九十九条审计方式:

(一)审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及其他书面资料;

(二)召集有关人员开会或单独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本人做出说明;

(三)进行清产核资,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

(四)向税务、银行及其他与此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部门或人员点差了解情况;

(五)工作组出具审计报告;

(六)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专项审议,通过后将审计报告连同监事会意见或建议报董事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一百条离任审计时间定于收到董事会确定此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开始,时间为两周,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长。

第八章监事会会费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监事会会费于每年初由监事会秘书处做出预算,监事会审议,监事会主席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报董事会责成经理按期拨付。

第一百零二条监事会会费作为公司专项财务管理费用,在公司财务列支。

第一百零三条监事会会费主要分三部分:

(一)监事及监事工作人员的薪金、监事会日常工作经费。

此部分费用公司按月拨付。

(二)监事会会议经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监事会聘请律师、会计师、中介机构及有关专家的费用。

此项费用公司即时拨付。

(三)监事会奖励基金。

每年综合检查与审计完毕,监事会将奖励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监事会将批准结果报董事会、经理,公司立即拨付。

第一百零六条监事会秘书处须年度末总结集团公司本年度监事会会费的使用情况,报监事会审核,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监事会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七条监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监事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监事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二名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召集监事会会议时,监事会秘书处应于一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议通知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必要参考资料。

列席董事会会议时,监事会秘书处在接到董事会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监事。

第一百一十条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和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或列席。

第一百一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出席任命会议主席,会议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任命会议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与会监事选举产生会议主席。

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有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

赞同票与反对票相同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张表决票。

第一百一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到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到记载议题、讨论经过及表决结果。

出席监事应到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列席董事会会议也应当做成会议记录,但与会监事不必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决议声明异议的,须记载于会议记录。

列席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议案声明有异议时,可要求董事会秘书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表决事项与监事有关联的,本监事应当回避,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一百一十七条监事会秘书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组织、服务、记录、议案整理、文件起草及与董事会、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在《富龙信息报》上进行披露,同时反馈董事会。

第十章监事会秘书处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监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向监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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